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许多夫妇在国外结婚定居。那么,如何通过外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能否得到中国法院的承认?笔者根据处理涉外离婚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结合实际案例提出了实务建议。
一
外国法院对离婚判决的承认。
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对与中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二
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如何申请?
01
管辖法院
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02
申请范围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申请承认仅适用婚姻关系解除。
03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2)外国离婚判决书原件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离婚判决书应能体现生效时间。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依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判决生效证明文件和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3)上述判决书、证明文件应经该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04
委托代理人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在国外出具的委托书,必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
05
提交法院
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06
人民法院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
三
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为中国籍,户籍地为江苏省苏州市XX区,李某为马来西亚籍。二人于2016年在南京登记结婚。双方均长期定居于瑞典。后因性格不合,于2022年在瑞典法院判决离婚。现张某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确认该离婚判决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1、管辖法院:
因张某长期定居瑞典,由其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即本案应向其户籍所在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1)由委托人起草申请书并由王某本人签字。
(2)瑞典离婚判决书原件。该原件需经瑞典公证机构公证、瑞典外交部认证和中国驻瑞典使馆/领馆认证。因本案为双方当事人联合申请离婚,不存在原、被告情形,无需提供已合法传唤被告的证明材料。
(3)授权委托书。
(4)上述材料经翻译公司翻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翻译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具备翻译服务项目即可。
(5)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述材料、申请人护照、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立案。
(6)由人民法院安排听证程序,对申请事项、证据材料进行阐述。
(7)最后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