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帮助企业了解招投标法律事务,培养企业合同签订风险防范意识,2022年7月1日,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由庞世耀主任开展了招投标法相关专题业务培训。
一、法定的招标范围
招投标实际上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则属承诺,三者为合同订立之过程。由于招投标代理机构的不完善、评标工作不科学与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极大程度上影响着招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因此我国颁布与公共利益、资源有关的招投标的法律规范,其范围分为:(一)工程建设项目,源于国有资金的公权力部门的招标,占招标项目的主要地位;(二)政府物资采购项目;(三)竞争性服务项目,如“世界银行贷款项目”。
《招投标法》制定意在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博弈之间对公权力进行有效限制,防止“明招暗定”以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
二、一般流程
1.项目立项核准
这部分与公权力、公共资源有关,即法定(强制)招标制度,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工作。
除此之外还有意定招标制度,由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或当事人基于合作而约定的。
2.发布招标公告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3.投标
投标人购买标书、制作投标文件,投标。
其中有两个关键点需要注意:一是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否则将重新招标;二是超过截至日期的标书投递将会被拒收。
4.开标
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将投标人的名称、报价及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但是否参与开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属于知情权的一种。
5.评标
评标委员会由5个以上单数的技术、经济、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人员组成,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前款专家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人,并标明顺序。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中标(定标)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其发出通知,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三、招标方式的选择
1.公开招标
2.邀标,适用于金额小、工期短、技术要求高的项目。由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函。
3.意标,俗称“手拉手谈判”已过时。
四、招投标的要点
1.信息披露
招投标过程中应该将投标人名称、招标人项目名称、性质、相应数量、实施地点及时间进行披露。
2.标书内容
分为技术、商务两部分内容,需要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来评估。
3.资格预审文件
预审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对其做必要的澄清与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五、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加深了大家对招投标工作的具体理解和实践运用,更好指导合理合规开展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对签订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也更清晰,为进一步提升企业招投标工作质量,提高合同签订的风险防范意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