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曾实名举报他人市场操纵、自诩为A股“吹哨人”的叶飞,日前已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笔者曾在《伪市值管理的市场潜规则当休矣》一文中对以“市值管理”之名行操纵市场之实的行为进行了分析。伪市值管理本质是相关企业、机构和个人相互勾结,滥用持股、资金、信息等优势进行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叶飞事件最新动态
2021年5月9日,叶飞在微博公开爆料,称自己作为中介通过撮合资金方做盘等手段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并从中收取中介费。5月16日,证监会通报,依法对相关账户涉嫌操纵股票行为立案调查。5月19日,证监会约谈叶飞。
7月23日,证监会通报,2020年9月至2021年5月,史某等操纵团伙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通过连续交易、对倒等违法方式拉抬多支股票价格,交易金额达30余亿元,相关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构成操纵市场犯罪。叶飞也参与其中。
9月24日,证监会通报,近期证监会会同公安机关查获多起操纵证券市场案件。其中,今年5月公开爆料对多家上市公司进行市值管理、操纵股票价格的叶飞,也涉案其中。目前叶飞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叶飞或涉嫌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
证监会调查显示,在案涉操纵股票价格案件中,2020年8月至2020年12月,刘某烨团伙以股票配资、委托理财等方式控制数十个证券账户,涉嫌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操纵某股票,非法获利数千万元。叶飞在明知刘某烨等人操纵相关股票价格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相关帮助及建议,为操纵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并谋取非法利益。
《证券法》明令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证监会在对操纵手段进行认定和处罚过程中,会综合执法政策、市场实践和监管经验,对行为人处以罚款、5-10年甚至终身禁止进入市场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公安机关。此外,就民事责任方面,若公募基金以及券商资管被证监会认定参与操纵证券市场,则未来可能会其因违反受托管理人信义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存在集中资金及持股等优势买卖证券、串通交易、自我交易等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形,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可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而此次叶飞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或涉嫌触犯操纵证券市场罪。主观方面,中介方叶飞、上市公司、盘方之间具有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量之意图。相关方相互“配合”,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等手段将股票价格拉抬至某位置,并通过股价抬升后与原股价形成的价差捆绑各方利益,诱导机构和投资者跟风交易、接盘垃圾股,为所谓“庄家”谋取非法利益。客观方面,本案相关方已实施了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及交易量的行为。相关方通过所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意图盘中拉抬股价后反向卖出。通过自买自卖或虚买虚卖刻意制造虚假供求关系,使得股票价格涨幅严重偏离行业指数及板块指数。另外,需注意的是,该罪虽然采取“结果犯”的描述,也即从法条的文义上理解,需要具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实质结果,但从司法实践中看,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的认定,仅需具有现实的危险可能性即可,也即仅需具有危害证券市场秩序之可能,并不需要有对市值操纵结果的实际发生。
上市公司应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证监会在通报中也指出,市场各方应对市值管理应形成正确认识,正确把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的合法性边界,应当严守“三条红线”和“三项原则”:
“三条红线”:一是严禁操控上市公司信息,不得控制信息披露节奏,不得选择性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欺骗投资者;二是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三公”秩序;三是严禁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项原则”:一是主体适格。市值管理的主体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依法准许的适格主体,除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等其他主体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市值管理。二是账户实名。直接进行证券交易的账户必须是上市公司或者依法准许的其他主体的实名账户。三是披露充分。必须按照现行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操控信息,不得有抽屉协议。
结语
叶飞事件背后,市值管理异化为股价管理,成为上市公司操纵股价的潜规则。但随着证监会与公安机关全方位监控、高效率查办、多部门协作、立体式追责的综合执法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伪市值管理将会得到进一步遏制。注重企业内在价值,合法合规经营,远离伪市值管理,回归价值创造本源正途,才能推动上市公司价值稳定提升。
吴迪
上海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法学博士
专长领域:金融;公司商事;证券及资本市场
邮箱:harry.wu@sgla.com
鞠徽
上海办公室
律师助理
专长领域:金融;公司商事;证券及资本市场
邮箱:hui.ju@sg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