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一)
什么是意定监护?
#基本概念#
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制度背景#
在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的形势下,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基于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境外立法例,《民法总则》和《民法典》规定了意定监护制度,有利于成年人基于自己的意愿选任监护人。
#立法沿革#
2013年07月0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修正)第26条第1款对意定监护制度作出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意定监护制度主要是考虑到老年人的智力有一个逐渐衰退的过程,在老年人清醒的时候,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允许其为自己选择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现行的意定监护适度是民法典总则编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范围,将该制度适用于全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适用人群#
如上文所述,民法典总则编明确将意定监护制度的适用人群确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无法定监护人的人群,如失孤老人,该制度提供了失能失智时监护事宜的解决方案;而对于有法定监护人的人群,尤其是该人群中的单身贵族、同性爱人、独居老人、丁克、同居但未进行婚姻登记者、感情破裂或濒临离婚者、子女失能失智者等,基于各种现实的原因,他们无法或不愿适用法定监护制度,希望在法定监护人范围以外,选择其他人作为自己的监护人的情形,意定监护制度为其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在我们了解的案例中,大多数同性爱人受到婚姻制度的限制,无法成为彼此的法定监护人,他们更乐于选择通过意定监护的方式让对方成为自己的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二)
#意定监护VS法定监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监护人。通过法律条文的方式确定了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范围和顺序以及担任监护人的法定前提条件,属于法定监护。而《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最大的区别在于监护关系建立的依据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还是法律规定。
意定监护是在监护领域对自愿原则的贯彻落实,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将来的监护事务,按照自己的意愿事先所作的安排,以意思表示为成立基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确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应当事先取得被选择方的认可,即经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意定监护。另外,鉴于意定监护对被监护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应以书面方式为宜,明确写明经双方认可的内容,对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加以保障。意定监护与法定监护的关系,具体如下:
#意定监护vs协议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议监护是确定监护人的方式之一,具有一定的司法实践基础,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协议主体必须是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即《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不得与其他人签订协议,确定由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推卸自身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协议监护只限于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情况,协议的主体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对于父母丧失监护能力的,父母可以不作为协议监护的主体,但对协议确定监护人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在协议确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时,从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出发,应当尽量予以尊重。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协议的主体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其他近亲属;(4)经该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第二,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必须从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产生,不得在法律规定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外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监护无效。第三,协议监护是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合意的结果,合意产生后,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一旦确定,即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上文论述,协议监护从根本上而言并未突破法定监护的范畴,仍然是在法定监护的人的范围内对具体的监护主体以协议方式进行确认,协议的内容是由法定监护人范围内的主体协商确定,仅一定程度考虑被监护人的意愿;而意定监护则是由被监护人作为主体与其选定的意定监护人进行协商,最终确定监护协议的内容。
意定监护(三)
如何办理意定监护?
办理流程(三步)
办理方式
由于意定监护制度是《民法典》实施以后才推而广之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意定监护如何办理,仍在探索之中,并未出台明确的实施细则。本文主要提供三种方式以供大家参考:
第一,公证方式。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申请人(被监护人、意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申请人与被监护人形成的意定监护协议文本;3.涉及被监护人财产的,应提供财产凭证(如:房产证、银行存折等);4.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确认的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业务流程主要限于老年人的意定监护办理,对于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意定监护办理,目前不同的公证机构持不同的办理意见,有的甚至不能办理类似公证业务。
第二,律师见证方式。需要准备的材料与公证方式类似,并无具体的办理主体的限制,但是具体的办理流程和相关材料需要与见证律师进行确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该意定监护制度尚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大多诉讼请求为认定意定监护协议无效,因此需要找到具有比较完善服务体系的律所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自行协议方式。虽然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采用自行协议方式进行意定监护无效,但这种方式最容易出现认定意定监护协议无效或意定监护协议无法被相关机构认可有效的法律风险,尤其涉及到医疗治疗、财产处置等敏感问题时,相关机构可能不会对未经第三方机构公证、见证的意定监护协议予以认可。
秦琳琳
中联大连办公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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