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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佘宸熠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12月24日,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继上次公司法于2018年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进行了重要修改后,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本次的修订草案覆盖了公司设立及退出制度完善、组织结构优化、资本制度完善、股东及管理人员责任强化、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等各方面,本文此次主要针对资本制度及股东责任板块中两个重要条款——股东失权及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进行解读。
#01
第四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应当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催缴出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出资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缴纳出资的,公司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本条无论是对于2018年《公司法》来说,还是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来说,都是变动较大的条款。在2018年《公司法》中,只规定了股东有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及对于用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对于该财产实际价额与章程中所定价额的差额进行补足,但是对于谁来催缴补足、催缴的期限、拒不补足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仅规定了股东如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按照章程、股东会决议对相应股东的分红权、新股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进行合理限制,但不得对除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外的其他股东进行失权处理。而本次《修订草案》中对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出资催缴程序、失权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如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的,公司有权作为催缴主体向该股东发出催缴通知,催缴通知可以载明出资期限,但是不得少于60日,这是补充规定了公司催缴的程序。
其次,如果催缴后股东仍不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可以通过发出书面失权通知的方式免除该股东未出资部分的股权,这是增加了对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进行失权处理的规定。
最后,对于丧失权利部分的股权,公司应当进行股权转让或者减资的处理,这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的基础上进行的补充规定。
#02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本条是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规定。此前,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了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该规定并不能读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意思,盖因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这里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限定在股东对已到期限的出资未进行缴资的情况。所以,法院无法仅依据该条内容判决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以清偿公司债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津02民终7392号案中认为:“该款对于出资义务的规定既有数额的规定,也有期限的规定。只要股东按期足额缴纳了出资,便算履行了出资义务。当出资期限未届满时,股东没有义务履行出资义务,更谈不上对出资义务的违反。”后来,在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中有了更为详细的陈述,原则上应当保护股东的出资期限利益,仅在两种例外情形下可以加速到期股东出资义务,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公司通过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方式躲避已产生的债务。但由于《九民纪要》并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所以法院无法在判决时进行适用。
本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加入了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款,虽然较《九民纪要》来说稍显简略,但可提供给法院一个明确的、可援引的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来看,本条规定了股东应当提前缴纳出资的条件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此处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如何界定,能否参照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都是接下来新公司法解释要解决的事情。
除以上两个条款之外,本次公司法修正草案还有诸多可以仔细对比、深入研究的条款。正如《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的,修订公司法是为了改革需要,是为了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和产权保护制度的需要,也可以切实解决公司法律制度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本次修订草案的公布实属意义重大。
- 作者简介 -
佘宸熠-律师
擅长领域:
公司商事,刑事与合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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