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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梁樱子
在劳动用工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通常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该种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实践中,对于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符合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尚有争议。
足额购买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各地指导意见
《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的通知》
(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和征缴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目的是要促使用人单位诚信履行其基本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存在有悖诚信,并由此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行为,才属于立法所要规制的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十四、 关于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经济补偿争议处理问题
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费基数低情形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征收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27.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适用:未依法缴纳社保费而被迫辞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无正当理由停缴社会保险费,或者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对此有过错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应予支持。
劳动者主张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计算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提供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部门出具的限期补缴通知书或者限期整改指令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未举证证明的,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劳动者已举证证明且用人单位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应当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上述两款规定的情形中,推定用人单位有过错,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各地法院裁判情况
在朱文明、东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8)鲁05民终1487号】中,法院认为朱文明未提交证据证实东辰控股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一审法院认为,对于2003年之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超过时效,对于此后的社会保险费东辰控股公司已为朱文明缴纳,东辰控股公司抗辩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故朱文明据此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东辰控股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在叶田英、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劳动争议【(2019)湘06民终1604号】中,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三款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本案中,白象食品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为叶田英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缴纳社会保险,叶田英以公司未为其缴2006年4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在周英英与大娘水饺餐饮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9)苏04民终1015号】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比较复杂,一些项目要从缴费基数中扣除,还有因各种客观原因(例如工资调整或政策调整等)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实际缴费可能会有出入,由此导致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能作为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的理由,因此“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形应适度把握。而且,国务院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劳动者对社保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通过行政途径申请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此类事由不能成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上诉人周英英认为社保缴费基数低于其实际工资而主张被上诉人未足额缴纳社保费,实际是对社保缴费基数有异议,上诉人周英英以被上诉人大娘水饺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同时,用人单位对于实行年薪制的劳动者,可以采取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后结算并付清年薪工资。按照双方劳动合同多年履行情况,此前上诉人周英英对于被上诉人大娘水饺公司此种工资支付方式并未提出异议,故2016年1月至5月剩余40%的工资未发放不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另外,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大娘水饺公司有其他无正当理由未足额支付上诉人周英英工资的情形,故一审未支持上诉人周英英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何相龙、成都优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2020)川 01 民终 3471 号】,二审法院亦认为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与未缴纳社会保险不同,用人单位若存在未足额缴费的情形,劳动者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维护其社保权益,但不属于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故何相龙要求优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大部分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与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存在本质差异,且未足额缴纳社保可通过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补足进行救济。故用人单位未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保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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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樱子-律师
擅长领域:
争议解决,劳动法,公司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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