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通常指对侵权行为性质严重的恶意侵权者处以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具有填补损害、惩罚和阻却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对于行为人基于主观恶意从事的侵权行为,单纯靠补偿性赔偿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对不法行为的有效责难,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更关注行为人主观动机、主观过错等意志因素以及客观的恶劣情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提高侵权代价、遏制侵权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为鼓励创新创造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共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案例
2000年1月,原告某某(中国)水泵系统有限公司由德国某某公司出资设立并授权,享有“WILO”“威乐”等商标在中国大陆排他使用权及独立维权权利。原告在水泵等相关产品上使用“威乐”“Wilo”等字号长期开展经营活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某水泵(上海)有限公司曾申请注册“WILe”“Weile”商标,均被确认无效或驳回。2013年,生效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在其产品及附件上使用的“WILE”商标侵害了“WILO”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2014年,被告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原告与德国某某公司遂于2015年共同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使用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最终各方达成调解协议。此后被告仍在其产品及附件、资料上标注“WEILEPUMP”等标识,并在网站域名及其内容、微信公众号名称及解析内容中大量使用相同或近似标识。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权利商标许可使用权,注销域名,停止使用微信公众号,变更企业名称;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适用惩罚性赔偿。权利人再次起诉,不构成重复诉讼。法院依法保护诉权,制止不正当竞争。
企业风险防控及维权策略建议
惩罚性赔偿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前,侵权成本比较低,常常会发生重复侵权等恶劣情形。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则加大了对侵权的打击力度,通过形成威慑来减少侵权的发生,尤其是二次侵权的发生。在法律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人保护的趋势下,无论是一般企业还是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都需要注重惩罚性赔偿规则的适用与运用。
法律依据
2021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正式施行,为惩罚性赔偿的准确适用提供了依据。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