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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倩
背景
近几年,国内MCN机构借短视频、直播行业爆发之势,不论在数量还是规模都迅速壮大。截止2020年末,中国MCN机构数量约为28000家,同比增长93%。随着MCN机构与网红的遍地开花,两者之间产生的纠纷也日趋激烈。其中,合同纠纷占据首位。
那什么是MCN机构呢?MCN是Multi-Channel Network的英文缩写,即多频道网络的产品形态,是专业培养和扶持网红达人的经纪公司或者机构,孕育了一种新的网红经济运作模式。MCN机构的运作模式原本来源于国外成熟的网红经济运作,但进入中国后得到了壮大和升级。MCN机构为网红做营销推广,在资本的支持下,网红们在各平台输出稳定的内容,获得流量和商业价值的增长,同时MCN机构替代网红与外部品牌合作,从而实现流量的变现。
MCN公司与网红签约类型
不同的合同协议,折射出不同的法律关系。MCN机构往往根据合同双方的市场地位、合作内容、业绩分配等而选择签订不同的合作协议,现就常见的几种合同关系,分析如下:
(一)劳动合同型
劳动合同型常见于MCN机构孵化新的网红。在对新人进行孵化的初期,MCN机构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资源用于对新人的培训、打造,因此,为便于对新人的有效管理,确保MCN机构对新人有一定的管控力,MCN机构在与新人签订合同时,往往会对新人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考勤、薪酬、竞业限制等方面作出约定,甚至基于新人暂无盈利能力,MCN机构可能还会为新人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基于此,当两者发生纠纷时,法院更倾向于认为MCN机构与新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订立的合同为劳动合同。
当双方订立的合同为劳动合同时,MCN机构必然面临利弊并存的状态。
1.在有利方面,MCN机构可以设置试用条款,对新人进行流量达标考核,如经培训后无法达成相应指标,机构可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针对机构前期投入的培训成本部分,若网红提出离职从而引发劳动仲裁,机构根据日常培训记录、培训费用等方面的证据可以向网红主张不超过培训费用的违约金赔偿;另外,在合同中约定MCN支付的服务费包含了网红离职后竞业限制的补偿金,也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反之,在不利方面,若双方被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劳动者只能在两种法定的情形下承担违约金。因此,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很可能因未落入法定情形而无效;若MCN机构单方解约,需承担经济补偿金,若违法解约,还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金;另外,网红在工作中过发生侵权行为,MCN机构还可能承担因其不当行为而导致的侵权责任。
(二)委托关系型
如果MCN机构仅就某些专门事项与网红达成浅层次合作,例如委托对接广告、代为收取广告费用、代为管理、编辑社交账号等,那在实务中,可能被认定为双方构成委托关系。
如被认定为构成委托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合同双方即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这赋予了合同双方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但对合同的稳定履行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三)综合关系型
大部分MCN与网红订立的合同通常被认定为经纪合同关系,但在实践中,该经纪合同往往涵盖了委托、行纪、居间等多种法律关系。MCN机构对内容创作者享有独家、排他的经纪代理权,对创作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都作出明确规定和约束,机构全权负责创作者的演艺事业,代表其对外洽谈、安排,并对著作权归属、收益分配等作出约定。但同时,机构对网红并没有过多的管理约束,网红的工作开展较为自由,网红对机构的人身依附性较弱。MCN机构与网红约定的内容很难以某一特定类型的法律关系来界定,是一种非典型的无名合同。
案例评析
(一)江苏某公司与陈某劳动争议一案
江苏某公司与陈某签订《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江苏某公司对陈某进行全方位培训,将陈某由一名零基础新人打造成符合在线演出的专业艺人,陈某为公司独家签约主播,且不得再同任何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任何形式的经纪合同、演艺合同、唱片合同等任何与该公司工作性质相关或与娱乐行业相关的合同,陈某还应遵守公司《签约主播管理制度》,服从并完成公司就演艺事项的合理安排其收益方式为:基本生活费+业绩提成+业绩奖励+全勤奖+业绩最高奖+提供住宿。合同还对工作时长、考勤、内容版权、违约金等事项作出约定。后因陈某辞职而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江苏某公司与陈某成立劳动关系。双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并签订了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同时将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在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薪酬计算方式,且约定公司针对陈某展开全方位专业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公司独家拥有陈某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音视频内容及其关联内容的版权。陈娟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均需按照签约主播管理制度要求执行。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二)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诉网红王某合同纠纷一案
网红王某与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娱乐主播合作合同》,王某在该公司运营的平台进行娱乐直播,合同对王某直播的内容、范围、收益分成方式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并明确了提前终止该合同或后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后王某未经该公司同意在其他平台进行直播,该公司遂向王某发送《律师函》,但王某在收到《律师函》后仍未停止其在其他平台的直播行为。上海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认为双方签订的《主播合同》实际为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劳动合同关系。MCN公司则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从合同目的而言,双方系具有合作共赢的目的,在合同中也明确约定双方成立平等的合作关系。从合同的内容来看,王某可以自主决定直播内容、形式、在直播时间和场所上均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也无需遵守上海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双方对王某直播所得的收益按比例进行分成,故王某与MCN公司之间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双方签订的《主播合同》涵括了网络服务、演艺经纪、演出等多重内容,兼具经纪、演出、合作等多重法律关系,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合同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网红与MCN机构签订的合同类型不同,背后所基于的法律关系也不相同。在劳动关系下,双方应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来约束双方,在其他综合的法律关系下,MCN机构与网红应严格遵守基于双方合意而签订的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 作者简介 -
李倩-律师助理
擅长领域:
金融与投行、诉讼与仲裁、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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