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及争议解决,专注于办理职务犯罪及企业高管犯罪、金融商事犯罪及刑事合规业务。经过其有效辩护,有十余起案件获得了无罪处理(包括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结果,另有大量案件取得减少罪数、变更罪名或判处轻刑、缓刑等明显效果。
曾获得“甘肃省优秀公益律师”、“民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民盟甘肃省委年度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中联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系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兰州市委政法委、兰州市法学会聘任“兰州市法律咨询专家”,民盟甘肃省委法治工作委员会委员(兼直属法律支部副主任委员)、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组副组长),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实践导师。
一、普通犯罪案件
1、窦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判三缓五。
2、张某失火案:一审判缓,二审发回,重审无罪,终审免刑。
3、何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4、郭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5、徐某敲诈勒索案:检方退查后撤销案件。
6、高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摘掉“恶势力”帽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7、慕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寻衅滋事罪(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备注: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与武丹彤律师合办。)
8、邱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9、杨某(电信网络)诈骗案:在侦查阶段无罪释放。
10、马某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去黑”,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另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命案”5起,除1起判处死缓,其余案件均判处有期徒刑。
二、职务犯罪及金融商事犯罪案件:
1、王某挪用公款案:相对不起诉
2、路某玩忽职守案:绝对不起诉
3、史某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4、杨某行贿案:检方撤诉
5、李某行贿(贪污)案:相对不起诉
6、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止侦查
7、某银行理事长景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审查起诉阶段取保,检方建议判处缓刑。
8、王某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涉案手续费金额2.79亿元):在侦查阶段取保,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9、王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在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成功取保,一审判处缓刑。
10、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行贿、骗取贷款、串通投标案: 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半。
11、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一人不起诉,一人检方建议判处缓刑。(此案系与团队成员合作,分别办理。)
12、某大型药企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撤销案件
13、徐某受贿、洗钱案:检方指控受贿金额2.8亿元(目前全省第二),正在办理。
14、山东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母某虚假诉讼、单位行贿、挪用公款案:正在办理;其中虚假诉讼案已作绝对不起诉。
15、某银行高管王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正在办理。
16、张某受贿案(二审):主要就罪名及涉案财产处置进行辩护,正在办理。
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及争议解决,专注于办理职务犯罪及企业高管犯罪、金融商事犯罪及刑事合规业务。经过其有效辩护,有十余起案件获得了无罪处理(包括撤销案件、终止侦查、不起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等)结果,另有大量案件取得减少罪数、变更罪名或判处轻刑、缓刑等明显效果。
兰州大学
曾获得“甘肃省优秀公益律师”、“民盟社会服务先进个人”、“民盟甘肃省委年度参政议政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中联全国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系甘肃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援助与公益法律服务委员会副主任,兰州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考核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兰州市委政法委、兰州市法学会聘任“兰州市法律咨询专家”,民盟甘肃省委法治工作委员会委员(兼直属法律支部副主任委员)、社会服务工作委员会委员(兼法律组副组长),西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校外实践导师。
一、普通犯罪案件
1、窦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判三缓五。
2、张某失火案:一审判缓,二审发回,重审无罪,终审免刑。
3、何某故意杀人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4、郭某(电信网络)诈骗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二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5、徐某敲诈勒索案:检方退查后撤销案件。
6、高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摘掉“恶势力”帽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7、慕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以寻衅滋事罪(改变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备注: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与武丹彤律师合办。)
8、邱某故意伤害案:相对不起诉。
9、杨某(电信网络)诈骗案:在侦查阶段无罪释放。
10、马某寻衅滋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去黑”,一审以寻衅滋事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另办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命案”5起,除1起判处死缓,其余案件均判处有期徒刑。
二、职务犯罪及金融商事犯罪案件:
1、王某挪用公款案:相对不起诉
2、路某玩忽职守案:绝对不起诉
3、史某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撤销案件
4、杨某行贿案:检方撤诉
5、李某行贿(贪污)案:相对不起诉
6、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终止侦查
7、某银行理事长景某违法发放贷款案:审查起诉阶段取保,检方建议判处缓刑。
8、王某非法经营(期货交易)案(涉案手续费金额2.79亿元):在侦查阶段取保,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9、王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在起诉阶段变更罪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并成功取保,一审判处缓刑。
10、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行贿、骗取贷款、串通投标案: 一审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有期徒刑二年半。
11、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一人不起诉,一人检方建议判处缓刑。(此案系与团队成员合作,分别办理。)
12、某大型药企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撤销案件
13、徐某受贿、洗钱案:检方指控受贿金额2.8亿元(目前全省第二),正在办理。
14、山东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母某虚假诉讼、单位行贿、挪用公款案:正在办理;其中虚假诉讼案已作绝对不起诉。
15、某银行高管王某受贿、挪用公款、违法发放贷款案:正在办理。
16、张某受贿案(二审):主要就罪名及涉案财产处置进行辩护,正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