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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梳理(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之一:股票期权(上)
李岩 | 2024-06-25

股票期权(即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在股票期权的行使中,“授予日”,也称“授权日”,是指公司授予员工上述权利的日期;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股票期权是一种不同于职工股的崭新激励机制,属于长期激励的范畴,它能有效地把企业高级人才与其自身利益很好地结合起来。



问:

股票期权有哪些特征?

答:

(1)股票期权的授予主体是上市公司;


(2)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3)购买股票期权的价格是特定的,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


(4)股票期权的行使会增加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是由持有者向公司购买未发行在外的流通股,即是直接从公司购买而非从二级市场购买。


问:

对于股票期权的性质的确认即征税是如何规定的?

答:

(1)员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2)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3)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