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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航 牟燕琳
2021年7月16日,中国启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交易市场)。我国是全球温室气体第一大排放国,这也意味着,中国的碳交易市场必定将超越欧盟,成为全球第一大交易市场。本文作为系列前沿研究的第一篇文章,我们试图以最少的篇幅,对中国目前碳交易市场的现状,作简要概述。
什么是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是政府将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碳排放管理,在基准排放水平或总量控制确定的前提下,减排主体将多余的排放配额或碳排放权进行交易的行为。因温室气体种类多,需要一个度量单位来统一度量整体温室效应的结果,因此规定二氧化碳当量(“CO₂e”,综合能源消费量约一万吨标准煤)作为度量温室效应的基本单位。
碳交易示意图
目前,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只允许买卖与碳排放权相关的产品,比如碳配额(CEA1)和碳金融衍生品等,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包括挂牌协议交易和大宗协议交易)、单向竞价及其他符合规则的交易方式进行。而CCER2(Chinese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额度)目前尚不能在全国市场交易,但可在区域碳交易试点市场进行交易。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辨析
有关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研究,是碳排放权交易稳步发展及碳金融产品推出的基础性工作,直接关系到碳市场相关的立法、监管框架、司法权的行使等关键性问题的处理及市场本身的运行效率。然而,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不同的法律文本和规则之下,对碳排放权有不同的法律定位,对碳排放的法律属性也有财产权说、规制权说、环境权说、物权说等多种学说。
(一)国际层面
《京都议定书》中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在《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ch Accords)中则明确iv规定,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s,AAUs)不被认为是“财产”。从《京都议定书》及相关文件对AAUs的基本规定来看,AAUs更多被界定为国家主权和公共财权的混合体3。同样的,美国的国内法案也不认为碳排放权属于财产权。
欧盟则倾向于将碳排放权作为金融工具看待,如欧盟公布的《反市场滥用指令》(Market Abuse Directive, Directive 2014/57/EU,MAD)、《金融工具市场指令Ⅱ》(Markets in Financial Instruments,Directive
2014/65/EU,MiFIDⅡ)均明确提出,应将EU ETS(Emissions Trading Scheme,即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机制)规定碳排放权现货交易纳入金融工具监管体系4。
(二)国内层面
目前,在我国碳市场上交易的标的主要包括碳排放权配额和CCER两种,而有关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探讨,则主要围绕碳排放权配额展开。
就碳排放权是否属于权利的问题,生态环境部2020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中,将碳排放权定义为“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采用的是一种事实性的描述,而对碳排放权是否是权利这一问题进行了回避。截至目前,我国国内立法层面尚未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明确,实践中可能给碳排放权担保融资、法院强制执行等造成困境。
从国内现有的研究文献来看,我国学者对碳排放权性质的界定主要分为三大类,即环境权说、物权说(特许物权和用益物权)和新财产权说。对此,我们不再展开论述,仅介绍代表国内主流观点的“新财产权说”。依据新财产权学说,所谓的新财产是指诸如薪水与福利、职业许可、专营许可、政府合同、补贴、公共资源的使用权、劳务等之类的政府福利,它们现已成为现代社会财产的主要形态,它的分配是通过公法而非私法加以实现的,它对于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个人的自由、独立与尊严,限制政府没收和撤销这些特权。新财产权学者认为,个人所享有的上述政府福利便是“新财产权”5。
在现有法律体系及中国特色的经济体系下,我们认为,将碳排放权界定为无形财产更有利于国家实现减排规制,与企业主动通过减排实现经济效益之间的动态平衡,也更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架构。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市场现状概述
(一)交易市场
2011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湖北、深圳7个省市入选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区域;2013年6月,7个地方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上线交易;2016年,四川、福建开启碳排放交易体系试点;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1年《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相继出台,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提速。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市场上线交易,地方试点市场与全国碳市场并存。
(二)交易主体
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初期为达到排放量的发电企业。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2])》(国环规气候〔2020〕3号),确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交易市场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标准,即发电行业(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2013-2019年任一年排放达到2.6万吨CO₂e的企业,将被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
后期将逐步扩大至符合交易规则的投资机构和个人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对于境外投资者,目前不可参与全国碳交易,但获准参与湖北、广东、深圳和福建试点区域的碳排放配额交易。
(三)交易产品
碳排放权交易产品,分为基础交易产品和衍生品交易。
基础交易产品即碳排放配额(现货)和CCER(目前在区域市场交易)交易。 碳排放配额交易中,1个单位配额代表持有的控排企业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tCO₂e的温室气体的权利,是碳交易的主要标的物。CCER主要涉及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企业,可再生能源企业可以依靠项目取得一定的CCER,并在碳交易市场上交易。但是,CCER抵消排放的使用比例存在上限规定,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用于抵消的CCER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碳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则是依托现货市场发展起来的碳期货、期权、远期等衍生品交易。据统计,碳金融产品已衍生十余种,包括碳指数、碳债权、配额质押贷款、引入境外投资者、碳基金、碳配额托管、绿色结构存款、碳交易市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CCER质押贷款、配额回购融资、碳资产抵押品标准化管理、碳配额场外掉期、碳资产质押授信等6。衍生品交易市场的出现是现货市场发展的内在要求,也将极大的促进碳市场与传统金融行业的融合。
(四)交易方式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交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进行,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建成前,试点地区已探索并建立了多种交易方式,包括整体竞价交易、部分竞价交易、定价交易、挂牌点选、拍卖交易等。
试点地区交易所交易方式
结语
尽管中国起步较晚,但中国承诺2030年实现碳达峰,2060年实现碳中和,我国将用30年的时间走完发达国家50-70年所走的路程,这是一次在实现碳中和目标的道路上再次向世界展示“中国速度”的大考,充分展现了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信心和决心!碳排放权交易是能够最低成本实现排放控制的手段之一,能够激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促进控排企业的优胜劣汰,有助于控制碳排放总量,还能引导投资流向清洁低碳项目。中国必将成为全球最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国也必将兑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中国承诺。
参考文献:
1.现阶段,碳排放配额根据碳排放强度基准值免费分配予纳入碳排放管理的电力企业,企业获得的初始配额为其2018年供电量的70%乘以相应基准系数。基准系数根据能源种类(如煤炭或可再生能源)和实际产能确定。
2.CCER是指,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3.参见黄瑞等:《碳排放权交易规则及合同争议解决》[M],法律出版社。
4.参见何鑫:《碳:商品、金融工具、还是货币?——欧盟建议将排放权现货纳入金融工具监管体系的思考》,载《环境经济》2012年第4期。
5.高秦伟:《政府福利、新财产权与行政法的保护》,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6期。
6.梅德文.碳金融面临历史发展机遇.[J].中国金融家,2016.11.010,43-45。
- 作者简介 -
李航-合伙人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
四川外语学院英语语言文学双学士
擅长领域:公司商事,争议解决,环境法、能源与矿产,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
Mail:hang.li@sgla.com
牟燕琳-合伙人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全球化与法律LLM
成都市律协涉外法律服务领军人才
擅长领域:涉外商事与一带一路法律服务,环境法、能源与矿产,基础设施建设与建设工程
Mail:yanlin.mou@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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