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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国荣
案情简介
嫌疑人A、B、C合伙采购循环油、航空煤油、液蜡等原材料,勾兑生产柴油,并对外销售,生产的柴油除硫含量超标以外,其余指标符合车用柴油现行标准。嫌疑人在对外销售的过程中,购买的客户多为货车、水泥罐车等车主,销售时均向客户告知,自己生产的柴油硫含量超标。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通过对销售的柴油进行鉴定,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案件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追诉。
问题
案件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观点及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主要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主观上没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该罪的数个表现行为,其共同特点均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假冒质量的行为方式欺骗消费者,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通过对消费者进行欺骗、误导,从而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如果嫌疑人不是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销售产品,则不具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观故意。本案嫌疑人在销售时明确告知了产品硫超标,其行为是典型的“以假卖假”、“以次卖次”。
(二)嫌疑人的行为不具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规定的行为特征。
1、嫌疑人没有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0号)第一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的适用性能的行为。从该规范中可以解读出两重含义:
(1)从该规范中“致使”一词的使用可以解读出,导致产品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原因是因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而不应当是产品本身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的问题。这里的掺杂、掺假应当是在合格产品中掺入杂质或异物,该处的“产品”应当是“合格产品”。本案嫌疑人生产柴油所用到主要原料循环油本身便是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标准,其本身也是原油下游产品的一种,从这一角度而言案涉的循环油等并非该处所指的产品。
(2)此处的“产品”系应当解读为成品,而不是原材料或半成品,在原材料中掺杂、掺假难以达到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目的,故在原材料中或者半成品加入其它成分,不等同于“在产品中掺假、掺假”。本案中的产品柴油所用到的循环油,只是生产国标柴油的主要原材料而已,不少企业也进口循环油来提炼生产国标产油,循环油中确实含有柴油组分。故嫌疑人在循环油中加入其它材料,系对生产原材料的勾兑,不是在成品中掺入其他物质的行为。
除对产品含义的解读可以看出本案在这一点上不符合相应的规定之外,本案所指控的掺杂行为,不仅没有降低产品质量,反而使得最终销售产品的部分指标提高了,这也和掺杂、掺假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特征不符。
2、嫌疑人在销售时明确告知了产品硫含量超标,为非标产品,没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三)从司法实践的层面看,类似案件均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从现有的司法实践来看,生产者、销售者以假卖假,以次卖次,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典型的案例有:
1、《刑事审判参考》第78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110页)刊载的邱进特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该案的邱某等以假售假,但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案在其裁判理由中载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四种行为,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等,这些行为的共同特点均是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欺骗消费者,主观上具有欺骗的故意。以假售假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欺骗的故意,客观上未通过假冒的行为方式销售产品,则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前述观点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苗有水大法官的观点。
2、《人民法院报》2017年5月3日第6版刊载的胡某生产、销售散装白酒案,与本案也极为类似。该案中胡某在散装白酒内加入甜味素等添加剂,导致散装白酒不合格,人民检察院及法院的作者认为,胡某虽然生产的散装白酒经鉴定未达国家标准不合格,但胡某销售中并无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故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15)深中法知刑终字第71号案件,也系类似案件,该案当事人张某,生产并销售假冒伪劣的手机,最终并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而是假冒注册商标罪。
除以上例外,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类似案例,对生产伪劣产品但销售时并未有假冒行为的,其定性处罚均不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论处。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其核心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能简单因为行为人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就认定构成该罪,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
- 作者简介 -
王国荣-合伙人
擅长领域:
刑事与合规,争议解决
Mail:
guorong.wang@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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