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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联观点 | 关于实现融资租赁物担保物权的案例研究报告
中联律师 | 2021-07-28

中联观点 | 关于实现融资租赁物担保物权的案例研究报告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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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称“《民法典》”、“《担保解释》”)出台后,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有追索权的保理纳入非典型担保范畴。其中《担保解释》第65条关于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出租人有权对租赁物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及其适用一度引发业内探讨。


截至目前,经检索发现已有少数法院适用《担保解释》第65条并作出生效判决,现以相关案例为基础,就目前司法实务意见出具简要报告。


本报告主要从以下几部分内容进行分析:


一、 实现融资租赁担保物权的争议问题


二、 支持租赁物担保物权的案例检索情况


三、 针对450件案例的简要分析



一、实现融资租赁担保物权的争议问题


1.  融资租赁具有担保功能的立法和司法观点趋势

《民法典》第388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2020年5月2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王晨副委员长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提到“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


《担保解释》第1条“因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保理等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适用本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答记者问》回复内容“关于非典型性担保,该部分共有8个条文,除了对民法典规定的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作出规定外,还规定了让与担保以及保证金。其中,明确了本解释仅适用于有追索权的保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称“《担保解释理解与适用》”)第43页“关于一般规定”部分重点条文解读“一、关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适用范围”载明“在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中,出卖人或者出租人享有的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此外,有追索权的保理亦具有担保功能。……”


依据上述规定及相关最高院观点和回复内容,立法倾向将融资租赁纳入非典型担保范畴,即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具有担保功能。但上述规定出台后,如何适用该条款,一时间存在争议。


2.若融资租赁为非典型担保,立法确立出租人实现租赁物担保物权路径

依据《民法典》第752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租人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租金,则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即主张合同提前到期),也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为此,《担保解释》第65条针对出租人主张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合同的不同选择,就出租人通过租赁物实现债权做出明确规定。


依据《担保解释》第65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并结合《最高院观点》第546页载明内容,如果出租人选择提前终止合同,则出租人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有两个途径选择:(1)通过诉讼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可主张就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2)以直接申请执行的方式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租赁物,并就所得价款受偿。


结合《民法典》第745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最高院观点》第546页内容,在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办理登记时,出租人仅有权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受偿;若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已办理登记,则出租人有权请求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 实现租赁物担保功能的争议

针对《民法典》第388条以及《担保解释》第1条、第65条的理解,目前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 是否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均具有担保功能。《民法典》第388条规定扩大规定担保合同包括“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那么是否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都具有担保功能,无需区分租赁方式、租赁物性质等因素。


(2) 假设所有融资租赁合同都具有担保功能,是否融资租赁合同产生的所有纠纷都可以适用担保规定。《担保解释》第1条规定“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纠纷的融资租赁”可以适用担保规定。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标准和具体内容,存在解释空间。


(3) 实现租赁物担保功能能否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


(4) 租赁物担保范围是否只及于“租金”。《担保解释》第65条“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之表述,是否立法将租赁物担保范围限制在租金范围,需要司法意见进一步确认。


二、 支持租赁物担保物权的案例检索情况


截至2021年07月12日,我们通过“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wkinfo.com.cn)检索《担保解释》第65条有关案例,共获得462件,其中上海地区456件,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重庆地区8件,均为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北京地区2件,均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1件、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4件、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1件[1]


我们对462件案例进行筛选,发现共有450件(浦东法院440件+北京二中院2件+重庆两江新区法院8件)为“出租人主张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法院支持实现租赁物担保功能”情形;另有7件案例(浦东法院6件+河南荥阳法院1件)为“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另有5件案例(江苏工业园法院4件+安徽泗县1件)并未涉及融资租赁非典型担保的适用。


1. 已有法院适用《担保解释》第65条,支持出租人实现租赁物担保物权

针对筛选后的450件案例,浦东法院(440)、北京二中院(2)、重庆两江新区法院(8)均认可在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融资租赁合同,并实现租赁物担保物权的权利主张。为避免检索结果存在偏差,我们再以“融资租赁”、“拍卖”、“实现担保物权”等为关键词进行检索,但尚未发现《民法典》及《担保解释》颁布之后直接否认“租赁物具有担保功能”的判决。


2. 针对保证人责任范围,法院判决包括差额型表述和全额型表述

据统计450件案例中,涉及保证担保的有32件,其中北京二中院2件,浦东法院30件(1件为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余29件均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即,该类案件中具有第三人就承租人对出租人之债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情形。我们发现浦东法院和北京二中院采取的判决方式并不相同:


(1) 浦东法院:差额型担保表述。目前浦东法院在确认租赁物担保物权后,判决保证责任时仅支持保证人在承租人全部付款义务与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保证责任扣除租赁物价值。


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民初46642号】:“一、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8,866,516.04元(已扣除保证金5,000,000元)、留购价款10,000元;二、……逾期付款违约金6,721,513.70元;三、……律师费损失80,000元;四、原告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租赁物(规格型号为RG125/05-L1的空气压缩机一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所有;五、被告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兴应对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拍卖、变卖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阴澄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兴履行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缪维芬应在与被告李兴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对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三项判决确定付款义务与第四项拍卖、变卖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缪维芬履行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汉邦(江阴)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罗建、李春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沪0115民初21768号】:“一、被告罗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全部未付租金43,776.40元;二、……逾期利息……三、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可以将租赁车辆(机动车登记编号:赣B3XXXX,发动机号:XXXXXXX,车架号:LVHGJ6640HXXXXXXX)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罗建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被告罗建继续清偿,如所得价款超过上述债务,则超过部分归被告罗建所有;四、被告李春艳对被告罗建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与第三项判决所述拍卖、变卖租赁物价值的差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春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建追偿”。


在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东日运输有限公司、河南万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115民初68713号】中,出租人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在判决保证人保证范围时亦扣除了租赁物价值部分。


(2) 北京二中院:全额型担保表述。依据现有的2个案例,北京二中院在判决担保责任方面并无创设之举,仍依法确认保证人在承租人对出租人全部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关于租赁物,北京二中院在判决出租人有权以租赁物实现担保物权的同时,增加判项“在出租人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即同时确认出租人对租赁物具有所有权。


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英吉沙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610号】:“一、新疆喀什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疏勒如意科技纺织有限公司、英吉沙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支付已到期租金250 652 394.23元、加速到期租金729 433 228元、留购价款2元及逾期利息……二、山东如意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如意时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邱亚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新疆喀什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疏勒如意科技纺织有限公司、英吉沙齐鲁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确认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CITICFL-C-2017-0116CITICFL-C-2017-0116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通用项目A版)》、CITICFL-C-2017-0116-A-02《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CITICFL-C-2017-0116-A-03《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CITICFL-C-2017-0116-P-ZJ-B-02《补充协议》项下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五、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合同编号为CITICFL-C-2017-0116的《融资租赁合同(回租通用项目A版)》、CITICFL-C-2017-0116-A-02《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CITICFL-C-2017-0116-A-03《融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CITICFL-C-2017-0116-P-ZJ-B-02《补充协议》项下的租赁物拍卖、变卖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权范围内受偿;……”


3. 法院支持租赁物担保范围及于全部承租人欠付款项

依据《担保解释》第65条“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的价款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参照民事诉讼法‘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有关规定,以拍卖、变卖租赁物所得价款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表述,租赁物担保范围似乎只能及于“租金”,并不及于其他款项(包括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我们通过450件案例的解读,发现法院判决内容中并未做该等区分,即支持租赁物担保范围及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出租人的全部欠款。


4. 450件案例均为“售后回租”类型

(1) 针对450件案例,我们通过关键字“售后回租”、“回租”或“所有权转移”做进一步检索,初步判断450件案例均为“售后回租”融资租赁类型。


(2) 就全部案件我们以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分类,发现浦东法院受理的440件案例中,386件案例集中在“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47件案例集中在“上海有车有家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6件案例集中在“上汽通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1件案件为“光大幸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重庆两江新区法院8件案例集中在“重庆华本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北京二中院2件案例集中在“中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在上述分类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复核案件内容,判断450件均为“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类型。


三、 针对450件案例的简要分析


1. 450件案例判决法院及审级均较为单一

经过对450件案例的审理法院、审理级别的梳理,目前支持租赁物具有担保功能的案例均为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且均集中在各地同一法院,尚未完全覆盖各区域。


上海地区目前仅有浦东法院判决案例,尚未发现上海金融法院判决案例。因此,谨慎来看,认定上海地区的司法审判意见已有定论,为时尚早。


2. 450件案例涉及租赁业务领域及租赁公司均较为单一

如前所述,450件案例中,浦东法院作出的440件判决仅涉及4家融资租赁公司,且439件案例为汽车融资租赁业务。重庆两江新区法院8件案例为同一融资租赁公司的汽车融资业务。北京二中院2件案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均相同。因此,虽然支持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案件已具有一定数量,但存在同质性和单一性特点。


3. 450件案例均为“售后回租”类型,并未解决是否全部融资租赁均为非典型担保的问题

如前所述,对450件案例分类分析,可以判断均为“售后回租”类型。但实务中融资租赁业务纷繁复杂,售后回租仅是其中一种类型。而从担保的本质特点分析,认可“售后回租”类型属于非典型担保也是最为合理,理论障碍最小的。为此,我们做如下简要分析:


抵押担保,是指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标的物财产的占有而以该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清偿抵押担保的债权,或者对抵押物进行变价而以变价的价款优先使被担保的债权获得受偿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本质是为融资提供担保。


首先,出租人/债权人的商业目的是向承租人/债务人融资,并不是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中,出租人的主要目的是向承租人提供融资,并非以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最终目的。出租人通过收取租金收回融资、获取收益。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是为了确保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时,可以通过取回并处置租赁物受偿,本质是确保债权实现的优先性。因此,融资租赁中租赁物的本质作用与担保相同。


其次,出租人/债权人并不影响承租人/债务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在售后回租的模式下,承租人将其享有所有权的租赁物出售给出租人,但仍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所有权转移是通过观念交付的占有改定完成,即承租人原来基于所有权而占有租赁物,售后回租后因租赁而占有租赁物。因此,租赁物的客观表征与担保相同。


再次,出租人/债权人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行业监督要求对租赁物进行登记,公示公信。出租人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进行登记。因此,融资租赁的登记要求与担保相同。


最后,出租人/债权人处置租赁物的目的是为了优先清偿债权。如果承租人不能支付租金,则出租人有权依法取回租赁物并处置;因处置享有所有权的标的而获得的价款,当然应当优先满足所有权人,即优先清偿出租人的租金。因此,租赁物处置的法律效果与担保相同。


4. 支持租赁物实现担保物权的判决方式并不统一

如前所述,北京二中院支持出租人以租赁物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但在其判决中同时包含判项确认“在出租人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出租人”。在确认融资租赁合同为非典型担保情形下,实际已认定租赁物所有权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而是担保物权。


出租人主张合同加速到期,法院在支持租赁物所有权具有担保功能的情形下,仍旧确认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似乎并无法律和法理依据。


5. 判决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不统一

如前所述,在支持出租人以租赁物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的同时,浦东法院判决担保责任时采用差额型表述,北京二中院采用全额型表述。


我们理解浦东法院的判决思路或将涉及两个方面:


一是,将租赁物担保视为承租人的自物抵押,并参照适用了《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否可以直接将租赁物所有权所具有的担保功能适用自物抵押,适用《民法典》第392条,有待商榷。而且实践中,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与保证人签署的合同都会约定,出租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与其他担保不分先后。


二是,受到所有权构造体系影响,混淆使用了非典型担保功能。在此之前若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的担保责任为全额型表述。在主张解除合同情形下出现判决保证责任不一致情形,原因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1条第2款关于损失赔偿范围的表述“……前款规定的损失赔偿范围为承租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而目前依据浦东法院的判决情况,在出租人主张加速到期时,反而采纳差额型表述,既没有法律依据,也使得担保范围更难明确。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实质为担保物权,出租人对租赁物也只能主张相应担保物权。针对保证人的担保范围理论上不应受到租赁物价值影响,应结合法律规定及保证合同约定进行判决,不宜直接认定为差额型担保。


6. 结论

首先,综合上述分析,目前支持租赁物担保功能的案例虽具有一定数量,但从案件类型、审理级别、融资租赁类型等分析,并不能完全解决《民法典》及《担保解释》出台之后引发的争议,如“是否全部类型 的融资租赁合同均具属于非典型担保”、“涉及担保功能发生的纠纷标准和具体内容”等。


其次,已有判决对担保范围并没有局限于租金范畴,这也是符合《担保解释理解与适用》中的表述,认为立法目的旨在及于全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欠款。


再次,已有判决即便支持融资租赁的非典型担保功能,但显然在判决方式上尚未达成统一。


综上,《民法典》及《担保解释》针对融资租赁非典型担保进行了明确规定,目前司法实务也是倾向于直接支持出租人实现租赁物担保物权。但具体适用标准和类型、判决方式等,仍旧需要进一步观望法院审判意见。

IRM

注释

[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简称为“浦东法院”;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简称为“重庆两江新区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为“北京二中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简称为“河南荥阳法院”;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简称为“江苏工业园区法院”;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简称为“安徽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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