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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体育产业法律实务研发中心-肖理、刘剑
前言
2022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是体育领域唯一的一部专门法律,1995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两次修正,本次修订由原来的8章54条增至12章122条,直面解决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是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将对体育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起到基础性作用。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体育产业法律实务研发中心肖理律师团队为您带来《体育法》修订五大亮点评述。
亮点一 全民健身:利国利民强体质
1952年6月10日,毛泽东同志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2022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本次体育法修订把完善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作为修法重点,将“社会体育”一章的名称修改为“全民健身”,把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写入法律。
修订后的体育法确立了全民健身的战略、理念和计划。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国家倡导公民树立和践行科学健身理念,主动学习健身知识,积极参加健身活动;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制定和实施体育锻炼标准,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开展科学健身指导工作。国家建立全民健身工作协调机制。
修订后的体育法压实了地方政府在全民健身方面承担的责任。建立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评估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全民健身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保障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日常体育锻炼和各级各类体育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区组织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安全参加全民健身活动提供便利和保障。
修订后的体育法细化了全民健身的场地设施保障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以及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兼顾,优化配置各级各类体育场地设施,优先保障全民健身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和配置;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向社会开放的办法,并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实行优惠;国家鼓励充分、合理利用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设施等闲置资源建设用于公民日常健身的体育场地设施,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体育场地设施,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补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公共场地设施的维护管理机制,明确管理和维护责任。
亮点二 学校体育:优先发展重战略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开齐开足体育课,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要把学校体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本次体育法修订将“学校体育”的章名修改为“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把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置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体育和教育融合,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体魄与人格并重,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
修订后的体育法提出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建立符合学科特点的考核机制。
修订后的体育法在体育师资队伍建设、场馆设施开放、课余训练与培训等方面出台系列举措。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可以设立体育教练员岗位,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适时予以更新。在“双减”政策贯彻落实的背景下,体育类课外培训迎来黄金发展期。国家鼓励学校组建运动队、俱乐部等体育训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课余体育训练,有条件的可组建高水平运动队,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引导和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体育专业人员等为青少年提供体育培训等服务。
亮点三 体育产业:优质高效促发展
体育产业的范围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体育用品制造业,包括体育服装、运动器材装备生产等;另一类是体育服务业,包括健身休闲、竞赛表演、场馆服务、体育经纪、体育培训等。2014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被认为是中国体育产业开启飞速发展的一个重要节点。国家体育总局经济司组织编写的《蓬勃发展的中国体育产业》对2015年至2019年期间中国体育产业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从增速上看,从2015年到2019年,体育产业总规模涨幅达到72.35%,体育产业增加值涨幅达到104.72%,年均增长率均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同期GDP比重由2015年的0.80%上升至1.14%。2019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表明体育产业将在2035年成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体育总局2021年12月30日发布2020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与增加值数据公告,2020年,全国体育产业总规模(总产出)为27372亿元,增加值为10735亿元。2021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指出,到2025年预计国内体育产业规模将达到5万亿元,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居民体育消费总规模超过2.8万亿元,从业人员超过800万人。
1995年体育法出台时,当时体育产业还只是一个概念,立法表述中用的是“体育经济”。本次体育法修订关于体育产业部分是否单独设章也颇为曲折,在公开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均未单独成章,主要的理由是体育产业和其他产业的界限不清楚,没有特殊性就没有单独成章的必要。2022年4月18日,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时体育产业部分才单独列章,三审稿和最后通过的修订案沿用了二审稿单独列章的体例。立法部门用单独列章和8个条文内容体现了国家对于体育产业的重视和鼓励发展的态度。当然本次体育法修订对于体育产业的立法主要是搭建框架性、原则性的规定,多为鼓励性的倡导性条款,一些操作性、细化的条款有待国家相关部门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或者在以后的立法修订中进一步完善。
修订后的体育法指明体育产业的定位和发展目标。在总则部分规定,“国家支持体育产业发展,完善体育产业体系,规范体育市场秩序,鼓励扩大体育市场供给,拓宽体育产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体育消费” ,明确提出扩大体育产业规模,增强体育产业活力,促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使体育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体育需求。
修订后的体育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体育产业方面的职能。第一是政府部门应当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这个发展规划相当于顶层设计,规划科学合理,贯彻落实下去才有成效。2021年10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印发《“十四五”体育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十四五”时期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方向、战略任务和具体措施进行了部署。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省也相继发布了“十四五”体育产业规划,明确了未来体育产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本次体育法修订,首次从国家立法层面将制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从政策措施变为法定职责;第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发展既包括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协调发展,也包括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体育产业发展不仅仅是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商务部门的事情,建立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就是发挥各个政府部门在促进体育产业发展方面的积极性,多头并进,形成合力。协调发展还包括区域体育协调发展,国家建立健全区域体育产业协调互动机制,推动区域间体育产业资源交流共享,国家支持地方发挥资源优势,发展具有区域特色、民族特色的体育产业。第三,政府部门对于符合条件的体育产业,依法给予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体育服务具有公共服务的属性,为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的投入,共同壮大和发展体育产业,有必要给予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的优惠。国家从2015 年开始对体育产业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一些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设置了大量条条框框,导致体育企业无法享受到真正的税收优惠;在体育用地方面,一些地方缺乏系统规划, 部门系统机制不是很畅通,导致企业在用地审批上也遇到不少困难。本次体育法修订从立法层面虽然规定了倡导性的优惠政策条款,还需要制定细化的实施办法落实对体育产业在财政、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修订后的体育法提出加快体育产业发展的举措。第一是落实创新发展理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体育用品制造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促进体育用品制造业转型升级。第二是推进职业体育改革,拓宽职业体育发展渠道。职业体育是体育市场化、社会化发展的重要形态,既有竞技体育的特性,也有体育产业的属性。世界体育强国的各大职业联赛已经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规划以及自我激励,自我盈利的制度体系,造就了具有极大经济价值和广泛社会影响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和职业体育明星。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主要也是借鉴国外的俱乐部发展模式,通过组建职业体育俱乐部,开展职业体育联赛。各项体育协会制定职业体育俱乐部的准入制度、职业联赛商业开发、职业联赛开发收益分配等。我国职业体育发展面临着行政干预相对过多、信息交流机制不对称、职业体育管理人才缺乏、无形资产开发力度欠缺、产权制度创新不足、政府扶持政策落后等弊端,修订后的体育法从立法层面规定支持运动员、教练员职业化发展,提高职业体育的成熟度和规范化水平。要求职业体育俱乐部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其市场主体作用。第三是加快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培养。修订后的体育法规定,国家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设置体育产业相关专业,开展校企合作,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体育产业专业人才,形成有效支撑体育产业发展的人才队伍。“焕新计划”是中国赛艇协会与北京思博锐体育于2019年联合发起的创新型公益教育项目,以关心运动员可持续发展为初心,为退役运动员提供管理、营销、法律等方面专业培训,帮助运动员拓展职业发展与转型,是体育产业人才培养的有益探索。
亮点四 体育仲裁:独立公平解纠纷
本次体育法修订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可以说是“千呼万唤始出来”。1995年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体育法》授权行政机构建立体育仲裁的条款与2000年《立法法》中的“重大立法事项专属立法权属于人大,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通过法律确定”这一条款有冲突,所以导致国务院未能出台体育仲裁的相关制度。本次体育法修订,立法机关用了一个专章和十个法律条文初步建立了中国的体育仲裁制度。
修订后的体育法强调体育仲裁的独立性。修订后的体育法第91条规定,“体育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我国现有仲裁制度包括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三大制度,本次体育法修订后,建立起第四大仲裁制度——体育仲裁。体育仲裁的独立性体现在体育仲裁机构独立、仲裁员独立、仲裁程序独立。第一,体育仲裁机构应独立。体育仲裁机构不仅应当独立于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还要独立于全国各单项体育协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等社会组织。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主张体育仲裁机构保持独立地位。他说:“我强烈支持体育仲裁机构与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完全不挂钩。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指挥、干涉体育仲裁,既不符合仲裁的基本逻辑,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虽然《体育法》第93条规定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组织设立体育仲裁委员会,但是体育仲裁委员会不是属于国家体育总局的下设部门,是独立的解决体育纠纷的专业仲裁机构。目前有消息称体育仲裁委员会将挂靠到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下面,后续仲裁员选拔和具体运作能否真正体现仲裁机构的独立性还有待进一步关注。第二,仲裁员应独立。《体育法》第93条规定,“体育仲裁委员会由体育行政部门代表、体育社会组织代表、运动员代表、教练员代表、裁判员代表以及体育、法律专家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体育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具体条件由体育仲裁规则规定。” 在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体育法修订草案》第78条曾规定仲裁员应从事律师、法官、仲裁员或者具有法律知识且从事体育实务满八年,或者从事法学、体育学研究或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但这一规定在体育法正式出台时被删除,授权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体育仲裁规则的时候明确。体育仲裁员的独立,要求仲裁员与任一当事方均没有可能影响裁决结果的利害关系。《体育法修订草案》第82条规定了仲裁员的回避程序,该条文在体育法正式修订时也予以删除,授权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体育仲裁规则的时候明确。第三,仲裁程序独立。体育仲裁程序的独立要求仲裁机构有权制定仲裁规则,体育纠纷案件在进入仲裁审理程序后不受任何外界干涉,仅由仲裁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平正义进行裁决。
修订后的体育法明确了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修订后的《体育法》第92条采取“列举+兜底+排除”的模式,对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进行了规定。“列举”是指以下两类体育纠纷属于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即“(一)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二)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 ;“兜底”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属于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排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纠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体育仲裁范围”。最终出台的体育法关于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比起《体育法修订草案》已经有所拓展,增加了“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修订草案中将体育仲裁受理范围第一项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仅限于违反兴奋剂管理,而最终出台修正案扩大到违法“其他管理规定”。但是体育法学界呼吁的有关运动员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仍未纳入体育仲裁的范围。运动员与事业单位或者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的劳动关系和普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还是有区别,更具有体育本身的特殊属性,运动员与俱乐部签定的合同中通常还包括知识产权、商务合作、道德条款等体育类的行业条款,该类争议由更懂体育行业的体育仲裁员来仲裁效果可能好于一般的劳动仲裁员。体育仲裁的受理范围和一般民商事仲裁还有一个重要区别,一般的民商事仲裁强调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必须要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选择仲裁。而体育仲裁除了当事人自己通过仲裁协议自愿选择仲裁,还包括体育组织章程、体育赛事规则直接规定体育仲裁是解决当事人之间体育纠纷的方式,也就是说体育仲裁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众所周知,国际足联在其章程中明确规定足球纠纷通过CAS(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奥运会和一些重大国际国内赛事在其赛事规程中也明确表明赛事期间的相关体育纠纷也必须通过体育仲裁方式解决。在本次体育法修订前,法学界一般认为单项体育组织在其章程中规定本项目的体育纠纷只能通过行业内部仲裁来解决纠纷,排斥司法管辖从法理上存在问题,人民法院是可以介入体育纠纷争议解决的。但是本次体育法修订后,按照第92条的规定,如果在体育组织的章程和体育赛事规则中明确规定了有关体育仲裁事项,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就只能选择体育仲裁来解决争议。
修订后的体育法规定了体育仲裁的前置程序。《体育法》第95条规定,“鼓励体育组织建立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体育组织没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或者内部纠纷解决机制未及时处理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体育仲裁。”该条实际上规定了当事人从事的运动项目所在的体育组织如果有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首先应该向内部纠纷处理机构寻求救济,对该机构处理结果不服的,才能向体育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所以规定该前置程序,一方面在于通过前置程序可以解决部分争议,减轻体育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压力,另一方面各单项体育行业组织内部设立的纠纷解决机构更熟悉本项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快速解决本项目的纠纷。目前国家层面的56个全国性单项体育组织中,仅有15个建立了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随着本次体育法的修订,可以预计未来更多单项体育组织会重视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修订后的体育法明确了体育仲裁的一裁终局性。修订后的体育法第97条规定,“体育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体育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体育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实际上明确了体育仲裁类似民商事仲裁的一裁终局性。因为体育仲裁裁决的纠纷多为涉及到运动员参加比赛的注册、交流、禁赛等时效性很强的事项,所以尤其重视体育纠纷解决的高效性,一裁终局更能够及时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各项赛事正常开展。修订后的体育法还规定了体育仲裁裁决可以撤销的情形及向法院申请对体育仲裁裁决结果的强制执行。
亮点五 体育监管:压实责任保安全
2021年5月发生甘肃白银越野马拉松公共安全事件后,6月国家体育总局等十一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从“明确监管原则、夯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安全保障、严肃追责问责”等六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提出工作要求。2022年3月,国家体育总局出台《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督促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密切关注气象、水利、地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有关灾害、事故信息,加强防范,及时启动熔断机制。以上政策文件的重要内容通过立法上升成为国家意志,本次体育法修订通过新增“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压实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危险性赛事活动的监管,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本次体育法修订加强监督管理最核心的目的就是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避免体育安全事故的发生。
修订后的体育法规定了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体育法》第10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主管事项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本条所称的监管是全方位全覆盖的,包括学校体育、全民健身、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各方面,如果违反了体育法的相关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职责范围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在“双减”背景下,对于校外体育类非学科培训机构的违法行为,体育、教育、市场监督、公安、民政、文广旅、科技等相关行政部门探索综合协调执法,也体现出体育法第101条规定的监督检查的职责。
修订后的体育法加强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高危险性赛事活动的监管,并规定了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的熔断机制。《体育法》第105条和106条分别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和举办高危险性赛事活动规定了行政许可的条件,例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或者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场地、器材和设施;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应急救援制度和措施等。第102条规定“体育赛事活动因发生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的,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予以中止;未中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中止”,该条规定即体育赛事活动的熔断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时有中止体育赛事活动的权力。
结语
整体而言,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肖理律师团队认为,本次体育法修订体现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体育决策部署的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于美好健康生活的新要求新期待,在中国体育立法发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期待国家和省市继续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立法文件对体育法中的相关规定予以细化和落实。本文是上海中联(成都)律师事务所体育产业法律实务研发中心从宏观层面对本次体育法修订情况进行综述,后续将持续为您带来体育法修订中具体制度的深入解读,敬请关注!
- 作者简介 -
肖理-合伙人
擅长领域:
娱乐与体育,公司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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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律师
擅长领域:
娱乐与体育,公司商事,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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