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2918字 | 推荐阅读时间4mins
文 | 李一男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在2019年10月22日就曾发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下称《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等问题,从构建公平竞争及其法治化的角度,在体制机制层面作出回应,推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条例》分为七个章节,从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多方面、多角度、多层次地对优化营商环境的诸多问题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正是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国营商环境取得了较大的改善,为了更大的发挥部分带动全部,以点带面的效应,2021年10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下一步国家优化营商环境的方向,此次意见共提出了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现就其中主要部分梳理如下:
#01
试点范围
首批试点城市为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
#02
主要方面
(一)区域限制等公正性方面
1.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改革,便利企业扩大经营规模;
2.清理对企业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条件;
3.全面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企业在特定区域注册的规定;
4.破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
5.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
6.着力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认定等形式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方面
1.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
2.建立健全市场准入评估制度;
3.定期排查和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
4.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
5.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的市场主体,商事登记机关可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除名后,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且不得从事与清算和注销无关的活动。被除名期间市场主体存续,并可对除名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推行破产预重整制度,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建立健全司法重整的府院联动机制(企业破产案件中因债务人资料缺失或第三方机构(如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不配合竣工验收等情形导致无法办理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经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安全鉴定合格后,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投资、建设方面
1.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在土地供应前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
2.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
3.推动分阶段整合规划、土地、房产、交通、绿化、人防等测绘测量事项,优化联合验收实施方式(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并综合运用承诺制等多种方式灵活办理验收手续,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改革后,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未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也要依申请及时进行验收,并优化验收流程,对验收时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同时,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通过联合验收后现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得需要的验收结果,企业无需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4.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改革后,试点城市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
(四)知识产权方面
1.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2.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探索完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权益分享机制;
3.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4.开展商标专利巡回评审和远程评审,完善对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的快速处置联动机制,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协作。
(五)电子信息化方面
1.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加快实施合同签订和变更网上办理,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
2.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
3.持续优化企业办税服务,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试行代征税款电子缴税并开具电子完税证明;
4.推进电子证照、电子签章在银行开户、贷款、货物报关、项目申报、招投标等领域全面应用和互通互认;
5.推行人民法院档案电子化管理,对于以电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书材料可直接转为电子档案归档,无需再制作纸质材料形成纸质档案;开展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改革,实行司法专递面单电子化,在受送达人签收、拒收或查无此人退回等送达任务完成后,邮政公司将人民法院专递面单进行电子化,通过系统对接后回传给人民法院,原始纸质面单可由邮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将电子面单入卷归档,并降低邮寄送达的相关费用。
(六)其他
1.调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及费用,允许标的额较小、当事人除提出给付金额诉讼请求外同时提出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其他诉讼请求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允许降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标准;
2.对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分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因特殊原因确实难以获取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的,可以书面承诺代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并承诺若有隐瞒实际情况,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试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门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人民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
虽然四川省不在此次试点范围之内,但四川省人大及常委会于2021年3月26日发布了《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也从市场环境、政务服务、法治保障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措施,主要包括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破除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降低企业投资成本、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政务服务“好查评”制度、增强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等工作重点。
附《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全文:
扫描二维码或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附件全文
- 作者简介 -
李一男-律师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争议解决、文旅与酒店、房地产与城市更新
Mail:
yinan.li@sgla.com
往期文章回顾:
特别声明
“中联成都”所刊登的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文章的任何内容,请联系公众号沟通授权事宜,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中联成都”及作者姓名。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也不得转载或使用文章中包含的任何图片或影像。如您有意就相关主题进一步交流或探讨,欢迎与本所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