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全球化和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不仅关乎个体的健康成长,更是维系社会稳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未成年人面临的风险和挑战也在增加,这要求我们必须不断更新保护策略,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保护体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5月30日首次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浅作本文。
二、未成年人遭受侵权的三种类型
本文按生活场景分,将未成年人侵权分为家庭类侵权、学校类侵权、社会类侵权三类,现选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三个典型案例,分析如下: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家庭中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并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发挥家庭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基础作用,但同时,也有不少未成年人的侵权案发生在家庭场景中,且侵权实施人为包括父母在内的家庭成员。
案例: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6号)
l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某某与前夫离婚后,其10岁女儿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后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恋爱并同居;期间,陈某某因不满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将其殴打致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刘某某为保护童某某选择与陈某某分手,但在陈某某道歉后又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烟头烫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童某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采取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吞烟头、冻饿、凌辱等方式体罚、虐待童某某。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某日,被告人陈某某为童某某洗澡,因童某某认为水温不适,陈某某遂故意将水温反复调至最高和最低档位浇淋童某某。被告人刘某某听到童某某喊叫,进入卫生间查看,陈某某谎称水不热,刘某某遂关门离开。洗完澡后,陈某某将童某某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当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二被告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刘某某对童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将抚养权从刘某某变更至被害人父亲,并联系心理医生定期对童某某进行心理辅导,协调解决其入学、生活困难等问题。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02767.35元。
l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二、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
l 案件分析
陈某某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家庭成员”,在经常性虐待当中造成了被害人的轻伤以上的后果,刘某某作为被害人母亲有义务保护被害人,但其不仅放任事实发生,更是时有参与,所以两人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数罪并罚。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参考,其在认定是否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情节上从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出发,考虑到童某某所造成的生理伤害及心理影响,认为陈某某已经达到“以特别残忍手段”的程度,依法准确作出判决,同时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和家庭保护。
未成年人入学后,在校时间甚至长于家庭。学校是未成年人学习和生活的重要场所,学校也是校园霸凌、食品安全等未成年人侵权案易发之处。
案例:江某某正当防卫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5号)
l 案情简介
被告人江某某(时年14周岁)系湖南省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因江某某在春游时与同班同学胡某发生口角。2019年5月17日上午早读下课后,江某某在上厕所时,与被告人江某某不和的同班同学孙某某、胡某等人拉扯江某某,并踢了其一脚。后因上课时间到了,各自散去。第二节课下课后,孙某某邀约同学张某某、胡某等人帮忙殴打江某某,并向张某某指认正在厕所内的江某某。午饭后,孙某某又邀约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帮忙殴打江某某。随后,孙某某等7人前往教室寻找被告人江某某,其他8人在厕所里等候。江某某拒绝前往,孙某某称若不去将强行带走,江某某被迫跟随前往,并将同学用于开药瓶的多功能折叠刀(非管制刀具,刃长约4.5厘米)藏在右手衣袖内。到达厕所后,孙某某、胡某、张某某及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吴某等15人把江某某围住。陈某甲上前扼勒江某某的颈部,把江某某摔倒在地后,骑坐在其身上殴打,孙某某、胡某、张某某等人一拥而上进行踢打。在受到群殴之后,江某某掏出折叠刀乱挥,捅伤陈某甲腰背部,划伤吴某大腿。殴打持续约一分钟后,众人散开。江某某从地上爬了起来,背靠厕所蹲坑的矮墙坐在地上,站在江某某背后的陈某乙对其掌掴,江某某遂转身用折叠刀向陈某乙腹部捅刺一刀,张某某等人再次殴打江某某后离开。后陈某甲、陈某乙、吴某被送至学校医务室治疗。经鉴定,陈某甲、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吴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年8月7日,江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江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江某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江某某在遭受学生霸凌时,实施防卫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l 判决结果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
l 案件分析
被告人江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学生,在遭受15人的群殴时无论是从其防卫意图、防卫时间还是防卫限度上来说,都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本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从校园暴力方面凸显了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学校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学生的教育和监管。
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侵权占比也不低,如公共场合的安全设施设备不到位发生的未成年人身损害案等,还有游乐场、餐厅经营管理不善导致的侵权等。
案例:胡某某、王某某诉德某餐厅、蒋某某等生命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27号)
l 案情简介
胡某甲(殁年15周岁)系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之子,其与蒋某某(时年14周岁)、陈某(时年14周岁)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2018年5月19日,胡某甲等人来到重庆市某县德某餐厅为蒋某某庆祝生日,胡某甲提议要喝酒庆祝,蒋某某同意,遂在德某餐厅购买了啤酒,并在该餐厅就餐饮用。胡某甲及蒋某某每人喝了两瓶啤酒后,陈某到达该餐厅。随后,三人又在该餐厅喝了四瓶啤酒。饭后,胡某甲提议外出玩耍,后遇见陈某某、邓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等四人,七人相约至湖边玩耍。在湖边泡脚戏水过程中,胡某甲不慎后仰溺水。众人试图救援,但未能成功。
胡某某、王某某将德某餐厅、其他六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重庆市某中学等诉至法院,请求共同赔偿胡某甲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另查明,本案共餐和游玩的未成年人均系重庆市某中学初中二年级学生;在日常教学管理中,该中学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对学生进行了日常安全教育,并完成安全日志、教学笔记等工作。
l 判决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一、由被告德某餐厅赔偿原告胡某某、王某某人民币21183.36元;二、由被告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3530.56元;三、由被告陈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824.45元;四、由被告王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1412.24元;五、由被告邓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六、由被告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七、由被告张某某的监护人赔偿原告人民币2118.34元;八、被告重庆市某中学等不承担责任。宣判后,胡某某、王某某、德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l 案件分析
该案件中胡某甲虽为未成年人,但作为中学二年纪学生,并且接受过学校的相关安全教育,应当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监护人对其饮酒行为等日常生活习惯具有教育义务,因此胡某甲自身与其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德某餐厅作为经营者,具有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责任,其向未成年人卖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销售酒的规定,其行为事实上增加了胡某甲的风险,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其他共饮者也均系为成年人,仅有相互提醒的义务,故承担较小的责任。
而重庆市某中学在日常教育中已经履行教育机构职责,且事发当日为周末,故不承担责任。
三、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门法
未成年保护的专门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法律分别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纬度,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如不良行为的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以及重新犯罪的预防,从而形成全面、多角度的保护体系:
1.家庭保护中,①明确监护人责任: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保护责任。②进行家庭教育:家庭应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进行正确的价值观教育,发挥预防犯罪的基石作用。③预防家庭暴力: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提供预防和干预措施。
2.学校保护中,①打造安全教育环境:学校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有益的学习环境。②采取法治与德育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预防不良行为。③进行早期发现与干预:建立机制,早期发现学生的不良行为并进行干预。
3.社会保护中,①净化社会环境:社会应提供健康向上的文化产品,净化社会环境。②加强公共安全: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③完善社会服务与支持: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和支持,如心理咨询、职业指导等。
4.在司法保护中,①特殊司法程序:对未成年人案件采取特殊的司法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②教育、感化、挽救: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同时预防重新犯罪。③隐私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避免公开审判等可能造成二次伤害的做法。
四、保护未成年人的呼吁
在现代社会,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可能遭受多种侵权类型,如网络沉迷、校园欺凌、家庭暴力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威胁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有利于全面发展的成长环境,是每个成年人、每个家庭、每个组织乃至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同时也呼吁每个家庭成为未成年人保护的第一道防线。父母和监护人应当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为孩子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的成长环境,同时教育他们学会自我保护,远离各种潜在的危险。呼吁每个学校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现象,同时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指导,帮助学生建立积极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呼吁社会各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媒体、企业和志愿者团体都应发挥各自的作用,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共同营造一个有利于他们成长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