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3096字 | 推荐阅读时间5mins
文 | 张皓轩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通过在alpha平台搜索该案由可看到此类案件在近三年中受理量均达到了10万件/年。因其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施工过程中,若工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导入【万文寿诉中铁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涉案工程系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发包,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总承包。中铁公司南昌分公司是中铁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2013年5月28日,中铁公司南昌分公司(甲方)与江西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乙方)签订南昌恒大绿洲六期主体及配套工程4-5#楼主体结构劳务合同。该合同在“4、工程内容”中约定:4.3.1甲方提供的机械:塔吊、混凝土泵、施工电梯及提升架。……“5、安全生产”中约定:5.3乙方应为其进入现场的雇员或工人及其工程中雇佣的任何有关人员办理政府部门规定的各种保险。乙方应保障此保险在乙方彻底履行完合同义务以前始终有效。5.6.3甲方随时检查乙方对安全措施落实执行情况,并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经济扣款。5.6.4双方约定:由于本合同的劳务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广成公司资质证书载明资质等级为:木工作业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壹级、模板作业分包壹级、焊接作业分包壹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资质、抹灰作业分包资质、油漆作业分包资质、石制作分包资质、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架线工程作业分包资质、钣金工程作业分包资质。之后,广成公司将其中的泥工工作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万能进行施工,万能再将其中的混凝土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吴苏风进行施工,万文寿为吴苏风雇请的从事混凝土浇筑、抹平工作的人员。
2014年3月16日,因中铁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泵车晚到,导致当天万文寿等人在南昌恒大绿洲六期5#楼的十四楼混凝土完工时间推迟到晚上9时许。除施工楼层有照明外,十四楼以下均没有照明工具,楼层收缩缝之间无安全防护设施,致使万文寿下班途中,不幸从十四楼摔至十一楼外围挡上,随即被送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转至武警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0367.82元。后经鉴定,万文寿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和部分护理依赖。
(二)法律解析
1.总承包方在工程中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生产经营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不仅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而且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建筑活动中就当然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对于虽具备相应资质,但疏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亦应认定相关单位具有过错,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总承包方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铁公司作为总承包人,自发包人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广成公司。广成公司从中铁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后,在照明条件欠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对于万文寿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中铁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安全具有管理职责。对于广成公司在明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下组织施工,导致万文寿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中铁公司应与广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在广成公司、万能和吴苏风之间层层违法分包,广成公司应当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万能没有相应资质,万能亦应当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吴苏风没有相应资质,对于万文寿在案涉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万能、广成公司应与吴苏风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广成公司、万能和吴苏风是否承担责任,与中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排斥关系。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中,判断中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点,在于认定中铁公司是否履行了作为总承包单位确保案涉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万文寿的人身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万文寿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是因为当天案涉工程5#楼的十四楼混凝土完工时间推迟到晚上9时许,而除施工楼层有照明外,十四楼以下均没有照明工具,楼层收缩缝之间无安全防护设施,致使万文寿下班途中,不幸从十四楼摔至十一楼外围挡上。由此可知,广成公司是在照明条件欠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广成公司对于万文寿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中铁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安全具有管理职责。对于广成公司在明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下组织施工,中铁公司应当知道。故中铁公司对于万文寿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亦存在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于万文寿的人身损害,中铁公司和广成公司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了共同侵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该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万文寿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中铁公司应与广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应如何降低风险
如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需要分包,应当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专业承包人,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无论是与专业承包人还是与劳务企业的分包合同均要约定清楚分包人对现场的管理、对人员的管理、工资发放及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任承担。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 作者简介 -
张皓轩-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
建设工程&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诉讼与仲裁
Mail:
haoxuan.zhang@sgla.com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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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通过在alpha平台搜索该案由可看到此类案件在近三年中受理量均达到了10万件/年。因其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劳动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害,其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施工过程中,若工人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身损害,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导入【万文寿诉中铁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涉案工程系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发包,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总承包。中铁公司南昌分公司是中铁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2013年5月28日,中铁公司南昌分公司(甲方)与江西广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成公司)(乙方)签订南昌恒大绿洲六期主体及配套工程4-5#楼主体结构劳务合同。该合同在“4、工程内容”中约定:4.3.1甲方提供的机械:塔吊、混凝土泵、施工电梯及提升架。……“5、安全生产”中约定:5.3乙方应为其进入现场的雇员或工人及其工程中雇佣的任何有关人员办理政府部门规定的各种保险。乙方应保障此保险在乙方彻底履行完合同义务以前始终有效。5.6.3甲方随时检查乙方对安全措施落实执行情况,并按照甲方制定的有关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经济扣款。5.6.4双方约定:由于本合同的劳务方发生的安全事故,事故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广成公司资质证书载明资质等级为:木工作业分包壹级、砌筑作业分包壹级、钢筋作业分包壹级、脚手架搭设作业分包壹级、模板作业分包壹级、焊接作业分包壹级、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资质、抹灰作业分包资质、油漆作业分包资质、石制作分包资质、混凝土作业分包资质、架线工程作业分包资质、钣金工程作业分包资质。之后,广成公司将其中的泥工工作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万能进行施工,万能再将其中的混凝土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吴苏风进行施工,万文寿为吴苏风雇请的从事混凝土浇筑、抹平工作的人员。
2014年3月16日,因中铁公司提供的混凝土泵车晚到,导致当天万文寿等人在南昌恒大绿洲六期5#楼的十四楼混凝土完工时间推迟到晚上9时许。除施工楼层有照明外,十四楼以下均没有照明工具,楼层收缩缝之间无安全防护设施,致使万文寿下班途中,不幸从十四楼摔至十一楼外围挡上,随即被送至南昌县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势严重转至武警医院和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进行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10367.82元。后经鉴定,万文寿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和部分护理依赖。
(二)法律解析
1.总承包方在工程中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法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生产经营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活动中,不仅要取得相应的资质,而且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不意味着在具体的建筑活动中就当然具备了安全生产条件。对于虽具备相应资质,但疏于安全生产管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亦应认定相关单位具有过错,并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2.总承包方的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中铁公司作为总承包人,自发包人江西省翠林山庄有限公司处承包案涉工程后,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广成公司。广成公司从中铁公司分包案涉工程后,在照明条件欠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对于万文寿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中铁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安全具有管理职责。对于广成公司在明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情形下组织施工,导致万文寿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中铁公司应与广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案涉工程在广成公司、万能和吴苏风之间层层违法分包,广成公司应当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万能没有相应资质,万能亦应当知道接受分包业务的吴苏风没有相应资质,对于万文寿在案涉事故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万能、广成公司应与吴苏风之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广成公司、万能和吴苏风是否承担责任,与中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之间,并非非此即彼的关系,相互之间并不存在排斥关系。
(三)法院判决
本案中,判断中铁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点,在于认定中铁公司是否履行了作为总承包单位确保案涉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的法定义务,对于万文寿的人身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万文寿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是因为当天案涉工程5#楼的十四楼混凝土完工时间推迟到晚上9时许,而除施工楼层有照明外,十四楼以下均没有照明工具,楼层收缩缝之间无安全防护设施,致使万文寿下班途中,不幸从十四楼摔至十一楼外围挡上。由此可知,广成公司是在照明条件欠缺,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施工,广成公司对于万文寿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明显过错。中铁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对于施工现场安全具有管理职责。对于广成公司在明显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形下组织施工,中铁公司应当知道。故中铁公司对于万文寿因安全生产事故所遭受的人身损害,亦存在过错。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于万文寿的人身损害,中铁公司和广成公司具有共同的过错,构成了共同侵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该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对于万文寿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中铁公司应与广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总承包方在工程施工中应如何降低风险
如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需要分包,应当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专业承包人,将劳务工程分包给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无论是与专业承包人还是与劳务企业的分包合同均要约定清楚分包人对现场的管理、对人员的管理、工资发放及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责任承担。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 作者简介 -
张皓轩-律师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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