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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伍庭廷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历时一年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经过研究论证、民意征集、起草草案和审议通过等程序,正式颁布,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教育方式为我国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人才和动力,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一系列因家庭教育缺失引发的问题日益凸显,农村留守儿童因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的伤害事件时有发生,家长错误的家庭教育理念导致未成年身心健康问题不断增加,父母家庭教育主体意识缺失,只生不养,或者只养不教……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学校教育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国家制定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将传统的“家事”上升为“国事”,这就要求家长们“依法”养娃。
从“家庭教育法”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改变在于责任。本法第一稿公布的名称为“家庭教育法”,到第二稿确定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名称的改变,反映出立法重点的变化。以“家庭教育法”为名,立法重点是规定监护人的全面教育责任以及政府、社会的责任等问题。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重点在于政府、社会如何为家庭教育提供公共服务,即在家庭教育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监护人如何获取帮助。本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三章国家支持、第四章社会协同、第五章法律责任,都是对政府、国家如何提供帮助,促进家庭教育进行规定。“促进”更多的是帮助监护人提高家庭教育的意识和理念,给监护人更多的自主权,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家庭特点,实事求是开展家庭教育。“促进”描绘了一个家庭的成长过程,也反映出公检法、教育系统,妇联、共青团等社会团体,为家庭教育承担分内的责任和义务,围绕国家的人才发展计划共同努力、共同实践的过程。
家庭教育的定义对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提出了新的要求。“子不教,父之过”,家庭教育最关键的责任主体是监护人,因此,本法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同时,本法对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作出了界定,并未将知识学习作为家庭教育的重点内容,教授知识文化应当以学校为主。本法第五条教育要求、第十六条内容指引、第十七条教育方式是对家庭教育内容和方式原则性的规定,反映出了家庭教育应当回归本真,回归到“立德树人”,要求监护人承担更多的教育责任。
家庭教育不可实施家庭暴力,但仍可适当轻微惩戒教育孩子。很多家长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观念,将实施家庭暴力混同为家庭教育方式,本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实施家庭暴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里的家庭暴力是一个法律概念,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长对孩子轻微的惩戒,并非家庭暴力行为。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强制性不是要求照本宣科,而是适度干预、规范指引、科学育娃。本法对于家庭教育的方式和内容的规定,更多的是给家长的指引,引导家长如何教育孩子,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质量。并非强制性的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进行家庭教育。本法的强制性体现在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责任时,会受到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根据情况对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国家有限度的干预和追究的体现。
家庭教育促进“双减”政策落地,助理孩子健康全面发展。“双减”政策实施以来,孩子的学习负担已经逐步减轻,如果家长依然坚持片面的成才育儿观念,会出现在家补课、过度鸡娃等现象,家长和孩子很难从学业负担等教育焦虑中解放出来,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能够促进家庭教育更好地发挥与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协同育人作用,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家庭教育促进法》将改变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家庭只是学校课堂延伸的情况,重塑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逐步打破教育内卷,缓解育儿焦虑,鼓励个性化发展,实现教育自洽,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充足、有力的法治保障,在全社会营造科学健康的育儿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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