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中联(郑州)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起矿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先后取得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至此,历经近5年的诉讼,最终驳回了对方的诉请,完全实现了代理目标,帮助客户某央企矿业公司成功避免2亿余元的损失。
中联律师事务所邢昆朋、麻少洋受律所指派代理该两案一审、二审,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中联郑州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海量的事实材料,深入了解10余年的合同招投标、签订、履行过程,对照国际、国内工程管理实务及立法原理,从纷繁复杂的法律关系中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在诉讼前即对该两案最有可能的审理走向为客户作出有价值的预判,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清晰、完备的诉讼策略,为案件最终胜诉做了充分的准备。
委托人作为业主与A公司签订矿山建设合同。施工过程中,委托人所在集团的工程公司对包括涉案项目在内的整个矿山进行总承包。工程公司将整个矿山分标段招标,A公司中标原施工标段后,与委托人就工程公司总承包之前的工程与委托人、工程公司等办理了工程量、工程价款阶段性的“工程盘点”,随后A公司继续施工。合同履行后期,委托人、工程公司、A公司、B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A公司权利义务由B公司继受。B公司设立分公司原告继续履行施工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工程公司、A公司及B公司等每月都对当月施工的合同履行各项状况进行计量、计价。工程超过约定工期约5年才竣工后,B公司拒绝在结算定案表上签字。随后,原告起诉委托人及工程公司,认为合同履行中的计量、计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要求在结算定案表的基础上对人材机等生产要素,特别超过约定工期的工程量重新计量计价,主张委托人和工程公司应另支付工程款1.2亿元。
另一案件案情与前述案情相同,原告另主张工程款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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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昆朋
执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公司治理与股权投资,海事海商与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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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npeng.xing@sgla.com
麻少洋
执业领域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诉讼、强制执行程序、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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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yang.ma@sg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