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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姿伶
及时地总结,才能发现问题,深入理解并进步于点滴的累积。
最近归档办结案件、复盘时,不禁发觉“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被我自己放入法律文书的频率之高,幸运的是,多次有效获得了法官的正面回应和支持。下面笔者就民事诉讼活动中感知的“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及其适用情况浅谈如下:
关键词“高度可能性”
所谓高度可能性,是指在案件客观事实因时间流逝难以再现,在其后的诉讼中因对该事实的认定难以达到逻辑必然性条件的情况下,根据事物发展的高度概率进行判断的一种方法,亦即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现有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可能性,人民法院即可确认待证事实成立(摘自2018苏12民终2080号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借花献佛,该定义很贴切全面,供大家理解。
对于“高度可能性”这个关键词,常与之关联的经典专业术语不乏“证明力”、“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不合常理”、“法官内心确信”、“自由心证”等。
“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适用场景及必要性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一方有能够将对方一招放倒的确实充分的证据,不会有大争议,容易平息。但更多的诉讼场景是,双方争议较大、缺少能直接证明己方主张的证据,而各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提出了相反主张及证据,这些证据又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其各自的主张,但又都不足以彻底否定对方时,怎么办?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提供了“参考答案”。
(一)“高度可能性”的法律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作出裁判。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及法官心证的适用及原则。
(二)“高度可能性”的适用场景及必要性
法官最终确认的案件事实是由证据及证据所映射的事实逻辑所支撑的具有高度可能性存在的法律事实,而并不以、也无法以当事人感知的客观事实为准,皆因大多数争议案件错综复杂,真真假假,证据有限,此时如果要求把事实证明到百分之百的存在,后果将是持续消耗并无法有效解决争议。
对于律师而言,当客户陈述的案件客观事实因时间流逝难以再现,又因当初留下的证据有限,那么如何缩小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距,用已有证据讲好客观事实的故事,并让法官内心相信呢?
笔者曾经代理了一件二审民间借贷案件,客户作为原告,一审出击非但没有要回钱款,反而被反诉倒给钱,最终一审判决支持了对方的反诉,客户惨败。笔者团队接案后,迅速分析全案证据,了解客观事实,最终逆风翻盘,其关键之处在于二审时重新梳理了全部证据,并用证据尽量还原客观事实,使我方的意见符合事实发展的逻辑及常理,对比之下,在二审庭审中,对方继续延用的一审抗辩就显得极其不合常理、也没有基础证据印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全部意见。因此,从己方诉求和事实出发,研判尚存的每一份证据、进而进行证据组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让己方的证据证明力显著大于对方的证据证明力,用己方的证据锁链捶倒对方,从而让法官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就显得极其重要,将对案件走向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而这也对律师们的诉讼技巧提出了严密细致的要求。
于法官而言,准确适用“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敢于心证、善于心证,并将心证活动明确展示于判决书的说理中,才能让大众真切感知法律事实的推理认定过程,才能理解裁判、感受公平正义。
于当事人而言,作为客观事实的实际感知人,更应该主动收集证据,留存证据,这也相当于为自己“积攒炮弹”,待到真撸起袖子上法庭唇枪舌战时,谁的“炮弹多”,谁的赢面就大。
- 作者简介 -
陈姿伶-律师
擅长领域:
劳动与用工管理、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与刑民交叉、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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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ling.chen@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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