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0日、31日,本人作为志愿者,参与了贵州省律协与贵阳市慈善总会共同举办的爱心捐赠活动,期间走访了贵州省极具代表性的两家孤独症关爱服务机构,一家是只为小龄孤独症群体提供康复训练的爱心家园中心,一家是只为大龄孤独症群体提供康复训练的贵阳慧灵中心。通过实地走访、机构运营人详细介绍,本人对孤独症等残疾人士群体及家庭有了第一次近距离接触,近距离了解到孤独症家庭生活的不易。 拜访过程中,本人被两位女性机构运营人赵新玲、黄习默默坚守做孤独症公益服务的精神深深打动。行程结束后一直在思考:作为法律人,我们可以为孤独症等残疾群体做些什么力所能及的事,除了解决机构当下急需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需求1,让更多的残疾人士及普通百姓了解,法律如何保障残疾人士的权益,对提升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也大有益处,于是作此文。如有疏漏,后续再更新补充。本人将从九个方面,简要概述残疾人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提供的保障措施。 一、什么是残疾人?残疾人有哪几类?孤独症群体是残疾人吗?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儿童孤独症诊疗康复指南)的通知》的规定如下: 1.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2.残疾人包括六大类,分别如下: (1)视力残疾; (2)听力残疾; (3)言语残疾; (4)肢体残疾; (5)智力残疾; (6)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3.美国将孤独症单独归为一类残疾。我国在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中,将儿童孤独症纳入精神残疾范畴。 二、残疾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分别如下: 1.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2.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3.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禁止侮辱、侵害残疾人。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残疾人人格。 三、法律如何保障残疾预防及残疾康复?什么是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 答:分两方面简要概述如下: 1.关于保障残疾预防及残疾康复的立法沿革简述如下: (1)2002年8月12日,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公安部、教育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意见明确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总体目标等内容。 (2)2015年7月22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了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2015]195号)。 (3)2017年2月7日,国务院令第675号公布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 (4)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进行修正,该版本为现行版。 2.什么是残疾预防和残疾康复? 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修正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残疾预防,是指针对各种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个人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的丧失或者异常,防止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能力。 本条例所称残疾人康复,是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 四、法律如何保障残疾人的教育权益?对残疾人的教育方针和方式是什么? 答:分两方面简要论述如下: 1.相关立法沿革: (1)1994年8月23日,国务院令第161号公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 (2)2017年,国务院令第674号公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2017修订版)。 2.教育方针和方式 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三条规定: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保障义务教育,着重发展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融合教育2,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3方式,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 五、法律如何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残疾人可以享受的免费法律服务有哪些? 答:分两方面简要论述如下: 1.立法沿革 (1)1999年9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84号,意见就残疾人就业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了解决思路,如意见第七条提出以发展盲人按摩为重点,积极帮助盲人就业。要求饭店、浴室、保健康乐机构、美容美发场所等有按摩业务的服务行业和社会医疗机构的按摩、推拿科室,应优先录用具有按摩技术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盲人按摩人员。 (2)2007年5月1日《残疾人就业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共计六章,从用人单位的责任、保障措施、就业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比如在用人单位责任方面,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第十一条规定如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3)2022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从任务目标、主要措施、保障条件三方面明确如何促进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 (1)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 (2)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 (3)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 (4)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 (5)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疾人就业提供免费服务。 六、法律如何保障残疾人审判执行工作等司法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答:相关规定分别如下: 1.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法发[2018]15号),意见共计22条,从基本要求、沟通合作、立案保障、诉讼引导、监护制度等多方位多举措确保残疾人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以立案保障为例。意见第3条明确指出:对交通不便的涉残疾人案件,可由人民法庭直接立案;积极采用网上立案、上门立案、电话立案等绿色通道快速立案。残疾人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提交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或者错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予以指导。 2.2022年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切实加强残疾人司法保护的意见 》,提出要“依法严惩侵害残疾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残疾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四条保护残疾人的司法措施。 答:从三个规定解读如下: 1.2015年9月222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意见从总体要求、主要内容、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保障措施四个方面讲述了制度的落实,该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2.2021年8月24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 》,该意见通过采取合理确定补贴对象覆盖范围、细化完善补贴政策衔接规定等方式,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实际落地。 3.2022年10月18日,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意见》(民发〔2022〕79号),通过政策宣传、政策链接、推动补贴档案规范化管理等七大举措确保两项补贴的精准管理和执行。 答:2022年11月25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司法部联合印发《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年)》,该行动计划从任务目标、主要措施、保障措施三方面阐述了,如何有效提升残疾人法治素养和依法维权能力,营造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以开展残疾人网络普法主题活动为例。行动计划要求中国残联、司法部依托“智慧普法平台(中国普法网)”、中国残联官网和“两微一端”等网络平台,以民法典、残疾人保障法等与残疾人权益保障紧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开展残疾人法律知识网络竞赛;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为契机,设置专题专栏,开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知识、优秀案例等内容的普及推广活动;地方残联和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残疾人网络普法主题活动,积极拓展残疾人普法活动的覆盖范围,提高残疾人普法活动的可及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九、法律如何保障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权益? 答:2020年,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发布《关于推进信息无障碍的指导意见 》,意见明确了信息无障碍是指通过信息化手段弥补身体机能、所处环境等存在的差异,使任何人(无论是健全人还是残疾人,无论是年轻人还是老年人)都能平等、方便、安全地获取、交互、使用信息。 同时意见通过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三方面阐述对残疾人的信息无障碍保障。比如在主要任务中,提出要“推进信息无障碍相关立法工作”。 结束语: 我国有8500万残疾人,2021年,国务院制定《“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进一步指出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残疾人事业一定要继续推动”,要“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 作为法律人,能为促进残疾人生活安宁及幸福发出一点点光热,既是责任也是使命所在。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愿我们在致力于保障残疾人生活安宁的路上,有更多同行者。 1说明:2023年9月,我所【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与贵阳市慧灵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已建立公益法律服务合作,由我所为该机构提供为期一年的公益法律顾问服务。 2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八条:融合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3 《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十八条: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是指在普通学校设置的装备有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设施设备的专用教室。 特别说明
七、法律如何保障残疾人的“两项补贴”申领权益?
八、法律如何保障残疾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