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吉林监狱在押服刑人员朱某某利用收工时间攀爬AB门雨棚翻至监墙,强行脱逃,下落不明。据悉,朱某某曾因犯偷越国境罪、盗窃罪、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驱逐出境。服刑期间,他曾两次获得减刑,分别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八个月,到2023年8月刑满释放。目前警方正组织人员全力搜索。本案中涉事男子越狱逃跑因素有哪些?会面临什么后果?偷越国境的动机是什么?有什么处罚?针对以上问题,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姚志刚律师接受了《法制网理格视频》采访,并给出相关法律意见。
姚律师表示:一个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有两次减刑(分别是6个月和8个月)的在押人员为什么要越狱逃跑呢?这是我看见这个报道的第一反映。
我们知道一个人要不要做一件事?起决定作用的是以下几个因素:认识因素、情感因素和意志因素。
本案中认识因素就是越狱逃跑,就构成了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的逃脱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一个就是被抓获的概率;情感因素就是对亲人的思念,能够与亲人尽快相见;意志因素就是经过强列的思想斗争,仍选择了犯罪的方式,因为本罪名不在过失行为。本律师认为朱某某对认识因素是不足的,低估了我国强大的司法能力,我坚定地相信,朱某某最终会被挡获归案并被处以相应的刑罚。
其次,我们知道朱某某是犯偷越国(边)境罪后又犯盗窃罪、抢劫罪而被判了11年3个月有期徒刑的。那他为什么要偷越国(边)境?动机是什么?此罪会被处以何种刑罚?
偷越国(边)境者的动机一般分两种情况:一是为了生存,即为了更好的谋生,因为我国经济条件优于周边所有国家;二是为了利益,即为了更多的财富,主要以犯罪为目的而偷越国(边)境。一般轻微的偷越国(边)境不作为犯罪处罚,只有情节严重的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是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而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作斗争,是司法的生命线。因此,我们要坚决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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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简介 -
姚志刚-管理合伙人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与刑民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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