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是我国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经典难题。二者界限模糊,尤其是在经济活动日益复杂的背景下,两者之间的界限更易混淆,在行为外观上二者均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但在法律性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准确区分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不仅关系到对行为性质的正确判断,更关乎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时也有效防止刑法过度干预民事领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因此,系统梳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理论层面的核心分歧,深入辩析二者界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也是探究刑民交叉理论基础之一。
民事欺诈 | 刑事诈骗 | 刑民交叉 | 界限
立题背景
诈骗犯罪属于刑事犯罪,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不法,二者之间存在重大区别,但司法实践中却极易混淆,使得二者界限模糊,在当下刑民交叉的研究大背景下,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是一个极具争议的焦点;无论是司法实务还是理论分析,对于二者的关系,均存在巨大分歧;故而准确区分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意义重大,能够防止将民事纠纷纳入到刑法规制的范围,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审限通常超过六个月,区分得当有利于后续程序的选择,节约当事人的时间和防止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有利于当下倡导的自由营商环境。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理论基础分析,确立清晰、可辨的区分标准,把握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界限,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进一步定位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概念剖析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作为民法与刑法之间的较为相似的概念,其本质有着天壤之别,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内涵中都包含“欺骗”要素。但是,除了“欺骗”的共性内容外,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内涵具有本质区别,二者的内涵是二者的根基,深入剖析二者内涵,是探索二者界限之路的必要前提。
(一)民事欺诈概念
民事欺诈是相对于刑事诈骗犯罪而言的发生在民商事领域的欺骗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根据上述法律条文及其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民事欺诈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行为人以积极的作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即欺骗对方,对他人进行误导或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2)以消极的不作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即负有说明真相义务的人不如实告知相对人真相,任由对方误入歧途,上当受骗。因此,可以抽象出民事欺诈的内涵要素——客观上“一方内容表示不真实→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行为”+主观上“故意”+法律后果“可撤销”。
(二)刑事诈骗概念
在我国,刑事法律条文中并没有以立法或司法解释专门规定刑事诈骗的定义,但从学理上而言,通常将普通刑事诈骗界定为:诈骗罪,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除了普通诈骗罪以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特殊诈骗罪,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据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根据法律法规和刑法理论,可以抽象出刑事诈骗的内涵要素——客观上“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被害人损失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主观上“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法律后果“刑事犯罪”。
界限探讨
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有诸多相同点:行为人主观上都具有欺骗故意,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以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客观上都采用了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都具有欺骗对方当事人的行为;都发生在日常经济交往过程中,两者都对受害人的财产不法占有。故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界分思路,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三种路径:主观要件,侵害法益的层次不同,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
(一)主观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之有无
“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最核心、最实质、最明显的要素,一是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犯罪所特有的要素,二是因为非法占有目的是有与无的问题,界限较为清楚,刑事诈骗中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并非仅指一时的占有控制,而是指以所有人自居,意图永久性地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事实占有与法律上的所有权,使财物完全脱离权利人的控制与支配。其关注的是财产所有权的终局性转移,即“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民事欺诈则行为人主观上通常仅具有“欺骗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虚假陈述或隐瞒行为会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其目的在于促成交易的成立或获得履行利益,而非终局性地侵吞对方本金。
简言之,民事欺诈的意图在于“占便宜”(获取合同利益),而刑事诈骗的意图在于“占财物”(取得财物本身)。
(二)侵害法益的层次不同
刑事诈骗中行为人通过诈骗行为直接获得财物,其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在非法占有目的下实施了诈骗行为,实质上没有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会导致被害人基本丧失民事救济的可能性。侵害的法益复杂,包括财产所有权以及社会交往中的基本诚信秩序,在合同诈骗等场合还包括市场交易秩序;其侵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民事欺诈中行为人通过欺诈行为间接获得利益,主要侵害的是相对方的意思表示自由及由此可能导致的财产利益损失,其损害通常在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的范畴内予以评价和补救,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交易利益;
刑事诈骗脱胎于民事欺诈,但其法益侵害较之民事欺诈更甚。
(三)法律关系与法律后果
民事欺诈引发的首先是平等主体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刑事诈骗则直接引发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刑事法律关系。在法律后果方面,民事欺诈的法律后果主要是财产性、补偿性的,如撤销合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刑事诈骗的法律后果则是人身性、惩罚性的(自由刑、罚金等),并附带有追缴、退赔等财产处分。
结语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问题,本质上是国家刑罚权与市民社会自治范围之间的划界问题。划清这条界限,既需要理论上坚守“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区分核心,深刻理解民法与刑法不同的功能定位,也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发展出一套精细、客观、可操作的审查方法与推定规则。当前,应特别警惕刑事手段对经济纠纷的不当干预,坚守刑法的谦抑性,理清刑民交叉问题。同时,面对新经济形态的挑战,司法者应保持开放与审慎的态度,避免陷入“非黑即白”的思维定式,在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与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对严重背离诚信、侵蚀社会信任基础的行为精准动用刑罚。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既能有效惩治犯罪,又能充分保障市场活力与公民权利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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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王家豪
审核 | 王 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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