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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上海中联强制清算-“三无”企业强清办案手记
中联上海 | 2023-05-17

观点 | 上海中联强制清算-“三无”企业强清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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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3年2月28日公布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1],浦东新区强制清算的企业中以国有“僵尸企业”为主,传统行业数量多。强制清算企业中,国有企业共175家,占比66.8%,其中超9成为“僵尸企业”。所涉行业中,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建筑业等传统行业的占比超过7成。


有如此多国有企业选择强制清算这一路径的主要原因是,在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推进清产核资的政策背景下,通过强制清算方式,可以淘汰落后或过剩产能、清理处置“僵尸企业”,并且,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国有企业对未能转型升级的企业进行及时清理,能有效推进市场优胜劣汰,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从实践角度考虑,另一主要原因是,国有企业股东在企业经营中,如果出现无法联系其他股东、全体股东无法达成一致、部分股东失联、公司账册等材料遗失等情况,导致无法自行清算或通过简易注销、承诺制注销等方式退出的,可通过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以实现退出目的。


在目前经历过的实务案件中,我们发现有部分申请人、股东对于清算组开展强制清算工作所涉程序还不甚了解,故目前以我们办理的具体案例为例,我们对办理三无企业的强制清算业务中的重点环节进行梳理,供大家参考、交流。


我们以以下案例为例,简要介绍清算组在工作中涉及到的一些流程:


【案情简介】

上海某A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多年前被当时的工商行政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但未及时组织清算。后因部分股东失联,原街道办事处在清理“三无企业”中发现其因被吊销营业执照且部分股东失联,A有限公司已无法自行清算。股东作为申请人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中院”)提出强制清算申请,经法院受理并审查后,于2023年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股东的强制清算申请。近日,通过摇号方式,指定上海中联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经了解,A公司及其他可找到的股东均不掌握该公司的任何证照、文件及财务资料,部分股东失联。则针对A公司的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会开展以下工作:


一、案件准备工作和执行依据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指定后,需及时向受理法院书面申报清算组成员名单。清算组主要依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十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指引(试行)》以及上海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发布《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职务。


二、清算组履职


(一)准备工作

清算组在接受三中院指定后,立即着手开展强制清算的相关工作,包括:组建工作团队,发送公函等。


1

熟悉案情

清算组成员首先仔细研究了强制清算申请材料,熟悉案情,将法院提供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全部阅读,同时清算组也对某A有限公司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档案(以下简称“内档”)等有关情况进行了相应调查,调取所有股东的身份信息情况,对于企业关联的所有材料进行分类,含内档、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企业内部管理人员信息以及行政处罚材料等,同时每个清算组成员进行案情工作分工。


2

组建工作团队

根据某A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清算组组建了专门的工作团队,分工后拟对某A有限公司的资产、债权及债务以及企业的住所地地址、股东地址等有关情况先行发布公告,后续进行现场走访,并积极予以清理。


3

与主审法官对接

取得裁定书、决定书;取得破产申请材料及其他材料;取得作为申请人的债权人、债务人的联系方式。


4

要求申请人垫付费用

如果债务人系三无企业,则书面要求申请人垫付清算费用。通常情况下由申请人予以垫付该笔费用。对诉讼或仲裁未决的债权、附生效条件的债权,清算组应按照申报债权金额预留分配额,待债权确定或条件成就后,再行向债权人分配。


5

刻制清算组印章和开立银行账户

清算组需要及时刻制清算组印章。持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书、指定清算组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清算组印章应予妥善保管,并仅限于清算组履行职责时使用。清算组刻制的印章,一般包括清算组章、清算组财务专用章和清算组组长名章。清算组公章申请刻制后根据实际需要再次开立银行专管账户,并将接管到的企业资金划入清算组账户集中统一管理。清算组不能划转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划转。清算费用和其他开支均应通过清算组账户列支。


如无法接收到债务人的资产(包括通过诉讼取得款项),申请人又不愿垫付清算费用的,则经向法院汇报后,可不开立管理人账户。


6

中介机构选聘

清算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认为确有必要聘请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处理重大诉讼、仲裁、执行、审计或评估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在征询股东意见后,可决定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参与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可以采取公开选聘方式招募中介机构,并可视情况征求股东或出资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般而言,对于三无企业的处理,除非经调查发现公司存在有价值资产的,原则上需要聘请其他中介机构参与案件的可能性较小。


同时应当注意,清算组不应聘请与清算组存在关联关系和实际控制关系的中介机构,但股东会允许的除外。清算组应与被聘中介机构协商合理费用。清算组应及时与被聘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完成时限、工作要求和违约责任等。


7

外部调查

清算组应视情况向法院申请通过“点对点系统”,调取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涉诉情况;银行账户开户、销户情况、法院执行情况、根据点对点系统所获信息调取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此外,清算组还应自行调查工商登记情况(包括股权、动产质押情况);车辆情况;不动产登记情况;证券开户情况以及海关登记情况等。


(二)交接工作


1

尝试与其他股东取得联系

首先应根据公司内档或年报查询股东下落,向其发函,要求股东配合清算人进行强制清算的交接工作,在邮寄后应做好信件的邮寄或退信记录。


2

与申请人对接

通过与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的现场谈话笔录,了解问询公司债务人资产、负债、职工、经营情况;了解债务人证照资料保管情况;问询是否愿意垫付破产费用以及对于潜在的债权人(或有)、社保、公积金或者税务或者公司欠付的房租、人员工资欠付情况是否愿意垫付;问询债权人联系方式(如申请人为债权人),同时做好谈话笔录。


3

调查公司股东及经营地址、

发送交接通知并做好《交接清单》

根据目前清算人的履职要求,如各方股东,如股东是自然人,则可凭介绍信、律师证、授权委托书(户籍非本市需要),至派出所调取口卡信息。做好《交接清单》,邮寄经营地址待确认,若退件后需要去往实际经营地勘察。债务人(地址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或实际联系地址);法代(地址为注册地址、经营地址,或实际联系地址)。


(三)债权申报及审核

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发送债权申报材料,向公司所在地的税务中心、社保中心、公积金中心、海关(如有海关账户)发送询证函、以及债权申报材料。清算组等待债权申报结果。


(四)财产调查


1

调查车辆情况

上海地区凭所函、裁定书、决定书等材料至车管所调取。


2

调查不动产情况

上海地区凭裁定书、决定书可以调取债务人名下(包括曾用名下)当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其他地区如查询所需材料不足,则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


3

调查对外投资情况

目前通过企查查以及工商临柜调查等,需要关注长期投资股权是否设有质押,如有,则需要通知质押权人申报债权。


4

调查证券资产情况

开立于其他机构的证券信息,需申请调查令,凭调查令、律师证调取。


5

调查知识产权情况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等网站,查询知识产权、商标等。


6

调查债务人出资情况

根据工商内档、财务资料,调查债务人股东是否出资到位、是否有抽逃出资。


(五)执行职务报告及清算方案(如有)的准备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清算组将制作《执行职务报告》,针对三无企业的处理,《执行职务报告》实际上主要汇总了清算组应开展的工作:包括企业清算原因探查、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的情况、公司资产及债务情况的调查结果、有财产的还包括财产处置情况的披露、股东情况的调查等。


原则上,如经清算组调查发现:股东已经下落不明,且清算组未接收、接管到公司的资产、资料、账册,且新迅公司其本身已无财产用于清算的,实际上清算工作只能暂停。清算组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关于无法清算案件的审理之规定,对于没有任何财产、帐册、重要文件,被申请人人员下落不明的,应当以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鉴于本案客观调查情况符合该条规定,后续,清算组拟向法院申请,以A有限公司无法清算为由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三、主要遇到的问题:股东联络


强制清算案件,因为个案情况不同、个案当事人提起清算的原因不同,使得清算组对于每个强制清算案件都需进行个性化处理。但从三无案件的角度来看,我们理解,主要会发生股东联络的问题:


由于三无案件企业经营大多早已结束,申请人方又不掌握公司资料,股东联络是一个难题,实务中也经常发生:1)自然人股东经清算组联系后出现,但其当时持股系有历史原因,不甚了解强制清算程序,对清算程序有抵触;2)对于法人股东,公司本身已无法联系,但其股东往往是大型国有企业,从清算组尽责角度,必须联系其股东了解相关情况,但其股东往往也不掌握该公司的具体情况,加之有些企业的开立年代久远,核实需要时间,这一类案件的工作时间会被进一步拉长。


注释

[1] 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报告(2022年)》,载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wNzM5NTU3NQ==&mid=2650195730&idx=2&sn=c78a9ac0cfe42e80766bcbc0c46ed065&chksm=837ca68ab40b2f9c5d2b5547f0f961c56006d5685a51b63c7beec3e7442e487864a0ed9eb934&scene=27。


胡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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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专业领域:金融;公司商事;破产与重组

邮箱:jing.hu@sg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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