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介绍: 8月28日13时许,女子王某驾车行至青岛市崂山区青山村观景台附近时,因车辆较多通行缓慢,逆向行驶超车,与男子林某润驾驶的车辆相遇,王某驾车准备倒车并入顺向行驶车道。倒车过程中,林某润车辆持续向前跟进移动。因林某润车辆与王某车辆相距过近,王某无法并入顺向车道,期间与前方顺向行驶的旅游大巴车发生剐蹭。王某下车对林某润进行辱骂,并对坐在主驾位的林某润叫嚣:“你不能给我撞上!”王某打开副驾门去扇林某润耳光时,旁人劝解“不要打人”,王某置之不理继续扇林某润几大嘴巴子。尔后,王某绕到主驾位透过车窗又扇林某润耳光,离开时还口吐狂言:“我打你怎么了?我打你得挨着!”随即还不解恨,返回主驾位透过车窗再扇男子几耳光,并且囔囔:“你不是报警吗,报啊!”女子仍不解气,再次折回,透过主驾位车窗狠摔林某润几耳光。林某润全程毫无招架还手,此后鼻血漫溢,旁边男子说道:“千万别还手!千万别还手!”女子随即驾驶路虎越野车扬长而去。 王某打人的视频随即被上传到网络,无人不感到气愤至极。8月29日,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发布《情况通报》,简要通报了事发经过,公布调查处罚结果:对王某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通报一出,非但未能平息舆情,反而激起人们更大的愤怒,纷纷质疑对如此嚣张跋扈的王某处罚太轻、王某身份大有来头、王某被“居家拘留”等。 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不得不再次发布《情况通报》,对舆论关切进行回应。同日,青岛市公安局官方微信还发布中国政法大学陈碧教授对该通报的解读,解释了王某逆行打人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打到底能不能还手等问题。人们看了后一则通报似乎更加愤怒了,总感觉警方在以预约就诊、并入顺向车道等理由为王某开脱,总以为被司法机关惯用的口袋罪——寻衅滋事罪也对王某无法奈何了。 笔者以为,不论从普通老百姓的角度,还是从法律专业人士角度而言,都可以理解人们的愤怒,这种愤怒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矛盾: 第一,人们以为刑法已经足够严密到能够将其认为是构成犯罪的行为予以定罪处刑,与刑事司法并不能有效将此类行为予以定罪的矛盾。 我国现行《刑法》自1997年颁布以来,迄今陆续颁布了12项《刑法修正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危险驾驶罪等新罪名不断增设,而罕见废除旧罪名。人们以为刑事法网已经严密到足以对付各种恶人。遗憾的是,刑事司法并不足以对付此类恶人。 林某润被鉴定为轻微伤,尚未达到故意伤害罪所要求的轻伤以上的等级,王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陈碧教授谈及为何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时说道,寻衅滋事罪要求无事生非而殴打他人,而王某是因为逆行想并线又并不进去而殴打他人,属于事出有因;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要故意扰乱社会秩序,所以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笔者认为,事出有因往往是因为对方存在一定过错而为之,而林某润正常行驶毫无过错,王某逆行的行为则完全属于自己存在交通违法,而后想并线进入顺向车道则实属加塞,并不成为事出有因的理由,其不思悔改反而恶人先动手,比随意殴打他人更有过之而无不及。网络视频即足以为证,王某在堵车路段大庭广众之下,逆行、加塞、辱骂、殴打他人,态度恶劣、气焰嚣张,既扰乱交通秩序,又造成严重的网络影响,还不属于故意扰乱社会秩序么?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六)项“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刑事立案,并不冤枉她。 很多法律人士总有一种感觉,倍受诟病为口袋罪名的寻衅滋事罪,总在你意想不到时到处在寻衅滋事,将人们以为不构成犯罪的网络造谣、信访等行为妥妥地定罪了;而当在你盼着它勇往直前时却总在龟缩不前,比如人们想将一些恶人以此为由绳之以法时却常常沉默不语。正如法律人士常言道,在司法机关想要判处一个人刑罚时,那就是《刑法》总有一款适合你;而不想认定为犯罪时,则是《刑法》没有任何一款适合你。 第二,人们以为侵犯人身安全的行为应该得到严厉惩处,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事实上对侵犯人身安全的行为处罚极轻之间的矛盾。 人们对自身的人身安全往往是最为在意的,毕竟谁也不愿意生活在一个人身容易被侵犯的生活环境中,往往期盼能够对侵犯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惩处,以儆效尤。然而,行政执法、刑事司法总是会让人们失望至极,比如常见的打人被治安处罚的都不多,往往会以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了事。即便造成轻伤或者重伤二级,赔偿了受害人获得谅解的,往往以判处缓刑居多。再如,强奸一名成年女性的,往往仅被判刑三四年。而通常的危害社会秩序类的犯罪却判刑极重,比如组织十名女性卖婬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网络上组织赌博活动抽头渔利3万元以上即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刑罚;贩卖50克海洛因可以判处十五年以上刑罚;贩卖几张银行卡也可以判处一年左右的刑罚;甚至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2斤鱼虾也被判刑。 捕捞点鱼虾尚能被判刑,人身无论在何时何地不更应当被严格保护么,人身岂能不如鱼虾乎?笔者并非反对严惩危害社会秩序类犯罪,但相比较而言,侵犯人身安全类违法犯罪行为更应该被严惩。我国法律总是把社会秩序保护的严丝合缝,却总不把人提到应有的高度来保护,人们朴素的法律观、正义感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只有愤而怒之。 王某逆行打人的案子还是因为舆论发酵后才处拘留10日、罚款1000元的治安处罚,试想如果没有舆论介入会怎么处罚呢,大概率会是被“和稀泥”。嫖个娼还可能得到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呢,如此嚣张的辱骂、打人比这个处罚还轻,岂不是明摆着纵容这类恶性事件吗? 第三,人们以为奋起反抗不法侵犯而构成正当防卫,与刑事司法动辄对此认定为互殴之间的矛盾。 男子汉林某润面对女子王某数次打脸而不敢还手,旁边男子还喊:“千万别还手!”人们从这个案子中看到了,面对不法侵害只能忍气吞声,若敢反击势必要吃亏。这就是正当防卫长期以来被司法演绎成为互殴过后,人们不得不做出的“理性”选择,就如同彭宇案判决后人们不敢去扶跌倒的老人就是“最佳”选择一样。甚至有的派出所堂而皇之地贴出“上联:打赢坐牢,下联:打输住院,横批:不要打架”的宣传标语。试想,若无旁人高明指点“千万别还手”,林某润出手反击,被认定为互殴也并非不可能。 陈碧教授解读时也谈到在以后面对这样打人的是不是只有被打受辱时,并没有给出直接答案,只是回应称近期《治安管理处罚法》会迎来大修,正当防卫的思想会写进修订后的法律中,警察未来在处理此类治安案件时会更好把握这项原则。笔者认为,该法的修订是远水解不了近渴,现在被打了敢不敢还手呢?再者《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自1997年立法时就存在着,经是好经,但一直以来总是被歪嘴和尚念歪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即便弥补了这样的缺失,就一定不会被念歪吗? 毛泽东曾提出“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人若犯我,我必犯人”,所以在国力尚不强盛时就勇敢地打出了硬刚苏联的珍宝岛自卫反击作战、中印边境自卫反击战,做到了言必行、行必果。到了现代法治社会,就只能“人若犯我,我不犯人;我若犯人,必成互殴!”一个人被打后,只能以打不还手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生怕一反击就被定性为互殴,减轻对方的罪责,岂不荒唐? 恶人自有恶人磨,恶人更有法律收。人们总想着侵犯人身安全的行为能得到法律应有的处罚,人们总想着人应当在《刑法》中被写的更大一些,人们总想着法不应当向不法低头,但人们有时候看到的却是法律在向恶人低头求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