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被誉为中国数据资产元年,财政部关于数据资产入表和管理的新规相继实施。半年来至少有54家企业完成数据资产入表。本文旨在通过入表成功企业画像初探企业特点与数据资产变现情况,并对入表企业确权难问题作简要分析。
一、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成功案例画像
2024年1月1日《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11号文”)开始施行。据公开数据显示,截至7月5日全国共计54家企业完成数据资产列入资产负债表。企业数据资源作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变现主要经历“数据资源(盘点)—数据资产(剥离、确权、治理)—数据资产入表(计量与计价)—数据资产变现(增值、融资、交易等)”四个步骤,因此成功入表将为企业数据资产下一步变现做好准备。
1.入表企业暂以国企为主,民企初露头角
数据资产入表是大数据时代企业财务会计准则的重要创新,也是我国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的重要举措之一。在已入表的54家企业中,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有50家,占绝对多数。但值得注意的是,数据资产入表并非“国企专利”,民营企业同样享有政策红利。
2.入表企业增信融资初露头角
据公开数据显示,已完成数据资产入表的54家企业中,至少有7家企业已经实现以数据资产增信融资。这些企业以入表的数据资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获批额度最高达1000万。
3.入表企业数据资产交易“静待花开”
数据资产与数据产品关系密切,但截然不同。数据产品是数据资产的商品化,在数据市场具备商品属性可自由交易。而数据资产的体量和价值释放空间要远远大于数据产品,但其交易还处于探索阶段。以数据资产入表的54家企业为例,其数据产品交易偶有发生,但尚未有数据资产交易相关信息披露。如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其自主研发3个系列的数据产品(高速公路重点车辆监控产品、高速公路车流量产品和高速公路道路安全产品 )在上海数据交易所成功挂牌,并完成场内3笔交易。2024年1月1日广东联合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完成数据资产入表,但入表后暂无数据资产交易。
二、企业数据资产入表确权难与实践应对
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或变现)面临两大难点:一是确权难,二是估价(量)难,因此需要法律、资产评估、数据交易所和金融机构等一站式综合服务,而法律服务往往成为企业入表动作的起点。
1.企业数据资产确权难的底层逻辑
在11号文施行之前,企业的数据资源一部分已经以无形资产或者存货等“资产”类项目列于资产负债表中,而另有一部分数据资源虽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资产”定义但因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未能入表。11号文对这两类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皆适用。符合“资产”定义是这两类数据资源入表的门槛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33号)第20条的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由此,企业数据资产入表首先需要确认企业对某项数据资源的所有权或控制权。然而,我国的数据产权立法仍在探索构建中,这是数据资产确权难的底层逻辑。《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被认为是数据财产赋权专门立法的指引和依据,但数据财产保护的专门立法尚未出台。
2.企业数据资产确权的实践应对
2022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创造性提出数据产权的三权分置制度,即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数据二十条》作为建立数据产权制度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为企业数据资产确权指明了方向。但是,与不动产的登记制度、知识产权的审查注册登记制度相比,数据产权尚缺乏统一、具体和可操作的确权制度。各地数据交易中心和一些互联网服务平台(如人民网)先行一步,积极探索数据资产确权登记制度的可行方案。从企业数据资产入表成功的54家企业来看,至少有25项数据资产在登记确权方面作了有益尝试。在确权平台的选择上,目前大部分企业都是选择本地数据交易中心,但也有企业尝试跨区域数据交易中心作数据资产确权(见表3红色标注)。例如泉州市泉港智慧停车有限公司跨省选择在广州数据交易所完成确权。但是,各地数据交易中心和互联网服务平台完成的确权登记一般注有登记期限(1年至5年),其登记确权的效力范围、到期后如何延展等均需要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
朱晓丹
中联大连办公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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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 威
大连海洋大学2023级法律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