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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王瑞宇 张鹤
前言
施工企业为规避员工意外伤害风险,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保险。目的是一旦施工人员发生意外,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够减轻公司损失。但在实际发生施工意外时,多为受伤员工与施工单位先协商赔偿价款,施工单位赔付后,会要求员工转让意外保险金请求权,以便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以弥补损失。但是,在没有明确保险金请求权已转让的情况下,受托人是否可以持仅仅履行的《赔偿协议》和《授权委托书》直接以原告身份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
案例
笔者执业过程中代理如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甲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提供的范式文本中包括《赔偿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等。员工刘某在下班途中,意外死亡,甲公司与刘某的法定继承人签署了《赔偿协议》(保险公司的范式文本)并全部履行,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刘某的继承人不得再向甲公司及保险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但未约定保险金请求权转让于甲方或者第三人),刘某继承人向甲公司的员工李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约定由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并领取保险金),甲公司也向李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同样约定由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并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意外证据不足(后文讨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拒赔,李某向某市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裁令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赔偿金。
该请求中申请人的身份资格能否得到仲裁庭支持?
争议焦点
案例中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1、《授权委托书》能否作为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依据?一种观点认为授权委托书不是转让协议,授权人才是法定的权利人,没有明确的请求权转让协议,李某并不能依据两份授权委托书取得主体资格。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范式文本中包括赔偿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等,表明案涉索赔所遵循的流程形成交易惯例,保险公司认可投保人先行赔付行为;在死者继承人已获赔偿,权利已经实现的情况下,既然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不再向保险人主张,不论《赔偿协议书》中是否明确有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约定,李某都可以依据如上交易习惯构成的事实行为及《授权委托书》直接取得索赔的权利。
2、建工团意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及专属性,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专属于被保险人以及指定的受益人,因此不能转让。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请求权转化为纯财产性质的债权请求权,只要受益人作出转让意外伤害保险金请求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即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该转让应属合法有效。
裁决结果
仲裁庭支持了第二种观点,认为:
员工刘某在下班途中不慎坠落死亡,甲公司为刘某投保意外保险,现保险事故发生,刘某继承人是意外保险金的受益人,刘某继承人可以转让保险金请求权,刘某家属向甲公司的李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均系保险公司提供的范式文本,表明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已转让给李某,李某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意外保险金,李某作为申请人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主体适格。
风险提示
笔者在办理上述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虽依据连串的证据链和交易惯例,成功为施工企业挽回损失,但仍有必要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为避免出现请求权障碍,用人单位在与职工或者其亲属签订赔偿协议时,应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条款写入赔偿协议或者另行签订转让协议,并且将债权转让事宜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要求其配合办理保险理赔。
- 作者简介 -
王瑞宇-高级合伙人
擅长领域:
争议解决,刑事与合规,婚姻家事与私人财富,军民融合法律服务
Mail:
ruiyu.wang@sgla.com
张鹤-律师
擅长领域:
公司商事,银行与金融,保险法
Mail:
h.zhang@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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