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享有股票增值权的激励对象不实际拥有股票,也不拥有股东表决权、配股权、分红权。股票增值权不能转让和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等。每一份股票增值权与一股股票挂钩。每一份股票增值权的收益=股票市价-授予价格。其中,股票市价一般为股票增值权持有者签署行权申请书当日的前一个有效交易日的股票收市价。
问: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 答: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问: 股票增值权应纳税额应当如何计算? 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相关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文件同时明确了,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计算纳税。 问: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何时发生? 答: 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问: 相关概念解释 答: (1)授予日: 授予日的确定一般是在相关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 (2)可行权日: 一般股票增值权计划都会规定行权限制期,行权限制期满后的当天为可行权日。 (3)行权日: 即股票增值权的被授予人行使权利并可以获得收益的日期。 (4)规定月份数的计算: 根据财税〔2005〕35号文件的规定,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