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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顶有棚,边有柱,难道就有纳税义务?
由明晟 | 2024-10-23

提到房产税,大家都不陌生,很多企业尤其是制造业单位,都需要缴纳房产税。那,什么是房产税呢?根据税法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听起来是不是非常简单?“房产”不就是房屋、建筑物嘛,厂房、自建房、商品房等等,那房产税就是以上述经营性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持有或出租上述房产的产权人征的税。这个征税对象概念看似简单明了,在实务中却显得太“粗颗粒”了,不够细化,导致操作性不强。

在税收实践中,情形远比寥寥几字的规定复杂得多。出卖人在拿地和开发过程中已经支付高额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买受人在购房时也已支付高额契税等,再征房产税明显是重复征税,对产权人和使用人都不公平。同时,在土地国有制下,房屋仅有70年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税的课税对象实际上不仅包括房屋还包括对应的归属国有的土地价值部分,显然在法理上也不具合理性。不过,这是另外一个话题,不是今天要讨论的主要内容。

实践中比较多发的争议,是房产税的“房产”究竟该如何界定。笔者认为,从税法层面来看,征收房产税的房产范围和一般意义的房产范围是不一样的,这也是房产税税务风险及争议的来源之一。房产税中的“房产”,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不动产”。何谓不动产?从经济学上来说,不动产是指依其自然性质不能移动,或一经移动便会损害其状态和经济价值的物,包括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与之相对应的为动产,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货物、货币等。即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或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标准。

那么,税法上的不动产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现行相关税收规定中,增值税对此规定较多: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3、财税〔2016〕36号公告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由此可见,房产一定比不动产的内涵要小。所以,房产税中的“房产”,首先要满足“不动产”这个前提。具备房产的一些功能,但是不属于“不动产”性质的“房产”,不属于房产税中的“房产”,比如:房车、可移动的岗亭、可拆卸再次使用的活动板房等。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通过上述规定却可以看出,房产税中的“房产”的范围,比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房产的范围要大,采取了概括式的表述,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这个“财产”必须同时具备如下形态或功能:1、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说明,这里的“房产”在物理上应当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2、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说明,这里的“房产”,只有其内部有相对封闭的空间,才能实现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目的。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形态或功能的“不动产”,才属于房产税规定的“房产”,才需要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笔者最近接到一个客户咨询:某生产企业A因为规模扩大,十多年前在原厂房的旁边接盖了几间仓库,仓库已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疫情期间,订单设备无法及时交付而全部堆放在厂房内。为了避免钢材、轴承等原材料风吹雨淋,A企业就在厂区室外搭建了临时钢筋棚,用于堆放原材料至今。钢筋棚顶面和两侧面都使用钢筋骨架,骨架外罩有PE苫布,另外两面留作出入口。税务人员在调查巡查过程中,认为钢筋棚有屋面且两边有柱,可供储藏原材料,属于房产,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

先看税法规定。按财税地字[1987]003号规定的“房产”,乍一看钢筋棚好像符合。其实,还有个文件,短小精悍到标题字数和正文字数差不多。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罩棚房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3号)规定,“加油站罩棚不属于房产,不征收房产税。”笔者之前也提到过,“不征”和“免征”虽然结果相同,但法律意义却天壤之别。加油站的罩棚一般为钢混结构,差一点的也是砖混结构,尚且都不征收房产税。那A企业的钢筋棚没有一砖一瓦,苫布只是为了免遭日晒雨淋,并没有形成封闭场所,同样更不应征收房产税。试想,如果文件规定,加油站罩棚属于房产,免征房产税,则意思就大相径庭了。意思即罩棚属于房产,但只对加油站的罩棚免征,其他单位的罩棚是应税对象,那么税企争议便会更多。

笔者还接到另外一个咨询。某大型停车场经营企业B,所管理经营的停车场绝大多数为露天车场。车场进出都有车牌识别抬杆设备,基本实现无人收费,部分车场因为更新改造慢,还会在出入口保留1个收费岗亭,少部分会有人值守,多数里边已经无人值班。近期主管税务机关对停车场行业进行纳税风险评估,认为B企业在经营停车场保留的收费岗亭应当全部全额缴纳房产税,双方遂起争议。

我们平时在小区保安处、公园景区都没少见这种岗亭。B企业的停车场岗亭,其实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直接建在地面上、用钢结构搭建的保安亭,有顶有门有窗有玻璃。还有一种也是四面有轻钢板,上面有顶做成的,但不是坐落在地面上,而是有轮子,可以推着走到不同的地方去做岗亭。问题是,后面这种可以移动到处使用的岗亭是房屋建筑物吗?能够移动的岗亭其实是一种设备,拆掉以后重装可以再利用,或者是推到一个新的地方也可以继续利用。能否移动或者移动后是否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是不动产跟动产之间的根本区别。因此这种类型的岗亭,根本不属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那么,B企业直接建在地面上的岗亭,就应当征收房产税吗?须知,这种岗亭看似符合〔1987〕财税地字第003号规定的“房产”范畴,实际上应属活动板房,拆卸后换个位置重新安装,丝毫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在增值税上,活动板房历来都是按照有形动产管理的,营改增前就属国税部门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参照《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对于对“活动板房”货品怎么纳税疑问的批复》(苏国税发〔1995〕287号)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清晰,‘活动板房’属有形动产类货品。《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活动房属于‘十、家具、用具及其他类’,而非‘一、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综上所述,房产税虽然是小税种,引发的争议却并不少。规定过于原则,不便实操,引发了实践中的很多问题。笔者认为,“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不但要有房屋的形式,还要有房屋的状态和使用价值,房屋状态一般情形应理解为以建筑物或不动产状态存在。A企业的钢筋棚只有两边有苫罩,根本就不属于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B企业的岗亭看似符合以房屋形态表现,但本质上其实是动产,属于“家具、用具及其他”,不属“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反复拆卸重装都不会影响使用价值,因此都不应属于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参考:

1.《财务精英进阶指南:业务+税务+法务协同操作实务及风险防范》,王越著,中国铁道出版社有限公司

2.《合理节税-涉税风险防范与纳税筹划案例指导》,奚卫华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3.《说说房产税那些事:房产及征税范围》,丁少华,祥顺企服订阅号,2023年02月20日




由明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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