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未成年人的保护分为六大类:即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并在第四章罗列了社会保护的义务主体和具体情形,本文结合案例,从社会保护角度继续谈未成年人的保护。 一、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义务主体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2条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结合该法第四章的规定,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义务主体为国家、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现归纳如下: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2.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 3.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4.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 5.部队。 6.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 7.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客运组织。 8.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 9.新闻媒体。 10.住宿经营者、公共服务组织:如大型的商场、超市、医院、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馆、宾馆、酒店等。 11.营业性娱乐场所:如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12.游艺娱乐场所。 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视角下的相关案例 (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未落实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被专项监督 案例:北京市检察机关督促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公益诉讼案(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1.基本案情 北京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未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规定,存在对未成年人收费问题,损害了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裁判结果 检察院发现部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收费线索后,在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开展了专项监督活动。北京市三级检察机关对80余家区级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09家市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逐一排查,发现其中40余家存在对未成年人违反收费情形,损害了未成年人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收集证据,并与相应行政部门积极开展磋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目前包括故宫、八达岭长城等在内的40余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全部实现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 3.律师解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4条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激发未成年人爱国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的重要阵地,上述案例中近40余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违法收费的行为违法本条规定,不利于未成年人爱国教育工作的开展。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存安全隐患且未标明适龄范围被判担责 案例:“密室逃脱”存隐患,免责声明不“挡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1.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5岁的小涵(化名)与同学一起前往承德市某密室逃脱娱乐室去体验密室逃脱游戏。该娱乐室接待服务区悬挂有“古村中学”主题游戏宣传画,但背景昏暗、宣传字体呈血迹流动状,并标明该游戏主题特色为“悬疑、恐怖、剧情”,宣传画下注明有“14岁以下不建议游玩本主题”字样。游戏开始前,8名同学在密室逃脱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实景恐怖密室体验免责声明。但在游戏过程中小涵却不慎跌倒,致使双腿摔伤,不能行走。随后,小涵打电话给父母,由其父亲带小涵到承德市中心医院急诊后住院医治,诊断为:左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 2.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签订上述免责条款时取得了监护人同意,也未能排除安全隐患。故而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存在着重大过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0304.94元,密室逃脱娱乐室赔偿10658.73元。 3.律师解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0条、第56条、《关于加强剧本娱乐经营场所管理的通知》第2条第(三)项、第(四)项等规定,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使用内容健康、积极向上的内容,对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娱乐内容,其剧本娱乐活动不得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即不应当包含有恐怖等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设置的场景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应当标明适龄范围。 本案中,“古村中学”剧本脚本备案登记时,注明的是“适龄定为18周岁以上”,但经营时注明的是“14岁以下不建议游玩”,违反了相关规定,故被判承担责任,该判决对相关经营者规范经营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较强的警示作用。 (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审慎义务 案例:卓某与某中学劳动争议案(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基本案情 卓某原为某中学体育老师兼武术教练。任职期间,卓某与他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卓某服刑完毕后继续回某中学工作。后该学校以卓某有暴力犯罪记录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卓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认定某中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裁判结果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应当及时解聘。本案中卓某有暴力伤害犯罪记录,某中学有权解除与卓某的劳动合同。 3.律师解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具有如下义务: (1)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2)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 (3)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等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教育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对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的相关人员,处理如下: (1)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含教职员工),禁止/判决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2)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3)教职员工实施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近年来,新闻媒体仍不时报道出幼儿园员工虐童、学校教职人员猥亵性侵等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事件,每一起无不牵动无数父母的忧虑担心。本案中,该中学发现卓某有暴力伤害犯罪记录,并解除与卓某的劳动合同完全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宗旨。 (四)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致使其伤残应担责 案例:邓某诉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来源: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八件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三) 1.基本案情 2022年1月,尚未满15周岁的邓某决定和同学黄某、钟某一起去打工赚钱。2022年1月25日邓某经案外人吴某介绍到某科技公司处从事切割铝材工作,当日下午,邓某被切割机切伤左手的大拇指、中指、无名指,后邓某被送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5天,在治疗中邓某的大拇指因无法接合被截除。经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为9级。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邓某作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经他人介绍到某科技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邓某在上班时受伤,伤残等级为9级,某科技公司应当向邓某给付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计算的一次性赔偿金,法院遂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邓某一次性赔偿金、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非法用工待遇共计18万余元。 3.律师解读 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对应聘者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上述案例中准确适用法律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五)对学校周边特定距离设置彩票销售网点不予许可 案例:尹某诉天津体彩中心行政许可案(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之十一) 1.基本案情 2023年尹某向天津体彩中心提出在某报刊亭增设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的申请。天津体彩中心经勘查,告知尹某因该地址距离“某某路幼儿园”不足100米为由,未准许增设。尹某认为“某某路幼儿园”在街道办的备案为托幼点,不属于幼儿园;且天津体彩中心以该小区人行出入口计算报刊亭与“某某路幼儿园”之间距离方式有误,如果从该小区正门入口测算,则“某某路幼儿园”距离案涉彩票销售实体店应为1500米左右,符合增设条件。尹某起诉请求判令天津体彩中心准许其经营体育彩票销售实体店的申请,并赔偿其员工工资、房租等损失。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民办托幼点系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面向社会招收本市区域内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并对其进行看护的场所。无论幼儿园还是托幼点,其看护的学龄前儿童作为未成年人都应当获得同等法律保护。经实地勘测,从该托幼点到达案涉报刊亭步行距离少于200米。天津体彩中心对尹某增设案涉体育彩票销售网点的申请不予批准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六)住宿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法定义务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王某某与某宾馆住宿经营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少年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之六) 1.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案外人马某通过他人推送QQ好友的方式,与王某某互加QQ好友。在当晚的聊天中,王某某告知马某其系初中生,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并相约当晚见面。当日晚至次日间,王某某与马某两人先后三次共同入住某宾馆并发生性关系。马某因明知王某某系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王某某父母因王某某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赔偿,并代表其向当地检察机关申请,请求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据此出具支持起诉书,支持王某某提起本案民事诉讼。王某某遂以某宾馆未对未成年人尽到住宿经营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法定义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宾馆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2.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宾馆在接待王某某入住时,未尽到上述对未成年人安全保护的法定义务。王某某所受伤害虽系犯罪行为所致,但某宾馆作为住宿经营场所经营者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鉴于王某某因性侵害造成特殊心理创伤,法院判决某宾馆赔偿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千元。 3.律师解读 宾馆、酒店等经营场所是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的高发场合,对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7条明确规定了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的相关要求,分别如下: (1)未成年人入住或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2)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本案中,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均未发育成熟,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结语 本文中选取的六个案例,分别从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接受爱国教育的便利条件提供如免费开放、娱乐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的安全经营及审慎告知义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入职在职审慎义务、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对学校周边环境的维护整顿、住宿经营者安全保障法定义务视角,阐述相关义务主体对未成年人保护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社会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体系中的重要防线之一,其完善程度系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和法律的有效实施。其中,让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和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相关主体受到应有的惩戒,对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