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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没有硝烟的“战争”:中炬高新控制权之争
罗磊 | 2023-08-02

引言

据公开资料显示,2015年起,“宝能系”频频举牌中炬高新,并在当年10月取代火炬集团成为第一大股东。2018年,“宝能系”将持有的中炬高新股权转让给了由其控制的中山润田。进入2021年之后,宝能集团出现流动性问题,导致中山润田受到波及,其持有的中炬高新股份因债务问题不断被动减持,宝能与火炬双方股权之争出现变故,火炬集团联合一致行动人不断增持股份成为中炬高新第一大股东。2023年7月24日,中炬高新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4位“宝能系”有一定关联的董事议案,并选举4位“火炬系”有一定关联的董事。深夜,中炬高新发布公告,中炬高新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免去3位“宝能系”有一定关联的高管。至此,长达8年的控制权之争,以“火炬系”完成董事会重组暂告一段落。


“宝万之争”前, “宝能系”已举牌中炬高新,其频繁举牌成功上市公司存在多种因素:中炬高新如同万科均存在股权极度分散问题;2015年股灾的特殊背景下,政策放宽险资入场;届时《资管新规》还未出台,“宝能系”筹资十分大胆和激进,拥有雄厚的“钞”能力。而与万科不同的是,中炬高新原控股股东即火炬集团在“宝能系”举牌并控股后选择“躺平”,并未采取实质动作,使得此次商战持续8年之久,直接导致“宝能系”的商业算盘已落空,也成为造成如今局面的一大因素。当然,其商业逻辑不在笔者本文的讨论之列,本文仅从法务及司法实践角度考量,为何原控股股东被迫出局,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隐患?“宝能系”能否绝地反击-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商战的源头——公司治理隐患


据公开资料显示,“宝能系”举牌中炬高新并成为实际控制人后,并未利用法定程序对其董监高进行重组,其实质只能控制董事会,对监事会以及管理层尚无法绝对控制,这就为此次商战埋下了隐患。2023年7月7日,中炬高新监事会发布的公告,发布监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火炬系”提出相应的罢免议案,并拟通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方式决议通过。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即使董事会不同意或10日内不反馈的情况下,相应股东有权利向监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因此,“宝能系”未能实质控制监视会,导致监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顺利通过,会议所提议案却是罢免与原控股股东即“宝能系”相关联的高管,无论该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仅从法务角度考量其对中炬高新的公司治理无疑是失败的,也为最终的出局埋下伏笔。


“宝能系”能否绝地反击

——股东大会决议是否有效


从公开资料显示,2023年6月20日,火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在10日内未作出反馈。2023年7月2日,火炬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向监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就决定召开本次会议并作出决议,决定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中炬高新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3年7月8 日,中炬高新以公告的形式在各媒介发布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并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7月17日。2023年7月19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 发布临时股东大会变更会议地址的公告。2023年7月24日下午14:30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24日9:15-15:00。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前文已分析监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五条、十八条、二十一条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而就会议地点变更发布变更公告程序,《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笔者暂不得知,除此之外根据公告的其他内容,笔者暂未发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与此同时,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表决事项属于一般表决事项,就其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其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出席人数、决议通过比例等内容。


笔者同时注意到,宝能集团于2023年7月24日在其官网发布一则中炬高新董事会决议的公告,主要内容是取消拟于2023年7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2023年7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向中炬高新发送《关于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要求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不得滥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信息。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延迟或取消应当说明理由,且应由召集人中炬高新监事会于开会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而董事会并非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且公告程序并不符合法规规定,因此中炬高新所发布的董事会决议并不发生效力。同时,根据《九民纪要》第29条的规定,由于股东大会本质上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围,董事会亦无法阻止其召开,且就会议召开本身不具有可诉性,因此“宝能系”发布的中炬高新董事会决议实则为无奈之举,效果甚微,且从表决结果来看亦未发挥决定性作用。


基于以上事实,若中炬高新所公布的信息并不存在虚假陈述等情况,且不违反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股东会决议内容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当然,笔者认为“宝能系”就中炬高新的控制权之争仍有其救济途径,即通过司法途径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本文的目的并不鼓励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亦不鼓励控股股东因公司治理隐患导致公司经营出现僵局,笔者仅从法务及司法实践角度考量其利弊得失,切勿对号入座--风谲云诡的资本市场,有永远聊不完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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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磊

中联律师事务所

重庆办公室 合伙人

邮箱:lei.luo@sgla.com

执业领域: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企业法人治理、公司债券债务处理与处置、财产保险合同争议处置、公司投融资并购、商事争端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