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2811字 | 推荐阅读时间5mins
文 | 王鸣-陈天强、陈星月律师团队
2021年8月6日,一起“泰国男星Toytoy杀害女友案”引起了极大的轰动,让家庭暴力问题再次暴露在公众的视野前。近年来,我国的家庭暴力案件已经屡见不鲜,更有甚者演变为了严重的暴力刑事案件,此类案件不仅会伤及当事人双方,还可能殃及第三人,例如江歌正是他人家庭暴力关系中的无辜受害者。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国也在不断推进反家庭暴力的立法进程,2015年先后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2021年4月,又发布了6例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2021年,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公益组织——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会发展服务中心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北京各级法院公开的320份涉家暴案的判决书进行了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家暴受害女性占比88%。面对更加具有隐蔽性的家庭暴力,除了寻求公力救济,鼓励当事人自救自助似乎是最为直接快捷的方式。那么,受害者应当如何行使自我救济的权利呢?笔者认为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理论上,家庭暴力包括了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以及经济控制四种类型。施暴者对受暴者身体各部位施加的攻击行为都属于身体暴力,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受害者需要意识到,一味地纵容和原谅不会让施暴者洗心革面,反而可能传达出受害者默认接受家庭暴力的“信号”,从而增加遭受家庭暴力的风险。因此,有条件的受害者应当坚决地反抗和制止家庭暴力,表明自己的态度。
及时就医保留诊疗记录
在证据裁判规则的指导下,任何与家庭暴力行为相关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视听材料都可能是后续举证的有力材料。因此,在受到家庭暴力后,受害者应当留存自己的医疗凭证、诊断记录以及伤情的照片,以备不时之需。
《反家庭暴力法》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妇女联合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业务培训和统计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
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有关单位的监管义务,这里的相关单位主要包括: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以上单位反应情况。尽管相关单位介入的作用更多体现在调解和临时性控制上,难以解决长期性的家暴问题,但其介入的记录可以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证据提交,有助于受害者提起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预防受害者基于弱势地位无法主动对外求助的情形发生,《反家庭暴力法》还专门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出现这种自救无门的情形时,受害者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代为报案或起诉,以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责任
家庭暴力并非法外之地,它也是法律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严重者需要承担治安管理责任或刑事责任,轻则拘留,重则牢狱。因此,受害者在受到家庭暴力时应当立刻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会进行调查询问,其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告诫书和伤情鉴定意见等官方材料都具有极强的证据力,一旦进入诉讼阶段,这些材料将有助于认定家庭暴力的事实。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监督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向法院起诉离婚
当家庭不再是温暖的港湾反而带来伤害时,女性应该勇敢地提出离婚,《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中专门针对家庭暴力情形进行了规定。1042条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1079条规定了存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1091条还规定了无过错方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虽然司法实践中,由法院判决离婚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既然民法典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离婚情形进行了规定,那么笔者相信未来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的裁判应该有所改善。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如果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书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综上,面对家庭暴力,我们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就目前而言,反家庭暴力仍然是任重道远,在乡镇、山区等经济落后、文化匮乏的地区,还有许多妇女由于各种现实的因素无法摆脱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因此,除了在城市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以外,还要着重关注落后地区的妇女。此外,警方应该严肃处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暴力行为,受害者也要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合理利用法院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由此才能避免严重家庭暴力案件的发生。在“湖南女子等待离婚被丈夫杀害”的案件中,假设该女子及时得到了警方和法院的保护,是不是就有可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呢?
- 作者简介 -
王鸣-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
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产业发展与城乡统筹
特别声明
“中联成都”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联系公众号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联成都”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也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主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