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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考量因素的厘清
| 202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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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简 介

SG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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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艳

中联律师事务所

贵阳办公室  合伙人

邮箱:chunyan.chen@sgla.com

执业领域:婚前财产规划、婚内财产规划、离婚后夫妻、子女抚养关系处理、法定、遗嘱继承、中小民企股权治理股权治理、中小民营企业家家族财富管理


内 容 摘 要

房产既是家的载体,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类型。


在我国,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子女遭遇婚姻危机时,围绕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行为的性质认定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难点问题。《民法典》[1]施行前,审判实务中多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已失效)第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3](已失效)第7条处理此类纠纷,但在适用前述法律规范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争议。《民法典》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4]施行后,该问题仍未形成统一裁判尺度。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等多方组织《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也系重点讨论问题之一。


本文结合已有法律规范和审判实务,总结了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性质的四种认定分类:赠与、借贷、共有、借名买房,并同时梳理影响出资性质认定的六个因素:出资合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房产登记状态、举证责任分配、利益平衡及公序良俗原则,现在简析如下。


本文关键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赠与;借贷;离婚


一、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


1、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梳理


子女离婚时,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性质认定多以借贷和赠与两大类为主,同时也有如下类型,笔者总结如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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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性质认定的

高频法条汇总


在审判实务中,除了表1引用的法条,《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64条、第1065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已失效)第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已失效)亦是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行为性质认定的高频法条。其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虽已失效,但仍成为部分法官审理此类案件的援引法条和裁判依据。



二、影响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性质的因素


(一)考量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合意

1、合意的方式


(1)明示和默示方式


依据《民法典》第140条、第143条等规定,影响父母对子女购房出资性质的重要因素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方式又分为明示和默示两种。签署书面合同是典型的明示方式。而默示方式只在两种情形下成立,一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二是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实务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签署书面合同的情形占比不多,大部分是默示方式。以默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同时也是父母出资行为定性难的原因之一。


(2)父母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出资性质如何认定


江苏高院[6]认为“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另在叶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案中,一审认定叶某的父母婚内全款出资为子女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二审期间,叶某父母以借款案另案起诉叶某,双方庭审中形成民事调解书。后叶某持民事调解书在离婚二审案中主张该债务主张系夫妻共同债务,二审法院裁判维持一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观点[7]:“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父母实际出资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况下,从社会常理出发认定为赠与,这是基于父母出资借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远低于出资赠与子女买房的概率。当然,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是借款性质,则应当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2、合意作出的时间


意思表示作出的时间也是判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合意的重要因素。笔者理解,一般应以意思表示作出时的合意作为出资性质认定标准。除非存在特定情形,不宜以事后的意思表示判断出资性质。否则此举将导致一个现象:即子女遭遇婚姻危机期间或离婚时,父母与己方子女合谋形成事后欠条,损害己方子女配偶对婚内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之权利,不利于维系整个婚姻制度的稳定性。


也有部分案例支持以父母出资后形成的意思表示推定出资性质,常见的形式为事后补签欠条(详见下文论述)。那如果是婚内父母与己方子女在出资后未经己方子女配偶同意,变更出资合意为借款的,如何认定?在(2021)苏02民终1979号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己方子女曹旭某自愿将己方父母的赠与在一审中转为借款,判定曹旭某应对父母曹建某等归还借款。同时曹建某未证明就265280元款项与己方子女的配偶刘某达成借款合意,故未支持曹建某要求刘某归还借款的主张。



(二)考量父母出资时间


民法典施行后,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可将父母出资时间分为婚前和婚后两种情形,对应的出资行为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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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量父母出资比例


1.出资比例类型


笔者认为:结合日常生活场景,父母出资比例实际可分为四种,分别为出购房全额款、出购房首付款、出购房部分或全部按揭款、出支付购房首付款及部分或全部按揭款,是否父母这四种出资比例都当然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处理?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


2.以上海为例,根据上海一中院[8]的裁判实务观点,笔者整理如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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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江苏为例[同6],根据江苏高院民一庭的裁判实务观点,笔者整理如下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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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量房产登记状态


1.产权登记状态影响出资性质


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婚后父母全款出资购置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民法典施行后,郑学林、刘敏、王丹[9]也认为“在一方父母出全资并且在购买不动产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的,考虑到物权法已经实施多年,普通民众对不动产登记的意义已经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在出资后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一方子女名下,认定为是父母将出资确定赠与给自己子女一方的意思表示,符合当事人本意,也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另有上海一中院裁判实务也认为父母婚后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登记状态亦会影响出资性质认定(详见本文表3)。


2.产权登记状态不影响出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中未区分登记状态,侧重意思自治优先原则。而《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10]中,披露的观点则是:“2.不将登记与赠与意思表示挂钩;3.不区分登记情况,所有情况一体处理”。


3.审判实务中,部分案例仍沿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


在民法典施行后,仍有部分案件按照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精神,将产权登记状态作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参考。如(2021)渝0118民初5486号案中,法院认为“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后,决定由谁作为登记人则较明显反映了父母对所出资购房屋归属的真实意愿。因此,当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而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时,较合理的解释通常为父母具有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的意愿”另在(2023)辽12民终505号案中,法院认为父母在婚后出资购房只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的,也视为只对己方子女的赠与。



(五)考量举证责任


1.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1]第90条、第108条、第109条规定,应由主张法律关系成立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以主张赠与和借贷列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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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张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性质系借款的举证热点问题(部分列举)


(1)父母能否以仅存在转款凭证证明形成借贷


根据《(民间借贷)若干规定》第16条、第17条,父母一方如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视为完成借款的举证责任。如己方子女配偶能举证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父母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审判实务中存在两种裁判观点。


观点一:认为仅有转款凭证不能证明形成借款,父母还需存在借款合意举证。如上海一中院在审理赵某1诉赵某1、姚某借款案[13]中,指出“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


观点二:认为父母提供转款凭证已尽到初步举证责任,子女未证明转款系其他用途的,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如(2021)鲁01民终11230号案,即李某盛诉李某华等民间借贷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盛提交了涉争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已尽到了初步举证责任。宋某华抗辩涉争款项为赠与款项,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宋某华于本案中未提交相应证据能够证明赠与事实的存在,故李某盛以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理由成立”。


(2)己方子女的自认能否证明与父母形成借贷


以上文中上海一中院审理的赵某1诉赵某1、姚某借款案为例。上海一中院未支持形成借贷关系的理由之一:即“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而在(2019)京民申2635号案,即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刘金某、黄敬某及一审被告刘如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刘金某、黄敬某在己方子女刘如某与李某婚后,向李某转款1372063元用于夫妻二人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X号的房屋,转款行为发生后两年,刘如某向刘金某、黄敬某出具欠条,李某未签字。法院审理时以刘如某已认可借款行为并出具欠条等情形,认定本案转款系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


(3)父母与己方子女事后补签的借条能否证明形成借贷


观点一认为能证明形成借款关系,如(2019)京民申2635号案。观点二认为不能证明形成借款关系,如(2021)皖04民终1423号案中,高某1分7次向房开公司汇款149027.48元,交付位于凤台县城关镇新城国际3号楼2单位705室一套住房首付款及办证等费用,房屋登记在高某2名下。高某1与高某2并未约定出资性质,高某1事后补写了欠条。法院审理中:以“高某2于2016年向高某1补写借条的行为,不能证明2012年其与高某1就案涉款项形成借贷合意为由,认定高某2主张高某1、邓某清偿借款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4)父母有多笔转款但仅有一笔备注借款时,能否推定所有转款均系借款


在(2022)鲁02民终12815号案中,原告陈建某分四笔转款被告乔某与陈晓某,其中有一笔备注为借款,转款金额共计104万元,两被告均认可收到款项且款项用于支付北京市通州区净水园9号楼8层1单元X户部分房款,其中,陈建某、肖立某、陈晓某认为上述款项系借款,乔某认为系赠与。一二审法院审理时,基于已有一笔转账备注为借款的事实,推定父母方陈建某、肖立某为陈晓某、乔某出资购房产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再结合己方子女陈晓某认可本案转款均系借款,最终将四笔转款均认定为借款。



(六)考量当事人之间的

利益平衡、公序良俗等原则


部分法院会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及公平原则,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性质作出判定。如李某、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19)粤1881民初3236号]中,法院认为父母续以关心关爱为成年子女出资购房是常事,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窘困期,认定父母出资应视为对被告购房的帮助出资,故在对夫妻共同房产分割时,先行扣除了被告母亲出资的40000元购房款及其升值部分、被告父亲垫付11个月的房贷21747元(1977元/月×11个月)。



三、结语


在笔者检索的案例中,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上,以赠与和借贷两种方式为主,借名买房和共有相对较少。而影响出资性质认定的因素除了上文列举的六个因素外,还有父母出资来源、子女与配偶经济能力、婚姻关系存续长短等因素。另外,在审判实务中,法院一般依据多个因素综合定性,而非仅凭单一因素作出裁判。


笔者浅见:从尊重现行法律规范、保护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度等因素考量,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性质认定问题,更宜放在以维系子女婚姻稳定及妥善处理子女离婚事宜的大前提下处理,即以《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64条、第1065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为审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裁判依据。在考虑举证责任分配等因素的情况下,如父母无法举证系借贷等非赠与关系时,认定为赠与或更妥。同时,为了兼顾个案中出资的父母对子女小家庭的实际贡献,在离婚时,可通过对出资方子女倾斜分配的方式予以平衡。


另,笔者也呼吁不论父母或子女方,最好有系统性、全局性、灵活性的家庭财产规划意识。根据家庭的资产类型、家族企业经营情况、子女婚姻变动等情况,通过赠与、借贷、遗嘱、保险、保险金信托、家族信托等方式,提前为子女做好婚前、婚内及离婚后财产规划安排,并实时根据客观变化的情况局部调整家庭财产安排。尽量通过事前防范方式,从源头上避免或减少此类案件发生。




注 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若干规定》”)

[6]江苏高院民一庭,《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2019年7月18 日

[7]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与参考丛书编选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三版),2023年9月,第67页-70页。

[8] 黄蓓、孙路路,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有房屋分割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发表于 2024年1月15日

[9] 郑学林 刘敏 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杂志社》2021年第13期, 2021年5月10日

[10] 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会|中国民商法律网微信公众号 | 2024年01月08日

[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12] 景梦婵,《一方父母出资买房 离婚房子归谁?》,发表于微信公众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表时间:2023年10月19日

[13] 少年家事庭,《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丨实务纪要》,发表于微信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发表时间:2022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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