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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丨《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解读
| 2015-11-27

冬天到了,贵阳市部分市民又将开始使用集中供热啦。

今天,给各位解读一下《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中大家关注的话题吧。


一、供热企业可以强制用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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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供热企业和热用户应当依法、自愿、公平、诚信签署供用热合同并报送工商部门备案;供热企业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条件,不得强制用热。


二、集中供热服务价格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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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集中供热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供热企业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等原则自主定价,依法进行收费公示,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擅自调整。


三、集中供热按什么方式计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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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应当实行热量计量表计收热费;但既有供热设施未安装用热计量装置的,可先行暂时采用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热费。


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成本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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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指出,供热设施的建设,由建设单位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中供热企业依法约定。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所销售房屋的供热设施等相关信息。属于供热企业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成本计入供热服务价格。

除此之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供热企业不得再向购房人收取供热设施建设费用。


五、集中供热设施维护费用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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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入户端口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管理、养护、维修、更新,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集中供热重点发展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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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明确,重点发展城市综合体、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新区和国家机关办公、医院、学校、托幼机构等建筑以及20万平方米以上大型住宅小区集中供热用热,逐步发展其他住宅小区。

既有建筑可以按照自愿自费原则逐步改造建设供热设施。


七、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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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满足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要求。


八、集中供热设施交付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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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竣工规划核实,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只有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九、对供热企业供热的核心要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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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连续、保质供热。

2、正常情况下,卧室、起居室温度需达到18±2摄氏度。

3、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供用热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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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供用热合同包括供热时间、室温标准、供热启动条件、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时间、退还热费条件及标准、设施维护责任、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十 一、如何了解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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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径一:通过供热企业在供用热合同签订现场的公示处了解。

途径二:通过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申请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信息查询服务。


十 二、热用户哪些行为会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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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非经营性活动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性活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

1、擅自安装循环水泵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2、取用、排放供热循环水的。

3、擅自将用热设施与供热管网连接的。

4、擅自开启或者关闭供热管道上公共阀门的。


十 三、《办法》何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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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区域性集中供热用热管理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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