中联动态
中联新闻 近期业绩 专业期刊
2021/1 期刊
1/25
2021
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数据合规系列(一)基础理论篇
刚刚过去的2020年,“个人信息保护”可谓是法学界的热点词汇:前有《民法典》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后有《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的出台,还有《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标准的更新等。而随着2021年《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被明确列为全国人大重点立法项目,出台在即,【1】我们相信“个人信息保护”的热度将只增不减,也自然将成为企业合规和律师执业所不可忽视的法律领域。结合团队近期提供的相关法律服务,以及企业客户对该领域的实务咨询,我们拟从基础理论、法律适用与合规实务等几个角度对个人信息保护与企业数据合规进行梳理。以下为本系列之基础理论篇。
1/14
2021
主动管理时代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厘定(下)
首先,受托人有权在符合平仓条件时以市场价委托卖出,由信托财产自行承担市场风险。例如,“郝茹莎、万向信托有限公司信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中,就信托受托人强制平仓是否具有过错问题,最高院认为T日信托单元净值低于止损线并且信托委托人未按时追加增强信托资金,信托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止损线风险控制的约定,将全部证券资产进行变现操作,符合信托合同约定。此外,在股价大涨、连续涨停或者股价大跌、连续跌停等股市剧烈震荡的极端情况下,受托人平仓行为造成的损失,归于市场风险由信托财产自行承担,抑或是归于受托人未尽平仓义务由受托人赔偿,往往会引起较大争议。
1/11
2021
中联观点 | 主动管理时代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的厘定(上)
2020年6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吴曼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判决华澳信托败诉,该案也被称为“信托通道业务判赔第一案”。法院认为,即使是在通道业务中,信托公司也应当履行受托人最低限度的勤勉尽责义务。本案中,华澳信托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已经了解到委托资金来源于社会募集,并明知委托人系借用华澳信托金融机构背景进行资金募集,但未向致询的投资者作相应提示,也未采取必要警示防控措施。在信托存续期间内,华澳信托应委托人要求,对于实际并不存在的投资项目在未经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出具内容明显虚假、足以误导投资者的《项目风险排查报告》,上述行为客观上也促成了犯罪分子的集资诈骗行为,在管理涉案信托业务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应就投资者刑事追赃程序追索不成的损失在其投资本金损失2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1/7
2021
中联观点 | 借用证券账户行为的民事法律效果分析
实践中,投资者基于种种原因(例如为了规避监管、保护隐私或者投资安全等),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进行投资的情形并不少见。对此,《证券法》第5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显然,本条为禁止性的强制性规定,除非有例外性的规定,否则借用证券账户的行为因违反本规定而存在法律风险。例如,根据《证券法》第195条的规定,从事该违法行为的行为人可能被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