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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熊娟娟
在民事诉讼中,因案件事实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经常会涉及或影响其他第三方的权益,故会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法律上,分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无独三”)和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下简称“有独三”),而在实务中,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案例则相对较少,故本文通过总结笔者以往办理的案件和相关判例的情况,对有独三参加诉讼进行简要分析。
有独三参与诉讼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1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2及293条3之规定,我国对有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规定为“有权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有独三既有权利向本诉提起诉讼,也有权利另行提起新的诉讼,这种权利的选择完全依照有独三人个人的意愿。
有独三向本诉提起诉讼,存在一个实际操作的问题,即向本诉提起诉讼,应当采用什么形式?被告就本诉提起反诉,是采取“民事起诉状”的形式,而有独三起初并非本诉的当事人,其向本诉提起诉讼,首先须经本诉法官审查,在此情形下,有独三应当以“申请书”的形式向本诉法官递交申请(某些法官也仅接受此种形式),由本诉法官裁量是否接受。
如果有独三另行提起新的诉讼,则两案有不合并审理的风险,新的诉讼即使与本诉在同一法院立案,立案庭在分案过程中,也未必会将两案分给同一法官,更不论强制合并审理。因为根据《民事诉讼法》143条4的规定,对于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意味着法院对于有独三提起的诉讼采取弹性处理,是否合并全取决于法院的裁量。在这种有独三与法院都有选择上的任意性时,极易造成有独三提起新的诉讼被法院拒绝合并审理,此时,不仅可能会产生前后判决结果冲突,而且又会浪费司法资源。
因此,为了避免这些情况的产生,笔者认为有独三还是以“申请书”的形式,申请加入本诉较为稳妥。
有关“诉讼标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界定第三人是有独三,还是无独三,主要看有独三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无独立的请求权。
本人认为“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此处的“民事实体权利”即指所有权、债权、人身权等实质权,又指以权利作用为标准划分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权。
实践中,以所有权作为“诉讼标的”较好认定,因此,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案例,也多以物权归属争议为主。 例如, 本诉原、被告就同一件物品所有权归属引发争议,进而提起诉讼, 由于本诉被告占有这个物品, 本诉原告就以被告提起诉讼, 第三人以自己才是这个物品真正的所有权人为由参加到诉讼中来。其对本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其所有权并可能同时要求被告返还该财产, 对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仅是确认其所有权。
有独三的被告
传统观点都认为,有独三参加诉讼是对本诉的原被告提起了另一个诉讼,即有独三参诉后是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有独三参加之诉的诉讼法律关系,与本诉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只是有独三参加之诉的诉讼法律关系与原被告之间讼争的法律关系有牵连性,如在本诉原被告借用合同诉讼中,出现第三人诉称标的物已由被告出卖与他,则此时本诉原被告之间存在借用合同纠纷,而第三人在借用合同法律关系之外,提出了一个新的讼争即买卖合同纠纷,这时借用合同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之间就具有了牵连关系。实际上是两个在内容、客体上相互牵连的法律关系,因此,为保护有独三的利益,有独三可起诉参加本诉一并解决纠纷。
可是,有独三参诉后以本诉原被告为共同被告,这不利于保护有独三的合法权益。在实践过程中,有时存在本诉原被告中的一方,与有独三没有明显冲突的情形,比如:在本诉原被告就工程款的支付诉讼中,有独三基于与本诉原告的债权转让关系,对案涉工程款有请求权,本诉原告亦认可该债权转让关系,有独三与原告没有明显的冲突。此时,如有独三将本诉的原被告都作为被告起诉,从某些层面讲,会导致有独三树敌太多,不利于保护有独三的利益。
从诉的合并角度分析以及参考国外的相关规定,我国应该允许有独三选择本诉中一个当事人为被告。即考虑有独三的诉讼利益是与原被告双方对立还是仅与其中一方对立,如果案情适合只以本诉的原被告中的一方为起诉对象进行起诉时,可以允许有独三仅起诉一方;如果适合起诉本诉原被告双方时,可以允许起诉双方,尽量以当事人的选择最有助于发挥有独三制度的优势为原则。
参考文献:《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之完善》王保民,王泊达
1.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2.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3.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
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4.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作者简介 -
熊娟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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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商事,公司并购,争议解决,银行与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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