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中联动态
SGLA LAW FIRM
专业 | 房势下行,借名买房又出新幺蛾
| 2024-07-23
      借名买房,顾名思义是在自己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多是为了规避国家的限购政策。以往房价上涨,借名买房类纠纷基本都是出名人见财起意,据房为己有,鸠占鹊巢。而如今房价下跌,借名人又出新幺蛾,开始金蝉脱壳,弃房甩锅。
      以笔者近期办理的一起借名买房纠纷为例:当事人原系男女朋友关系,男方因不具备南京市的购房资格而借用女方名字在南京首付三成买房,后断供。现房价已经跌破银行的贷款余额,男方将“负资产”(房子)连同债务(按揭贷款)全部甩锅给女方,自己远走高飞。关键是双方甚至没有一份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男方还倒打一耙,说将以民间借贷、附条件赠与为由,要求女方偿还已付的全部首期款、月供本息等!至此,女方完全陷入了蒙圈的状态,不知所措。
      我们在充分考虑案件的复杂程度之后,帮女方做了如下分析:
      1、如果诉请确认借名买房合同无效,则法院可能判令房产过户至男方名下,但贷款银行作为第三人,其根据贷款合同认定的债务人为女方,其要求女方结清全部贷款。如果这样,不但房子没了,贷款还要全部承担,对女方将极为不利。
      2、如果诉请解除借名买房合同,由男方返还断供期间女方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并承担之后的月供款、罚息及其他费用等。必要时,将银行列为第三人,通过拍卖、变卖房屋的价款清偿银行贷款,不足部分由男方偿还。
      综合利弊之后,我们决定采用第2种方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书面和解协议,男方按期支付贷款并承诺尽快办理房产过户(目前南京已经全面放开限购),不会影响到女方的个人征信,女方撤诉处理。
      天下之人,熙熙攘攘,皆为利来利往。一个“利”字,让曾经的恋人在分手之后多出了莫名的惆怅与纠纷。幸好女方没有遇到“买房杀猪盘”的骗局,否则损失可能更加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