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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从家庭保护视角谈未成年人保护
| 2024-07-13

在《以案说法:未成年人常见的三种侵权类型》中,提及未成年人常见的三种侵权分别为家庭侵权、学校侵权、社会侵权。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也基本对应侵权类型,分别为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司法保护。现本文以家庭保护视角展开,浅谈未成年人保护。


一、家庭视角下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主体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典》相关规定,家庭场景下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主体主要以监护人身份体现,且该监护人尚有顺序之分,本文结合规定梳理如下:


家庭视角下的未成年人的保护义务主体

监护人顺位

免于/需要承担监护职责的条件

法律依据

父、母

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可免于承担监护责任

《民法典》第19条、第、20条、第26条、第27条、第1074条、第1075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

祖父母、外祖父母

(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法监护的;

(2)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负担能力。

兄、姐

1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法监护的;

2)兄、姐有负担能力。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如表兄姐、未成年人所在地民政部门等

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的前提是:

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一、家庭视角下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类型

本文结合实务,梳理家庭视角下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类型共四类,具体如下表:


家庭视角下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类型

权利分类

权利列举

法律规定列举

人身权利

1. 未成年人免遭家庭暴力的权利;

2. 未成年人免遭虐待的权利;

3. 未成年人免遭遗弃的权利;

4. 未成年人免遭性侵类犯罪的权利;

5. 未成年人被抚养的权利;

6. 未成年人被探望的权利;

7. 未成年人符合一定条件下被收养的权利。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 、第24条、第54条、第95条、《民法典》第1042条、第1067条、第1071条、第1072条 、第1084条、第1086条、第1093条、《反家庭暴力法》第12条 、《刑法》第236条、第301条、第358条、第364

财产权利

1. 未成年人继承权受保护的权利;

2. 未成年人获赠(含被赠与、遗嘱、遗赠)获得财产不被非法侵占的权利;

3. 未成年人其他个人财产不被非法侵占的权利;

《民法典》第19条、第1120条、第1127条、第1133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第35条、第107条、第129

身份权利

1. 未成年人确认存在亲子关系的权利;

2. 未成年人确认否认亲子关系的权利。

《民法典》第1073

知识产权

未成年人的知识产权获得保护的权利,列举如下:

1. 未成年人对发表著作、美术作品、发明等的署名权;

2. 未成年人对创作作品的发表权、出版权等;

《民法典》第123条、《著作权法》第2条、第10

对第三方构成侵权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的权利

此类一般表现如下:

1.未成年人毁坏他人财物;

2.未成年人致第三方人身损害。

《民法典》第1188


三、家庭视角下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的案例

(一)未成年人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例

案例一:智障未成年人遭遇生父性侵----卢某某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1.案情概述

卢某某系卢某一的父亲,卢某某明知卢某一未满14周岁且精神发育迟滞,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导致卢某一怀孕。2015年12月14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现卢某某在监狱服刑。该刑事案进入审理阶段后,法院认为应当依法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遂向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申请撤销卢某某的监护权资格。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接受法院司法建议,向法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监护权。由于卢某一的母亲饶某某患有重度精神发育迟滞,卢某一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现在唯有能力照顾卢某一的姑姑已经60多岁。


2.法院裁判观点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卢某某作为卢某一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卢某一实施性侵,严重损害了卢某一的身心健康,已经不适合再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故对申请人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的申请,依法予以支持。由于卢某一的母亲患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独立生活能力,不能尽到监护责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去世,其姐姐系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另外,综合卢某一的其他亲属的经济条件及身体状况等因素,亦不适合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依照相关规定,依法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卢某某对卢某一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泸州市纳溪区民政局担任卢某一的监护人。宣判后,本案没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36条、《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明确规定了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罗列如下: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本案中,法院依法撤销亲生父亲卢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为被监护人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并为处理该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司法案例。

(二)未成年人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例----肖某某诉张某侵权责任案


1.案情概述

肖某某系未成年人,乃张某、肖某的婚生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张某与肖某协议离婚,并约定肖某某的抚养权归肖某,双方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坐落于某县东北新城的商品房赠与婚生子肖某某所有,该房屋的按揭贷款由张某继续偿还。张某、肖某在离婚后不久,因张某无力偿还按揭贷款,张某与肖某商议后共同将案涉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由张某持有余下卖房款(已扣除按揭贷款),肖某与张某交涉,要求张某应将持有的卖房款返还给肖某某,但张某认为卖房行为系赠与人张某与肖某共同达成合意的撤销赠与行为,故返还缺乏法律依据。交涉无果后,肖某遂以肖某某的名义起诉要求张某返还余下卖房款。


2.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未成年的婚生子女,该赠与行为,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是多种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属性,对当事人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具有保护、照顾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目的,本质上属于夫妻在分割共有财产中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且已被生效裁判文书确认,而该民事调解书属于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设立或者消灭的法律文书,未成年人子女凭该生效的裁判文书即已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而无需另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因此,赠与人已无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对张某辩称的赠与行为已被撤销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本案中,张某与肖某因所谓的无力偿还按揭贷款,进而共同处置涉案房屋,该处置行为并非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因此,张某与肖某的共同处置行为侵害了被监护人肖某某的利益,张某与肖某应共同对肖某某承担民事责任,即张某与肖某需向肖某某返还原物或在原物返还不能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鉴于肖某某已年满14周岁,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且又是涉案房屋的原所有权人,法院在征询其意见时,肖某某明确表示认可涉案房屋已被出售的既定事实,并只要求张某将剩余房款予以返还,由其法定代理人肖某代为保管,对其真实意愿,本院予以尊重,故最终判决张某应将其所获得的剩余房款返还给肖某某。


3.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9条明确规定了: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男女双方离婚时已通过共同赠与的方式将案涉房产赠与给子女肖某,且本案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后双方私下出售已赠与房屋给第三方的行为已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一方继续占用房屋受让款于法无据,故最终被判要求返还剩余房屋受让款,弥补给子女造成的损失。

(三)未成年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例---林某与区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1.案情概述

香港居民区某与内地居民林某曾系情侣关系,双方分别于2015年、2018年非婚生育两名子女,2021年双方分手,均不愿抚养两名子女。两名子女目前与林某共同生活,但林某无工作且患有精神疾病,疾病发作时有自残和殴打孩子的暴力行为,据林某所在社区居委会反映,林某曾多次扬言要携带孩子跳楼。区某经济实力雄厚,名下有多处房产,并拥有博士学位。林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两非婚生子女与区某具有亲子关系,并判决两子女由区某抚养。林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同居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备忘录等证据,拟证明两非婚生子女与区某具有亲子关系,区某未提交相反的证据。法院责令区某配合做亲子鉴定,但区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女儿已满八周岁,在接受法院询问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不愿意跟随母亲生活。


2.法院裁判观点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推定区某与两非婚生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区某认可一审判决,未提出上诉,且在二审期间区某仍不同意做亲子鉴定,该院予以维持。区某、林某作为父母对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但对于抚养权的归属,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本案现有证据表明,林某患有抑郁症,存在殴打、捆绑孩子的行为,多次扬言要携带孩子跳楼,坚决不同意抚养孩子,无论林某出于何种动机,由林某抚养明显不利于两个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而区某精神健康、经济条件优越、受教育程度较高,由区某抚养两个孩子更为适宜,故判决两非婚生子女由区某直接抚养。判后,及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使双方均认识到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区某亦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表示同意抚养携带两个孩子,并向法院赠送锦旗。


3.律师解读

非婚生子女既包括父母双方均系非婚正常同居下共同生育的子女,也包括父母系非法同居(如婚外情所生等)生育的子女。本案中,案涉两名子女系第一种情形。且对亲子关系的确认采取推定方式。根据《民法典》第26条、第1071条等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故区某和林某对非婚生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现今非婚同居现象愈加普遍,故也建议该类人群,妥善处理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事宜,避免未成年子女幼无所养,此举不仅于家庭伦理不符,亦违法。另在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时,也应当认真听取并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等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四)造成第三方侵权时监护人代为承担责任的案例---徐某诉孙某财产损害纠纷案


1.案情概述

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系邻居,2022年3月23日原告徐某发现其院内水池景观石被盗、瓷砖及多肉等物品被破坏,徐某发现系被告孙某的儿子孙某某(8周岁)造成的。原被告就损失沟通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院内水池的景观石及马赛克修复费用损失8000元。


2.法院裁判观点

案件受理后,高新区法院办案人员主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向被告孙某释明法理,告知其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应尽到的监护职责,如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孙某表示理解,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办案人员也与原告徐某协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邻里之间应互帮互助,远亲不如近邻。最终,双方当事人各让一步,达成调解并当庭履行完毕,握手言和。


3.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20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孙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对自身的行为以及损害后果的认知能力不够,孙某作为其监护人没能及时阻止,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而法院通过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弘扬了中华民族邻里和睦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小结

家是子女最温馨的港湾,父母等至亲也是子女最亲近的人。通过上述案例,也可看到部分家庭中的监护人不仅未尽到抚养、照顾子女的责任,有些至亲更是把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子女,好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文亦呼吁: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自身应加强对法律的学习,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既要避免自身对未成年子女构成侵权,也要避免因监护不到位导致子女对第三方侵权,并最大化确保子女身心健康成长。


撰稿/ 陈春艳 杨    宇
编辑/ 李敬知
审核/ 田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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