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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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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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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笔者以任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辖14号】引入,浅析如下:


一、任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汪某因感情破裂,于2018年4月16日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唯一房产安置房,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单元601室,约定归原告任某某所有。现由于办理房产证需要被告汪某协助,但被告汪某已于2018年5月8日将户口迁回原籍贵州省赫章县,无法协助办理房产证。故向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龙湖街道龙湖新城北二期32幢1单元601室归原告所有。


2.裁判观点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以“涉及不动产纠纷,属专属管辖”为由将案件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管辖。理由:“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离婚这一人身关系事项而引发的财产分配事宜的纠纷,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范畴,应按照婚姻家庭纠纷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即使离婚后财产分配涉及不动产,由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二、实务观点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时是否适用专属管辖,一二审法院持截然不同的裁判思路,笔者检索后发现,实务中,对该问题主要持两个观点,结合案例说明如下


观点一: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的,仍适用一般管辖,不适用专属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案例一:(2020)冀09民终6163号


1.基本案情

王某离婚后因履行协议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而产生纠纷,一审法院认定离婚后财产纠纷,属婚姻家庭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王某认为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登记转移登记至起诉人个人名下,属于不动产协助过户原因而产生的纠纷,并非对财产的归属产生争议,是一种涉案房产不动产的权属登记确认纠纷,故提起上诉。


2.裁判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规定,结合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涉案当事人并非系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而产生的物权纠纷,该案属离婚后财产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3.律师解析

结合实例,笔者总结,此类离婚后财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由属于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而非第三部分“物权纠纷”,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不动产专属管辖属于物权纠纷。二是《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可以看出,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适用协议管辖,而不动产专属管辖是不能协议更改的。三是从婚姻家庭纠纷的复杂性、当事人的诉累等方面考虑,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涉及不动产均不适合专属管辖。


观点二: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仅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典型案例一:(2021)吉0781民初2297号


1.基本案情

原告何某、被告马某于2019年9月2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位于沈阳市的一套楼房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楼房归被告,由被告偿还银行贷款,离婚后被告只交了一年房贷,2020年以来的银行贷款被告无能力交付,被告主动找原告说:他不再向银行交付贷款,放弃房屋所有权,楼房归原告所有,故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扶余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原、被告共有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负责偿还该楼房在银行按揭贷款30万元。


2.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何某与马某于2019年9月27日,经法院判决离婚。现何某请求分割双方共同共有位于沈阳市浑南区面积为77.79平方米楼房,应属于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


典型案例二:(2020)冀01民辖60号


1.基本案情

崔某与吕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宁晋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到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不动产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所以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出具(2020)冀0528民初364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报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本案系因不动产的分割引起的物权纠纷,争议标的物为石家庄市大经街中山华府2号商务楼2004房产,位于石家庄市桥桥西区。因此,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妥。”


3.律师分析

笔者总结,此类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是虽然离婚后财产纠纷系因离婚这一基本法律关系而发生,但如果男女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不动产分割为诉讼内容,人身关系这一法律关系要素在诉讼中的占比已不大,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其次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所持观点1也为:如果夫妻双方已经根据法院判决离婚或者协议离婚,而仅仅以涉案房地产分割为诉讼内容,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三、笔者观点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结合相关观点,认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具体理由两点:


一、离婚后财产纠纷如适用专属管辖将导致案件管辖的困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第三版)》2的观点,如果涉不动产离婚后财产纠纷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产生的问题如下:


1.造成动产和不动产的管辖冲突,如离婚后要求分割动产和不动产,到底依据动产适用一般管辖原则,还是依据不动产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给司法实践带来无所适从的困境。


2.造成多处不动产的管辖冲突,假设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不同地区有多套房产,离婚后并诉要求进行分割,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按照主要遗产所在地则会涉及不动产价值大小的问题,按照不动产所在地分别处理则违背了专属管辖的排他性,均会给当事人造成诉累,且浪费司法资源。


3.涉不动产专属管辖与涉不动产遗产继承纠纷专属管辖之间会存在管辖的冲突和竞合,如遗产继承中涉及不动产,那么应该按照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还是按照主要遗产所在地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管辖?两种专属管辖因具有排他性又不能同时适用,所以只能按照遗嘱继承专属管辖进行确认。


二、从涉不动产离婚后财产纠纷适用一般管辖的解释论分析


1.从民法体系角度来看,婚姻家庭编一直以来都是与物权编相并列,因婚姻财产产生的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所以在确定管辖上应当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其次,不动产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而离婚后财产纠纷则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的纠纷。


2.结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分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是基于婚姻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观点:离婚后财产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双方离婚时,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对于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的纠纷;二是当事人协议离婚时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离婚后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发生纠纷,由此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三是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而引发的纠纷,一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四是婚姻关系结束后,一方发现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的在离婚时未分割的其他财产而引发的纠纷。” 3,即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由下的具体情形不同,但均依托婚姻关系这一基础法律关系产生。所以适用一般管辖原则更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4



参考文献:

[1]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第141-142页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9月第三版第149-150页


[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11月


[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家庭、继承案例指导与参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9月第三版第149-152页



撰稿/ 杨    宇
编辑/ 李敬知
审核/ 田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