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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丨从学校保护视角谈未成年人保护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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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成长不仅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乎国家的未来和社会的长远发展。上一期,我们分享了在家庭视角下的未成年人保护,而学校作为他们成长的重要场所,肩负着保护和教育的双重责任,本文中,笔者将从学校保护视角浅谈未成年人保护。


一、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义务主体


对于学校和学生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分别为监护关系说、契约关系说及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而对于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义务主体,在学理上分为不同的流派,以责任范围不同看,分“责任主体说”与“成长空间说”[1],“责任主体说”认为学校保护即为“学校的保护”,其义务主体自然为未成年学生接受教育的各类学校。而“成长空间说”认为学校保护是指“在学校的保护”,即在校内、合理辐射地域范围内均属于未成年学生的成长空间,对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责任的主体都是学校保护的义务主体,比如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乃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等。现笔者结合学理观点和相关法律规定,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义务


主体总结如下: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义务主体(学理分类)

学理类型

义务主体

法律依据

责任主体说

学校(包括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

《教育法》第17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

成长空间说

学校(包括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监护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公安司法机关

《教育法》第17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第7条、第9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5条、第50条

二、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及学校的保护义务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的主要义务主体,承担着教育和保护的双重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在履行教育职能时也可能蕴含着侵犯学生权益的风险。笔者根据实务梳理,将学校保护中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和学校的保护义务总结如下:


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及学校的保护义务

第一类义务:权益维护义务

权利类型

具体列举

法律依据

人格权

尊重学生荣誉,不得有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第28条、第33条、第 35条、第10条、第3条、第29条、第38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8条、第9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

健康权、身体权

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

受教育权

不得以开除、变相开除、长期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休息权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等

人身安全

防止学生在校内遭到侵害

名誉权

在教育、管理中不得使用任何贬损、侮辱学生及其家长的言行、方式

隐私权

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家庭信息、查看学生个人信件等

平等与非歧视

不得因学生自身或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人身自由

不得对学生的言行设置不必要的约束

财产权

不得采用毁坏、没收财物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肖像权

学校制作、使用、公开学生的肖像,应当取得学生和家长许可。

知识产权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应当取得学生和家长许可

参与权

处理与学生权益相关的事务时,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学生意见

第二类义务:安全保障义务

权利类型

具体列举

法律依据

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

健全学生行为规范,培养未成年学生遵纪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5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9条、第40条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完善安保设施、配备安保人员

使用校车的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并向未成年人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

制定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

针对突发事件配备相应设施并定期进行必要的演练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与学校履职、监管不当等有关的未成年人侵权案列举


笔者列举学校场景发生的未成年人侵权案例如下六类:





(一)学校侵犯未成年学生健康权:教师不当体罚学生的侵权类


案例:胡某、株洲市荷塘区星河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案号:(2022)湘02民终1161号


案情概述:金某系株洲市荷塘区星河小学四年级97班学生,胡某系其语文老师。2020年10月10日早上,因金某忘交作业,胡某让金某和其他四名未交作业的同学一起罚做200个连续深蹲以作惩罚。次日金某被送往医院检查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双膝关节、髋关节损伤,双膝关节、髋关节滑膜炎。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学生犯错,老师可以惩戒学生,但应以教育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在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前提下,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而不应体罚学生。本案中胡某某的做法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7条规定的体罚的构成要件,构成侵权,故判决胡某赔偿金某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26639.29元。


)学校校内设施设置不当导致的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类案


案例:李某与巨某生命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24)鲁17民终373号


案情概述:2020年9月2日,山东省巨野县某中学学生李在晚自习下课后至宿舍熄灯的时间段内,从教学楼4层走廊西头窗户跳下摔伤,学校未对该窗户安装防坠落措施。事发后,学生李某于2020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9日在巨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31114.3元。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在本案发生时,李某将年满十二周岁,其年龄、智力应有的认知能力应能够认识到其跳楼行为的伤害后果。但学校未安装防坠落措施,未做好安全防范,管理上存在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巨野县某中学承担20%的责任,赔偿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2442.83元,剩余责任由李某承担。


(三)学校侵犯学生知识产权类案


案例:某大学使用摄影作品侵权案(来源:西南大学依法治校网)


案情概述:某大学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权利人摄影作品。案涉摄影作品为15幅组照,系记录老人与绵羊之间的生活纪实题材摄影创作,曾发表于腾讯公益《存在》某期影像周刊上。截止原告固定证据时,包含涉案摄影作品的文章阅读量仅为13次。接到起诉后,某大学立即删除了案涉摄影作品。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定某大学侵犯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某大学使用涉案摄影作品的方式、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内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判决某大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7000元、公证费333元。


(四)校园内发生的霸凌类案:学生之间的校园霸凌


案例:胡某、沈某1等健康权纠纷案,案号:(2023)皖1323民初1513号


案情概述:原告胡某与被告沈某1是灵璧县实验学校八年级同班同学。2022年10月10日下午六时许,沈某1无端对胡某进行挑衅辱骂,直至掌捆殴打原告,致使原告脸部和颈部大面积受伤,出现多处皮肤破损、出血和瘀伤。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沈某1应对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目前仍是在校学生,无证据证明其有财产,应由其监护人被告沈某2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沈某1的父亲沈某2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394.17元。


(五)校外人员寻衅滋事引起的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类案


案例:韩某某与王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案,案号:(2019)吉7601民初17号


案情概述:2018年11月23日下午,临江市第二中学三年二班学生房某某到校外人员韩某某家中请求与他一同到学校找被告王某,并说明他与王某之间有矛盾,如果打起来由韩某某照应。两人一同来到学校大门口,未经入校登记及校方同意进入教学楼,于下午四时左右来到二年六班门口走廊,房某某将王某从教室叫出,双方言语不和,房某某首先动手打王某,丁某欲上前帮忙被韩某某拦住,韩某某首先动手打丁某面部一拳,致丁某1鼻子出血。后丁某左手持工具(指虎)将韩某某头部打伤,致其受伤入住临江市人民医院。经临江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头皮血肿、筛窦炎、蝶窦炎,住院24天,后韩某某诉至本院。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审理认为,冲突发生后,韩某某与丁某1单独发生厮打,丁某1系直接侵权人,对韩某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房某某挑起事端,对韩某某的受伤具有一定过错;临江市第二中学对校区的进出管理及在校学生的教育、管理未尽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判决丁某父母赔偿原告韩某某13258.12元、房某某父亲赔偿原告韩某某6629.06元、被告临江市第二中学未尽到管理责任赔偿原告韩某某4971.79元。


(六)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未成年学生溺水类案

案例:王某某、黄某等健康权纠纷案,案号:(2022)鲁1728民初3026号


案情概述:王某某为谷营中学走读生,2022年6月24日8时许,王某某与迎某某、苏某某、魏某某等8名同学逃课到山东省东明县焦园乡于楼村西的水坑玩水,玩耍过程中迎某某将王某某推至深水区致其不慎溺水身亡。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迎某某作为主要侵权人,为未成年人,由其父母赔偿王某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14,220.20元;而谷营中学发现有学生未来上学也未请假但未通知其监护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判决赔偿王某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99,036.70元;


(七)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导致未成年学生因流行病死亡类案

张某某、杨某某等与燕山大学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号:(2017)冀0302民初9822号


张某某为燕山大学第一幼儿园大二班学生,2017年5月4日上午九点燕山大学第一幼儿园举办混龄活动,混龄活动持续到上午十点结束。当天下午两点半左右,大二班学生王某某第一次发生呕吐,三点半左右王某某发生第二次呕吐,老师联系家长将孩子接走。下午五点十五分,距离放学前15分钟,大二班学生张某某也发生呕吐事件。五点半左右幼儿放学,大二班班主任告知张某某母亲,孩子在园期间出现呕吐腹痛症状,未告知大二班已经有一名学生发生过两次呕吐事件。后张某某于2017年5月5日清晨6点37分由于反应强烈,被送往秦皇岛开发区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5日7时8分被宣布死亡。


法院裁判观点:法院认为被告燕山大学第一幼儿园亦未将王某某在先已经发病的情况告知张某某母亲,被告燕山大学第一幼儿园亦在两名幼儿发病的情况下,未引起足够重视,也未及时采取相关应急措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张某某的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张某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50431元。


四、律师总结

(一)律师案例解读

以上案例的共性是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主体,因为履职不当被判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相应责任。而其履职不当的表现形式如教职工教育方式不当、学校公共设施设备配置不当、学校监管责任不当等。这也提示学校作为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重要主体,应当注重教育与保护之间的平衡,建立未成年学生保护工作制度,不仅在学校教学建筑以及设备等硬件上做好未成年保护的风险防范,也要在教职工、学生管理等软件上做好防范。同时,对于学生保护的空间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学校区域,还应包括学校外的合理辐射地域范围。


(二)律师思考

学校是未成年人主要的活动场域,也是容易发生未成年人侵权的场域。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主要保护义务主体,分两个层面看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第一层面是从学校保护的内外空间关系上,对内要保障未成年人免受学校履行教育职能不当时发生的侵害,如加强对教职工的普法宣传、建立健全学校安全设施设备;对外又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保障未成年人免遭来自校外的欺凌、滋事、意外伤害等风险的侵害。第二层面从学校保护的联动方式上,学校保护不仅仅是学校的事,学校还应加强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教育部门、公安、交通部门等社会各界的联系,联防联守,尽可能平衡对未成年人保护、教育、管理之间的关系,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地接受教育,构筑安全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 姚建龙.论学校保护——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保护章为重点[A].东方法学,1674-4039-(2020)05-0117-130.



撰稿/ 陈春艳
杨   宇
编辑/ 李敬知
审核/ 田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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