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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从“和平战争”的北京冬残奥会看国内商业赛事运营【下】
王钺翰 | 202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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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体育,你就是和平!你在各民族间建立愉快的联系,它在有节制、有组织、有技艺的体力较量中产生,使全世界的青年互相尊重和学习,使不同民族特质成为高尚而和平的动力。---摘自《体育颂》(1912年发表),皮埃尔·德·顾拜旦



一文了解国内举办商业性赛事的基础法律知识

【本文要点阅读约需8-10分钟 全文阅读约需25-30分钟]



同2008北京夏奥会一样,奥运休战的美好愿景又一次未能在2022北京冬奥会期间实现;两次奥运盛会期间的战事还都有俄罗斯的事情[1]。本文原计划是按照上集的同一标题在本届北京冬残会开幕式上发出(上篇全文详见2022年2月21日笔者发表的《从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看国商业赛事运营(上)》)。但因近期广为关注的东欧战事,再加上“两会”召开、各地疫情复燃,本就被较少关注的残奥赛事又与诸多热搜“档期冲突”在了一起;笔者就干脆改了下集标题,将本文延到冬残奥会闭幕式后发出。因为,体育赛场上的激烈“战斗”能激发人类拼搏、团结、有爱的精神,是真正的“和平之战”,值得更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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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CMG直播画面,左图为冬残奥开幕式盲人运动员李瑞在火炬台点火,右图为单板滑雪男子障碍追逐UL级中国包揽金银铜,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奥运期间停战”源自于古希腊的古代奥运会,在国际奥委会和联合国的共同努力下,自1993年起至今的历届夏/冬奥会前的联合国大会上都会安排签署休战决议。2021年12月2日,中国作为第二十四届冬奥会暨冬残奥会的举办国依国际惯例向第76届联合国大会提出休战决议草案,173个国家参与共提,大会与当日通过了《北京奥林匹克休战决议》。根据该决议,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开幕前一周至闭幕后一周的期间里各国应停战。以倡导和平、团结为理念的奥运赛事却被俄罗斯与乌克兰的战争夺去了“流量”,不禁让人感慨“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现代体育竞赛表演,特别是奥运会、足球世界杯等全球顶级赛事带给人们的正向激励作用是巨大的,其直接创造的商业价值、带动经济发展的能力,亦不可小觑。接续笔者在“上篇”中对赛事转播权与许可收入的阐述,本文将进一步总结体育赛事经营的相关收入,以及赛事运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法律事务。


接上篇


03

体育赛事经营五大收入


2、广告赞助合作收入


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上被热议最多的品牌合作,不是国际奥委会或中国奥委会,而是与两名运动员有关--谷爱凌和苏轶鸣。作为本届冬奥会最受国民关注的顶流明星运动员之一,谷爱凌这位讨人喜爱的学霸奥运冠军可不只出现在赛场中、领奖台上、新闻报道里,更多的时间人们会在瑞幸咖啡门店里、安踏专卖店中、蒙牛产品宣传上、京东零售APP内……以及总共20多家品牌给互联网、电视台刷屏的海报和广告中看到她。同样被热议的还有苏翊鸣,这位前影视演员现奥运冠军也合作了10余家商业品牌,因其经纪人接受采访时称每天要婉拒大量代言邀约,这条消息还登顶新浪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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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谷爱凌合作的部分品牌汇总来源于格隆汇网站 下图新浪微博热搜截图,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谷爱凌2亿+的品牌代言收入、苏翊鸣夺冠后的爆量商务邀约的确足以让大众羡慕或感慨一番,但相比于国际奥委会治下之“广告赞助商合作体系”的吸金力,运动员的商务合作也只是后者的一个小零头(插句题外话,虽然体育明星和演艺明星都可以通过代言的形式开展商务合作,但体育运动员商业赞助模式与演艺人士有较大差别,笔者后续另谋文章探讨)。根据普遍公开的资料显示,奥运会的赞助商合作体系由高到底依次分为三级:国际奥委会全球合作伙伴(TOP计划)、奥运会组委会赞助商、国家奥委会赞助商


TOP计划中的“全球合伙伙伴”有数量限制,TOP赞助商享有全球范围内的竞品行业排他权,城市奥组委和国家奥委会不能引进与TOP赞助商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冲突的赞助方。TOP赞助商具体还可以细分为奥运会全球赞助商、国际奥委会赞助商、冬季奥运会赞助商、夏季奥运会赞助商等。


奥运会组委会的赞助商只面向主办国的国内商业主体招募,奥组委的赞助商亦只在国内享有相关特许权利。奥组委的赞助商也是一个行业只选一家,并且也是由高到低依次分为三级:奥运会官方合作伙伴、奥运会官方赞助商、奥运会供应商(分独家和非独家)。


第三级是国家奥委会的赞助商。国家奥委会的赞助商级别由高到低通常分为:官方合作伙伴、高级赞助商、赞助商、供应商、标志特许企业。国家奥委会的官方主赞助商通常可以将企业标记印在奥运代表团的比赛服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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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委会TOP赞助商和2022北京冬奥会赞助商,图片来源于《北京 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经济遗产报告(2022)》,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在奥运会的赞助商体系中,奥运赞助商们通常享有的权利包括奥运标志使用权、赛事门票上的品牌展示、奥运官网/新闻发布会背景板的品牌展示、市场开发支持、特定合作的机会和优惠、主办国税收优惠政策等;不同级别赞助商需承担的赞助金额及其他支持义务不同,其相应享有前述权利的具体范围也有所不同。区别于大多数知名赛事提供赛场内广告位展示,奥运会的赛场内原则上禁止任何形式商业广告,对于运动员在赛场中穿着服饰和使用器材上的厂牌标识大小亦有严格限制[2]。有关奥运会的广告赞助合作细节,限于篇幅本文不展开详述。对国内的商业性赛事及组织者而言,虽然其与奥运会及国际奥委会的影响力、组织能力、资源圈相差较远,但奥运会广告赞助的规则体系和商业开发战略较为完善和富有远见,奥运会赞助商的严选标准、注重长期相互支持的合作理念等,均值得国内的每一个商业性赛事组织者认真研究。


在中国法律体系下,“赞助”一词并无特定的法律关系定义。笔者通过法律数据库检索发现,含有“赞助”词汇的现行有效的183个规范性文件中,大部分都是针对赛事活动的财税政策通知,少部分则是地方政府针对某一具体事项的通知;仅浙江省体育局和重庆市人保局曾先后出台赛事赞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两地管理文件中均将赞助活动定位为“自愿为相关活动及其发展提供各种形式资助的行为”[3],其中2014年4月实施的《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内首个对体育赞助形式、体育赞助管理机制等作出描述的规范性文件。而对于广告活动,我国有《广告法》及较多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各类广告行为加以引导或规制。


对赛事组织者而言,赞助收入既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也可以是运动装备、赛事设施、物权或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劳务服务等。从行为本质上看,体育赛事赞助的商业模式是:赞助商向赛事组织者提供资金、物品、服务、信息、渠道资源等,而赛事组织者则通过其赛事的影响力为赞助商提供品牌价值赋能和商业资源对接、通过赛事各类媒介载体为赞助商提供广告展示。因此,体育赛事赞助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各项规定,《广告法》和其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税法领域的各类财税文件。从法律关系上看,若是无对价回报的单方资助行为(赛事组织方颁发证书或感谢信等可不视为对价回报),则应按赠与合同关系处理;若是具有对价回报(例如提供具有商业价值的广告位、运动装备冠名、有偿销售门票的兑换等),则应按综合性无名合同关系来处理(可根据具体交易模式参照适用部分有名合同的章节条款,例如:为赛事提供技术开发服务可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章节的规定、为赛事提供视频制作服务可参照承揽合同章节的规定、赛事组织者为赞助商提供广告展示可按广告发布者的定位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对于国内的绝大部分商业性赛事而言,其影响力尚难吸引到金主付费购买赛事转播权,广告赞助合作收入可能是其最主要的一笔经营收入来源,应予重视。


3、品牌使用许可收入


奥运五环、冬奥会会徽、奥运吉祥物等奥运赛事品牌标志,因巨大的精神价值影响力和商业市场带动效应,其历来是奥运赛事法治保障和媒体公众关注的重点。前有“官方渠道一墩难求”各类二创刷爆互联网,近有“粤海街道疫苗贴纸侵权”引发热议;奥林匹克标志不仅为奥委会带来了丰厚的收入,也在激发市场活力、丰富消费生活、传播体育文化、带动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2022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举办过程中,有关奥林匹克标志的热议话题为国民们刷新了一次“普法课堂”,也再一次让商人们感受到了品牌资产的巨大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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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图来源于天猫奥林匹克官方旗舰店截图,右图片来源于网友传播,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根据本届组委会官网公示的信息显示,截止2021年7月12日,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共授予了11家官方合作伙伴、11家官方赞助商、10家官方独家供应商、13家官方供应商,这些企业在有限时期内、基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类比、获得不同的标志种类范围而享有相应的奥林匹克标志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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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北京2022冬奥会冬残奥会官网,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但“基于赞助行为而享有的标志特许使用权利”与“直接以经营奥林匹克标志商品为目的而取得特许使用权利”,两者在法律关系定位上有明显不同。如前所述,我国在“赞助法律关系”上还没有较系统、完善的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大体上以“赠与合同法律关系”为基础对赞助行为的对价回报进行评判;而取得奥运标志相关产品的特许授权,则是典型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法律关系。以《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权利为基础,基于国内法律法规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为前提,北京冬奥组委与各生产、销售企业达成许可协议并获得许可收入(一次性授权金及相应产品销售分成)。根据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官网公示的信息,本届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举办过程中,组委会在开赛前先后许可了163家特许生产商(不含赞助企业的相关贴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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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源于北京2022冬奥会冬残奥会官网,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奥运赛事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国家通过《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对标志范围、标志归属权利人、商业目的使用、标志公告保护期及续展、侵权处理等做出专项规定;除此之外,奥林匹克标志还可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获得全方位的保护。那么,国内商业性赛事又该如何保护其赛事品牌并获取品牌合作收入呢?通常而言,我们可从以下三个角度考虑这一问题。


首先,对设计完成的赛事品牌系列标志开展商标、专利注册及版权登记,是保护和提高赛事品牌价值的第一项工作。赛事品牌标志通过包括赛事专有名称及简称、徽记或徽章图案、旗帜图案、吉祥物、口号等,赛事组织者的名称或徽记等也可包含其中。一方面,这些标志应通过商标注册、专利注册尽早获得专有权利,前者通常包括第4102类和第4105类(体育活动)、第3501类和第3502类(广告赞助)、第38类(赛事转播)、第25类(运动服装鞋帽)、第9类和第28类(体育设备用品)等,后者通常注册的是外观设计专利。另一方面,具有独创性的赛事标志作品、含有较多赛事标志元素的视听作品等,亦可通过版权登记的方式加强著作权保护。


其次,对赛事品牌标志的大量营销、传播推广,无疑是提升品牌曝光度和影响力的必要举措。互联网时代下的“流量思维”虽只是营销宣传的一个角度,但对商业性赛事品牌积累而言却是其必须做的工作之一。


再次,无论赛事品牌的影响力和商业价值是大是小,品牌标志的商业交易开发都应当是赛事运营管理中需要经常琢磨的事宜。具有区域性或特定范围号召力的商业品牌,自然可以直接通过品牌有偿使用许可获得商业回报;但无甚影响力的商业性赛事,也可通过绑定其他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品牌联合营销,反向操作实现间接商业收益。


将赛事品牌标志许可他人使用,通常需要考虑到的商业及法律要点包括:标志使用场景及方式、使用地域、使用期限、许可费模式、是否信息网络中使用、标志实体物的生产与质量标准、销售渠道限制、许可到期后的剩余商品处理、防伪标与反盗版、特许权收入的税务安排等。


4、赛事门票销售收入


本届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由于疫情防控原因,先是不向境外观众售票只向本国境内观众售票,后又取消公开售票,调整为定向组织观众现场观赛。奥运会门票销售收入虽然未必比得上前几项经营收入,但若无疫情影响,奥运赛事门票的销售款总体上也一定是笔金额不小的收入。


相比于四年一届的综合性体育大赛,那些各运动领域知名的商业性赛事因其具有年复一年的持续经营活动、受关注度高、赛场可容纳观众数较多等特征,这些赛事的组织者无疑会更关注门票销售情况。通常情况下,国际上知名的长期商业性赛事,其每年门票销售收入在总收入中一直有较为可观且稳定的营利占比,例如欧洲足球五大联赛、美国篮球/棒球/橄榄球职业联赛、网球国际四大公开赛、世界一级方程式赛场锦标赛等。当然,亦有专场体育比赛门票销售火爆的项目,比如知名拳王的拳击挑战赛、邀请国际知名运动员的表演赛等。


能常年持续获得门票销售收入的国内赛事大多是由各国家级单项运动协会与赛事运营公司主办、各职业俱乐部承办的传统热门运动联赛,比如足球中超联赛、中国职业篮球联赛、中国乒超联赛等。赛车F1上海站、网球三大公开赛(中网 & ATP上海 & WTA武汉)、上海环球马术公开赛等国际联赛在中国境内的分站赛,以及NBA中国赛等知名度较高的国外赛事在国内的比赛也是上座率很高的赛事。


另外,近些年来的新兴热门运动赛事门票销售亦表现抢眼,典型如LPL(英雄联盟执业联赛)和KPL(王者荣耀职业联赛)领衔的电竞赛事,以及藉由电视台和互联网广泛传播而火爆起来的武林风、昆仑决等自由搏击/综合格斗赛事。


对于非政府主导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又有限的其他国内商业性赛事而言,赛事门票销售收入(如同商业演出门票销售一样)可能是其最主要的经营收入来源。虽然这几年疫情肆虐下的各类赛事门票销售近乎停摆,但风雨之后阳光依旧,赛事门票的相关法商事务始终是赛事运营中的重要内容。赛事门票运营需要关注的事项通常包括:


(1)门票销售方式与渠道,比如是官方直销模式还是代理商分销模式、网络平台销售与场馆现场销售的协调等;

(2)门票场次与定价方案,比如一场比赛中公开售票与赠票、预留空位的配比,观赛位置与相应票价的核定、门票价格在物价部门的备案等;

(3)门票收入分成比例,比如运动协会与俱乐部之间是否分成、俱乐部或赛事组织者与比赛场馆间是否分成等;

(4)意外因素退票的预案,比如全额退票的情形归纳、退票流程安排、不退票增送额外福利的方案设计等;

(5)门票信息和美术设计,也包括门票纸张选择、防伪标志张贴、门票印制监督、电子门票制作、门票真伪核验系统等;

(6)与场馆方的协调,包括门票核验管理、门票对应场馆服务设施范围的协商等;

(7)门票销售账目管理,包括票根管理、各场次门票销售与入场统计、票务销售成本核算、税收优惠政策申报等。


赛事门票销售收入在法律本质上属于竞赛表演服务收入,赛事组织者与持票观众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消费者预先支付观看赛事表演的门票款,赛事组织者在既定的时间和场所向消费者提供以竞赛表演为核心的一系列服务。赛事门票属于观众持有的债权凭证。赛事门票的代理销售,则是典型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


5、参赛报名注册收入


对职业联赛、大型体育赛事而言,这部分收入也许可以忽略不计,有些赛事也不收取报名费、注册费。但对很多中小商业赛事来说,收取参赛报名费或注册费则是增加赛事收入来源、降低经营成本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另外,对于没有封闭式观赛场所但可能有众多参赛报名者的赛事项目(典型如如各城市举办的马拉松赛),这笔收入的金额也颇为可观。


“注册费”通常是指加入某个组织或团体所应缴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用于本组织的运营管理和对加入该组织之成员的相关服务投入。例如国际体育单项运动联合会向各加盟国家的协会收取的费用、国内体育单项运动协会向各省市运动协会或注册运动员、教练员收取的费用。


“报名费”通常是指参赛者向赛事组织方应缴纳的费用,该费用一般用于赛事组织方对赛事的运营管理成本投入。在笔者来看,缴纳报名费的行为与购买观赛门票一样,都是运动员(消费者)向赛事组织者支付的享受赛事服务之对价款。运动员支付参赛报名费之目的无疑是为了能以参赛者的身份参加比赛,赛事组织方收取了报名费,即应为参赛者提供相应的对价服务。当然,赛事组织方也应预先公告更详细的报名规则(协议条款),明确参赛报名的条件及人数限制,并告知报名者其预交报名费后最终又无法获得参赛资格情况下的退费程序,以保障报名运动员的合法权益。若收取的报名费无论何种情况下都不退,则应综合考量报名费的金额是否过高、该报名费是仅用于“审核参赛者资格这一件事”的成本支出、报名成功后参赛者是否还有其他费用支出(不含参赛者的运动装备购买)等要素来判定不退费规则是否得当。


04

赛事运营管理综合事务


运动项目最广、参赛国家最多、受关注最高、历史最悠久,奥运会的赛事筹备和组织工作自然也是所有赛事中运营管理难度最高、最复杂的。北京2008夏奥会和夏残奥会的成功举办为我国举办大型赛事积累了丰厚经验,再经过接下来十年间各类重量级体育赛事在国内的陆续筹办,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的赛事运营管理已是厚积薄发、驾轻就熟。窥一斑而知全豹,仅从奥组委组织机构的设置、官方网站的信息发布上,就可以看出本届冬奥会赛事运营管理的系统、规范、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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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2截图于北京2008第29届奥运动会组委会官网,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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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2截图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官网,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一场赛事的组织级别不同、人员参与规模不同,主办方所需考虑的“关键节点数量”和“深入颗粒度”自然也不一样。但无论赛事大小,以营利为目的同时产生社会效益的商业性体育赛事(有关商业性体育赛事的概念范围详见《从北京冬奥会的成功举办看国商业赛事运营(上)》),其所需考虑的规范运营及法律合规风控可着实不少,其中的任何一项单拎出来研究,在赛事管理与体育法的学者和实务从业者中产出的论著都可汗牛充栋。笔者只能以寥寥数笔概论一二,以抛砖引玉、启发诸位研讨:


(1)组织架构。既然是商业性赛事,设立营业性实体(通常是有限公司)并确定主办、承办、组委会各部门分工及权重,选定各关键岗位的负责人,乃是首要任务。这一环节不但涉及赛事投融资和股权设计,也涉及赛事组织者内部的成本分担和营收分配规则,还关系到组委会运转的高效协同。夸张一些而论,组织架构做的好,也许赛事成功就实现了一半。


(2)赛事审批。此处所说的“审批”可从更广义的角度理解。一方面,虽然商业性赛事在政策上无需经过体育主管部门的审批(高危运动除外),但能取得体育系统有关部门或单项运动协会的支持或资源协调,无疑对赛事的推广和专业度保障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赛事筹备涉及安保、消防、演出、卫生、防疫等事务,依法仍需各主管机关介入审批,筹备赛事前先把各审批事务整理清楚,是保障赛事筹备流程顺利开展的前提。例如: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活动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许可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活动则需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进行安全许可审批(各地方政府对小型人群聚集活动亦有相关指导性规范)。


(3)赛程安排。赛程安排需要综合考虑运动项目竞赛规则、竞赛流程及赛后流程、单场竞技时长、竞赛场地统筹、参赛队伍及人员数量、裁判及辅助人员构成、赛程意外中断预案、运动相关的场馆环境及自然环境(天气/温度/湿度)、赛事期间所在城市重大活动影响、赛事期间的政治与社会环境(如疫情状况)等因素;“一天单场单项运动赛事”与“一周多场多项运动赛事”之间的运筹工作量类似于是一个数量级的差异。虽然最终呈现的赛程安排可视化成果就是一张表或数页纸,但赛程计划就是赛事活动的总纲(如同影视拍摄期间的“拍摄通告”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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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委会官网,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4)赛事安保。“安全第一”原则永远正确。相比于奥运会、亚运会这类举国之力主办的超大型体育活动,一般性的商业赛事因其调动资源和组织投入有限,对安全问题更应着重关注。2021年发生的甘肃白银“5·22”百公里越野跑公共安全责任事故造成21名参赛选手死亡8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成为我国商业性赛事运营和监管历史上的一标志性负面事件,发人深省。安全保障方案、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保卫人员等不应只是落实在纸面计划上,还需通过安保公司考察、公安协调会、承压测试赛、赛前安保综合演练等方式将安保能力落到实处。


我国关于赛事安全的规定,主要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安全保障义务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自甘风险条款,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并可参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的相关措施方法确定赛事组织方的安全保障责任。


(5)志愿者。一场赛事活动中,赛事组织方的人力资源总是有限的,赛事筹备期间和比赛期间有大量的辅助性工作需要不少人员协助完成,志愿者就是体育赛事活动中最大的人力资源,在保障办赛品质方面“可抵半边天”。通常而言,大型赛会的志愿者所服务对象包括了运动员和随队官员、赛会邀请的贵宾或运动协会官员、媒体记者或转播商、赛事组织方、赞助商、现场观众等,志愿者的服务类型则可能对外联络、竞赛运行、媒体运行、场馆运行、市场开发、人力资源、技术运行、文化活动、赛会综合、安保、交通等。


根据2017年12月1日实施的《志愿服务条例》的规定:志愿服务是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自愿、无偿公益服务;志愿者与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除此之外,地方各省亦出台颁布有本地区志愿服务的行政法规。商业性赛事组织方可以自行或通过当地志愿服务组织(如志愿者协会)公开招募志愿者,公示报名条件和志愿服务内容、对志愿者开展培训、为志愿者购买保险并提供餐饮或交通补助、给志愿者颁发证书或给优秀志愿者予以表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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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夏奥会和冬奥会的志愿者工作都非常出色,组委会官网的志愿者栏目中可以学到很多经验」



(6)知产保护。对于希望缔造长期品牌效应的商业性赛事而言,做好赛事品牌、赛事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是赛事组织者的一项重点任务。这项保护工作既包含赛事标志的商标、专利注册或著作权登记,也包括对未经许可擅用赛事标志、赛事宣传内容的维权行动。


本届冬奥会期间,一首首应景的音乐老歌与赛场里的现场DJ数次刷榜热搜。现场观众和电视、网络前的观众们,在苏翊鸣的摘银一跳后听到了《飞得更高》《怒放的生命》,在中日冰球战听到了《保卫黄河》、俄美冰球站听到了《喀秋莎》;《王者荣耀》《原神》等知名网游中的热门原创音乐也多次在奥运赛场中响起。国资企业北奥集团是北京2022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官方体育展示和颁奖仪式的服务赞助商,北奥集团从各个渠道收集、筛选、制作了16000段音乐组成音乐库供奥运体育展示视听作品、奥运赛场现场氛围展示时使用。


知产保护不只是保护赛事方自己,也应当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性赛事筹备、举办期间使用他人享有知识产权的作品、专利等,还需事先取得权利人的使用许可。在体育赛事中尤为典型的,就是比赛现场所使用的氛围展示音乐、赛事宣传文案及视听资料中使用的各类素材作品。各类音乐作品、视听素材的使用,都应当事先取得作品权利人的许可或从已过了版权保护期的公有领域作品库中筛选使用。


(7)赛事争议。体育赛事总有输赢,既有竞技则争议难免;无论赛事大小都应有针对参赛报名规则、竞赛结果或判罚等可能产生争议情况下的解决程序,保障参赛人员享有公正、公平的对待。《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体育竞赛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体育竞赛的组织者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应当遵守体育道德,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体育法》修订草案中亦有此规定)。若赛事组织者违反该项规定或者参赛方对赛事组织者的最终处理结果有异议,是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法院受理了将如何判罚?这些问题在我国尚存较大争议。《体育法》修订草案中以专章形式设置了体育仲裁的基本规则,为实践中的竞技体育纠纷法律难题提供了解决路径。


(8)反兴奋剂。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有关规定,运动员不得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体育运动参加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兴奋剂。商业性赛事组织者应当在参赛报名公告、赛事手册等文件中明确禁止参赛方使用兴奋剂;具有一定规模的赛事,赛事组织者可以要求对参赛者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


(9)更多其他项。碍于篇幅控制,更多的赛事运营要点笔者无法进一步展开论述,但赛事管理应当认真衡量的运营模块远不止上述六项,还包括但不限于:10.医疗保障措施(分别设立赛场运动员医护站和观众医护站、准备有效的常用急救设备、协调应急救护车和就近保障医院等);11.赛事物品的设计和生产(门票、奖牌、奖杯、引导牌等);12.衍生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吉祥物、纪念品等);13.卫生防疫制度(赛事期间集中供餐企业的选择、餐食留样及卫生检测、新冠疫情防控措施等);14.交通食宿保障(协议酒店的选择、参赛者报道流程、交通餐饮保障等);15.赛事场所与设施保障(室内场馆合作方案、室内场所消防、固定运动设施保障等);16.赛事装备及物流(运动员参赛装备标准、运动装备采购、赛事期间物流运输保障等);17.奖金制度与财税筹划(赛事奖金标准及发放流程、会计账簿管理、扣缴所得税及纳税申报等);18.赛事通信保障(无线电与通信保障、转播信号传输、现场WIFI保障等);19.媒体公关与新闻宣传(赛事宣传计划、危机公关预案等);20.个人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参赛者资料保管、赛事数据公布等)……


结语


本届冬残奥会,中国队以18金、20银、23铜 ,金银铜奖牌数均位列榜首的优异战绩完赛,我们应当为残疾朋友们的优异成绩喝彩!为生命的奋进顽强骄傲!为体育运动的未来市场而期待!


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并没有阻止我们这个蓝色星球上的局部战争,全体国人也还在应对着突发复燃的新冠战役;拯救人类的不会是也不该是三体人,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的,只能是一起向未来的人类自己。



愿未来永无战争!如果有,我希望永远是在竞技体育赛场上的和平之战!


Faster, Higher, Stronger ,Together.



「下图来源于CGM直播北京冬奥会闭幕式中展现的国际奥委会短片《信念的力量》,俄罗斯运动员伊利亚·布罗夫(左)与乌克兰运动员阿布拉缅科(右)在本届冬奥赛场竞赛结束后拥抱在一起,仅为辅助说明有关事件而适当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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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拥有人保部监制、国家体育总局人事司颁发的体育经纪人执业资格,系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文化娱乐法协会第一届体育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会员。


中联律师事务所有多名专业律师从事体育产业法律事务,分布于多地办公室中。中联体育法律师能为商业性赛事举办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规可行性信息、协助办理沟通审批事宜、赛事相关法律文件拟定、赛事投融资及赛场纠纷争议解决等。    



相关批注

[1] 2008年北京夏奥会开幕式当天,格鲁吉亚就与俄罗斯存在争端的“南奥塞梯”地区发动军事行动,普京中断参加北京夏奥会开幕式行程安排组织俄军队与格鲁吉亚开战。2022年2月24日,北京冬奥会结束后的第4天,俄罗斯对乌克兰发动特别军事行动。不只是俄罗斯,2004年雅典奥运会期间美国还在跟伊拉克打仗。南斯拉夫内战因1994年冬季奥林匹克运动会而暂时休战,这是现代第一个因奥林匹克休战而暂时休战的战争,但奥运期间休战的决议实际上贯彻的并不理想。


[2] 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In faorce ,as from 8 Auust 2021,Section 50, Bye-law to Rule 50


[3] 详见《重庆市职业技能竞赛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2020.8实施)和《《浙江省体育局赞助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2014,4实施)。



王钺翰 律师

中联律师事务所

上海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执业领域:娱乐|体育|传媒|文化|艺术产业及产业相关的科技、慈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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