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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肖安安
2021年8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现已正式开放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15日,这一信息无疑发出了我国将进一步整顿互联网商务活动的信号,虽目前仅为意见征求稿,但鉴于经市场监管总局起草,我们仍可以从具体的条款中了解到目前主管部门对于相关网络商务活动的基本态度,并将其作为企业合规建设的重要参考。
其中,关于禁止经营者刷量、返现好评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该意见稿第九条规定为:“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对经营者自身或者其商品的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
(一)虚假交易或者组织虚假交易;
(二)虚假排名或者组织虚假排名;
(三)虚构交易额、成交量、预约量等与经营有关的数据信息;
(四)虚构用户评价、收藏量、点赞量、投票量、关注量、订阅量、转发量等流量数据;
(五)采用误导性展示等方式,隐匿差评,或者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等;
(六)虚构点击量、关注度、阅读量、收听量、观看量、播放量等互动数据;
(七)采用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方式进行虚假营销;
(八)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
(九)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营者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前款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该条款事实上可以看作是对于经营者进行网络商务推广行为的进一步规范——毕竟,不管是在各大社交、视频、网购和点评类平台,商业性的涮流量数据行为客观上确实存在,而此前对于该类行为的法律评价并不明晰,因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利用技术手段刷量、数据造假的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形成。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对于经营者的宣传推广手段仅是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要求其提供真实信息、禁止虚假宣传和欺骗、误导消费者1,但并没有就刷流量数据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或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进行界定和解释,该条款可以视作是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开展诚信经营的概括性要求,但也并没有直接对商业性“刷数据”的行为直接“亮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法律条款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认定虚假刷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决。在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腾讯科技(深圳)公司与数推网络科技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中(该案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20年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在其(2019)渝05民初3618号判决书中认为:虚假刷量行为的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良性的市场竞争关系,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同时还构成对于互联网经营者正常商业模式的非法干预、破坏正常运行的制度和规则,影响互联网经营者的经营决策,增加其经营成本,更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因而认定“(被告)有偿提供虚假刷量服务行为特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四)项关于‘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120万元,并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而通过将该案例与上文提到的《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条文进行对比,不难看出后者有部分内容是将前者的司法判决确立的原则吸收内化成了具体的规定。此外,在该意见的第九条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不仅是刷量,以返现、红包、卡券等方式足以诱导用户作出指定评价、点赞、转发、定向投票等互动行为(简称返现好评),也在被禁止之列——这意味着,目前许多网店、外卖商家常用的“带图xx字以上好评返现x元”的小卡片或将不再被允许出现。
可以说,在没有较大改动的前提下,《禁止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的最终落地实施将会使得主管部门对于刷量、返现好评等行为的处罚将更加“师出有名”,而企业之间针对此类案件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将会增多,部分互联网商务模式可能也将迎来一次变革。各企业在进行网络商务推广时,务必谨慎选择推广模式及合作伙伴,如此才能满足此种“新型”合规要求,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腾讯科技(深圳)公司与数推网络科技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渝05民初3618号
- 作者简介 -
肖安安-律师
擅长领域:
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房地产、劳动与用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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