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是需要重点处理的事项。我们都知道离婚时子女未成年的,必须要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处理,法院才能判决夫妻离婚。那么如果夫妻离婚时,子女已成年的,此时子女还可以向父母主张抚养费吗,本文结合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一:陈某的父母于2014年在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婚生女陈某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之日止。后陈某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自2016年起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之日止。在父母离异后,陈某一直跟随母亲生活。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陈某因上学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865元的抚养费早已不够。陈某母亲一直未再婚,收入有限,现独自抚养陈某,压力较大,故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需要说明的是,陈某起诉本案时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就读高中。那么陈某主张的抚养费能得到支持吗?
经过庭审后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陈某虽已满十八周岁,但目前就读高三,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根据上述规定,父亲仍应支付陈某抚养费至陈某高中毕业。
案例二:2008年8月22日,戴某父母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子女安排约定如下: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28.5万元。女儿大学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均摊;女儿如果出现重大疾病需由双方共同均摊医药费。2020年,戴某根参加高考被某某大学录取。2020年9月17日,戴某到该校报道并入学就读。截至该案法庭辩论终结前,戴某母亲已为戴某支付2020年度、2021年度两学年学费共计12万元、住宿费2400元。戴某目前主张该费用其父亲应根据离婚协议内容负担一半为61200元。戴某某对沈某某主张的学费及生活费不予认可,认为生活费最高为2000元/月;对住宿费同意按离婚协议负担一半。
经过庭审后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父母协议离婚,婚生女戴某与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支付抚养费。戴某作为已满十八周岁的被抚养人,父亲按照法律规定可不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在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戴某大学期间学杂费、生活费等由双方共同分担,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故对戴某大学期间的学杂费、生活费等,父亲应按离婚协议约定承担50%。母亲作为本案原告,戴某的学杂费、生活费均系其支付,父亲应就已支出部分对母亲予以返还。对已支出学费、住宿费部分有发票予以证实,本院对该部分予以认定;对已支出生活费部分,母亲提供日常生活费转账记录进行主张,但部分转账记录不能体现为戴某的正常生活费支出,根据戴某的就学情况,结合在读大学生一般消费支出水平,本院酌定戴某某2020年度生活费为2000元/月,父亲负担1000元/月,2020年度生活费共计12000元,2021年度之后的生活费沈军可在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总结四个较受关注的问题,分别如下:
问题一: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是否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根据案例一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本案中,尽管陈某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仍就读高三,不具有独立生活的能力,故仍有权主张该段期间的抚养费。
问题二:对抚养费达成协议后,是否还可以变更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56条对此作出了规定:达成协议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父母离婚时,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数额与当时的生活、消费水平等相适应,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原有数额不能满足子女实际需求时,子女可依法请求变更抚养费。
问题三:法院一般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第53条分别对此作出了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即上述问题一的情形。
问题四: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负担抚养费的支付期限超过子女18岁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
离婚协议中就抚养费的金额及支付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子女抚养费的期间和阶段,由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均应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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