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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丨夫妻一方婚内负债,另一方如何预防及应对?
| 2024-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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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2024年8月30日,民政部网站发布的《2023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3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360.53万对,其中:民政部门登记离婚259.37万对,法院判决、调解离婚101.16万对,离婚率为2.6‰1,相比于2022年上升了25.2%。虽然离婚率持续攀升,但婚姻仍是两性亲密关系的主要缔结载体。经营婚姻需要多种智慧,其中也包括法律智慧的运用。本文结合案例,浅聊一个夫妻婚内高频出现的话题:夫妻一方婚内负债,另一方如何预防及应对?








一、相关案例四则

案例一、邓某某、理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


   1.基本案情

邓某某与谭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谭某某向理想公司借款4000万元到期未能全部偿还,后经生效判决书认定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冻结了邓某某与谭某某夫妻共同财产2套房屋。邓某某不服原判决,申请再审。


2.裁判观点

因该债务仅本金即达2000万元之巨,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欠妥。但即使该债务为谭某某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邓某某对案涉房产仍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谭某某系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谭某某与邓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邓某某、谭某某并没有与债权人理想公司协商一致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继续查封案涉房产并无不当。


案例二、袁某、于某等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案,案号:(2022)吉0402民初1661号


1.基本案情

原告袁某与被告于某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欠款金额合计为56万元。袁某已申请强制执行,并依法裁定查封了被告于某与被告丁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三处,分别为1、龙山新城8号楼101室;2、龙山新城公建5号楼114室;3、八一景苑小区3号楼101室。现因于某、丁某怠于析产,原告袁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针对二被告共有的上述三处房屋及单独登记在丁某名下的鑫辉农贸市场综合楼楼1单202室房屋进行析产。


2.裁判观点

关于丁某名下的鑫辉农贸市场综合楼1单202室房屋,因原告提供的证明不能证明其是夫妻共同财产,故本院无法就该房屋进行析产。关于被告于某与被告丁某共同所有的:1、龙山新城8号楼101室;2、龙山新城公建5号楼114室;3、八一景苑小区3号楼101室三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本案中于某对袁某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该事实已经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案涉的三处房屋也经房屋登记机关查询系二人共同共有,为于某与丁某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被执行人,于某怠于分割案涉房屋偿还债务,袁某作为申请执行人有权代位提起析产诉讼,故袁某主张对于某、丁某夫妻共同共有的三处房屋进行析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二被告对诉争三处房屋的产权份额比例问题,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三处房屋属二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故应认定二被告对诉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本院予以确认。


案例、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案号:(2022)鲁0891执1367号


1.基本案情

武某某向高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经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高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某某支付劳务费8500元。案件进入执行后,经济宁开发区法院调查,高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对此,济宁开发区法院决定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张某某银行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法院遂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张某某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并及时通知了张某某。张某某提交异议申请,陈述该账户存款十七万余元系其与高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并非高某某个人所有。


2.裁判观点

法官裁判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及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法院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个人部分进行冻结,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经释法析理,张某某表示对法院冻结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


案例四、刘某某与李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号:(2019)京0105民初20394号


1.基本案情

刘某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谢某因向李某某借款650万元到期未能偿还,并经过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进入执行程序后,李某某申请冻结谢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并进行拍卖。刘某某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以涉案房屋系案外人与谢某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中止执行并解除该房产的查封。


2.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所享有的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的一半,涉案房产所有权虽然登记在谢某名下,但谢某系在其与刘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房屋所有权,在无证据佐证存在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涉案房屋依法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该房产时应为配偶刘某某保留房屋价值的一半。因此,刘某某要求确认其对涉案房屋享有50%的份额,本院予以支持,但其仅对涉案房产拍卖、变卖后所享有的共有份额享有权益,其要求中止执行,本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解读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其一、夫妻一方在婚内负债,另一方是否共同还款的前提是,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二、如果夫妻一方婚内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第1款2规定,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保全或执行阶段,也可能导致非负债的一方对夫妻婚内共有财产管理、处分、使用等权利的失控,即便最终该夫妻共有财产被执行的份额仅为一半。此举不利于家庭稳定性,也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婚姻解体。







 三、夫妻一方婚内负债,另一方的预防及应对措施

结合上述案例,如夫妻一方婚内所负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应共同清偿(详见《夫妻共债务如何认定及清偿》)。那如何避免及应对夫妻一方婚内负债呢,律师建议如下:


(一)预防措施

1.预防先行,慎重在相关法律文件上签字


(1)对于配偶要求签署的相关文件,需清楚相关内容,并请律师把关;


(2)避免在空白或不清楚内容的文件上签字;


(3)妥善保管个人重要证件,如身份证、户口薄、房屋产权证等身份、权属证明文件。


2.签署婚内财产协议

通过签订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夫妻婚内财产、债务承担方式等,也有利于发生此类纠纷后维权。


(二)应对措施

1.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

如夫妻一方婚内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导致夫妻共同财产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要求撤销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份额的执行。若执行异议不成立,进一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提起婚内析产之诉

如果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婚内析产之诉,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防止配偶因个人债务产生的诉讼牵连。


3.提起离婚,及时隔断个人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婚内所负债务存在持续增加的可能,有些当事人会存在以金融借款、网络借贷等形式以新还旧,此举有可能导致借款本金、借款次数、借款利息的持续增加。此时,通过离婚的方式,也可部分隔断一方个人债务。但若双方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应遵循公平原则并考虑过错、子女抚养等因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债权人以逃避债务、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追诉。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23 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婚姻登记服务.2024830.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撰稿/ 陈春艳 
杨    宇
编辑/ 李敬知
审核/ 田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