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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丨影响彩礼返还数额的七个因素
| 2024-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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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律师陈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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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同时,2024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彩礼返还的影响因素有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但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不同地区的民族文化和婚恋传统也不尽相同,加之每个案件均有其特殊性,所以法院在办理返还彩礼类案件时,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返还彩礼的数额。对此,笔者通过案例总结,对彩礼返还数额的七种影响因素浅析如下。








一、返还彩礼的影响因素

(一)双方共同生活时间


1.典型案例

案例1:付某、杨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21)黔01民终3146号


(1)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付某与夏某经人介绍认识,付某按照当地习俗及夏某的要求,于2019年3月给付了彩礼48000元,水礼钱2000元。且双方自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在付某处同居生活。双方分手后付某要求返还彩礼48000元。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确实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加之夏某系肢体残疾人,生活极为不易,酌情支持返还彩礼25000元。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未达到缔结婚姻的目的。夏某虽主张其系残疾人,但并未提交残疾证明,故支持返还彩礼48000元。


案例2:杨某、蔡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19)黔05民终4389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原告蔡某与被告杨某经他人介绍谈婚,2016年3月,原告给付被告方彩礼66666.00元,双方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被告置办了家具供双方共同使用。2017年6月,被告与原告共同生活一年三个月后离开原告家,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


(2)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收受原告彩礼后,置办了家具等共同使用的生活用品,消耗了部分彩礼,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客观上也会造成彩礼的部分消耗,故酌情判决被告返还2万元彩礼。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已按照当地风俗举办婚礼、同居时间较长,共同生活期间彩礼有一定的消耗、王某支付的部分彩礼已用于购置嫁妆,以及双方分居的原因等因素,对于王某支付的彩礼应依法不予返还。


2.律师解读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系法院考虑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彩礼数额的重要因素。给付彩礼的目的往往是为了达到长期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在这单一条件下应当返还的彩礼数额越少直至不返还。笔者在检索过程中发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中彩礼返还问题的座谈会纪要1中,共同生活时间与法院判决返还彩礼数额关系的参考标准为:“共同生活一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上酌情返还。共同生活两年内提出离婚的,彩礼可在半数以下酌情返还。超过两年的一般不予返还。”








(二)过错情况


1.典型案例

案例:李某与郭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20)黔0102民初3544号


(1)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5年10月认识后确立了恋爱关系,2016年11月双方按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将彩礼38000元给付被告家人后双方即同居生活,1个多月后原告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刑满释放后原、被告也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请求被告郭某返还彩礼38000元。


(2)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已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且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主要是因为原告李某的过错最终致婚约解除,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故酌情确定被告郭某返还彩礼28000元。


2.律师解读

上述案例中系因给付方过错导致婚约解除,故法院酌情判定减少被告返还彩礼数额。实践中法院一般将家庭暴力、出轨、犯罪、隐瞒重大疾病等认定为过错,如过错方为彩礼给付方,则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数额;如过错方为彩礼接收方,则酌情增加返还比例。








(三)彩礼数额


1. 典型案例

案例:梁某与粟某、粟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23)湘1225民初1548号


(1)基本案情

梁某与被告粟某经媒人介绍认识,梁某给付被告方彩礼188000元及“五金”64844元后,双方于2022年12月民政局登记结婚。后被告方为摆酒席娶嫁等花费部分彩礼。婚后不到一年(共同生活时间不足1个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原告要求退还上述彩礼。


(2)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彩礼金额已远超当地居民人均支配收入的数倍,可以认定彩礼数额过高。结合被告娶嫁摆酒席等花费及共同生活时间短等因素,酌情由被告返还彩礼140000元。


2. 律师解读

彩礼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过高的彩礼可能导致婚姻关系商品化,违背了婚姻的初衷。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考虑给付方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当地习俗,如果彩礼数额远超当地居民人均支配收入,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彩礼数额过高而增加返还彩礼的比例。








(四)是否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


1.典型案例

案例:范某与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19)黔0521民初915号


(1) 基本案情

原告范某与被告陈某于201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谈婚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索要40666.00元,此时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后原告请求与被告结婚,被告再次向原告索取30万的彩礼,原告没有满足被告的要求,被告就将与原告的所有联系方式拉黑致原告无法联系被告。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婚约财产40666.00元。


(2)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谈婚,被告以结婚为借口多次向原告索取财物,原告为达到与被告结婚的目的,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通过手机银行及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40666.00元的婚约财礼。之后,被告仍未答应与原告结婚,并告知原告要和自己结婚还需要原告给付30万元的彩礼,被告的行为属于借婚姻索取财物。故判决被告返还40666.00元。


2.律师解读

《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陈某根本无结婚意愿,却收取范某的婚约财产,同时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则被法院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全额返还所得款项。婚姻应当基于双方的真实情感和自愿,而非物质利益的交换。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纯洁性和尊严。








(五)生育子女情况


1.典型案例

案例1:李某1与杜某1、杜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21)黔23民终2704号


(1)基本案情

李某1、杜某于2018年农历9月按照民间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1向杜某支付彩礼86000元,改口费12000元、三金等。双方共同生活了一年多,期间共同生育了一女李某2,后杜某不愿继续共同生活。故李某1起诉要求退还彩礼122400元及三金。


(2)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一年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实质来说,双方已达成缔结婚约的目的,本案的事实情况不符合应当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故不支持李某1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案例2:袁某、郑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21)黔03民终7039号


(1) 基本案情

袁某与郑某相识后于2019年4月按风俗举行订婚仪式,在订婚仪式上袁某给付郑某48000元。双方共同生活一年时间,期间共同生育了一女袁某2,后双方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分居生活。故袁某起诉要求返还彩礼48000元。


(2)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所代表的并非纯粹的财产价值,其兼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结合双方同居生活一年时间,且生育了一女,袁某给付彩礼后无生活困难等情况,不支持返还彩礼。


二审法院查明袁某承担了共同生活期间主要的生活费用,彩礼并未消耗完毕,但考虑到必然会产生一定生活消费等费用支出的情况,故酌情支持返还12000元彩礼。


2.律师解读:

现实生活中,生育对女性身体和心理都有较大影响,而且也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双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实现了婚姻的实质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给付彩礼后共同生活,导致女方已怀孕、流产或生育的,除非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法院一般考虑酌情不返还彩礼或少返还彩礼。








(六)婚礼、婚后花费及彩礼的花费情况


1.典型案例

案例1:熊某、熊某2等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24)黔05民终973号


(1)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与被告于2020年10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支付了彩礼钱8.8万元、三金(价值15000元),后被告与原告家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告经营了一家音乐酒吧,原告经常为该酒吧支付相关经营费用。2021年10月双方终止了恋爱,故原告起诉要求返还彩礼及三金。


(2)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订婚后双方因各自的原因未能缔结婚姻,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但被告提交的付款转账记录可证明被告为原告经营的音乐酒吧支付了部分款项,加上共同生活期间必然会产生共同的生活开支。故就被告熊某彤与原告订婚后所支出的费用,原审法院酌情抵扣400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63000元。


案例2:邵某1、黎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19)黔05民终1669号


(1)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邵某2经人介绍谈婚后办理了结婚登记,谈婚期间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礼金58000元、衣服折款1200元及其他财物,被告陪嫁了家具等物品。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返还婚约财产共计74343元。


(2) 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彩礼金用于结婚时购买了结婚用品带到被原告家符合常理,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共同生活期间也有一定的支出等事实,原告无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不属于返还彩礼的法定情形,故不支持返还彩礼。


2.律师解读

现代社会中,彩礼一般被认为是为了建立新家庭而由双方家庭提供的经济支持,而彩礼的使用反映出双方是否共同受益于这笔财产,是否符合彩礼的原始目的。因此法院基于公平原则,一般支持在返还彩礼时应扣除为缔结婚姻或婚后为共同生活支出而发生的费用。








(七)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1.典型案例

案例:程某、程某2与柏某、柏某2婚约财产纠纷,案号:(2023)黔民申1141号


(1) 基本案情

程某和柏某2018年1月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柏某给付程某彩礼、酒肉钱等共计84400元,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2021年7月双方不再共同生活。柏某起诉要求程某返还彩礼。


(2) 裁判观点

法院查明柏某属于二级智力伤残,没有经济来源,共同生活期间的家庭开支均由现柏某支付,现柏某母亲曹某碧受伤,对家庭经济状况有一定影响,支付彩礼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柏某家庭经济困难;结合双方共同生活三年多,结婚时程某陪嫁若干物品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程某返还彩礼20000元。


2.律师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7条 规定,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该解释失效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生活困难的情形。笔者检索发现上海高院对“生活困难”的认定主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1)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残疾或患有疾病;(3)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4)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2










二、结语

返还彩礼问题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不同案件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也都不尽相同。而法院判决时也并非考虑单一因素,而是综合多个因素决定。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核心目的是确保婚姻关系的纯洁性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同时通过公正地处理财产纠纷,来维护社会公平和促进家庭和谐,避免婚姻成为单纯的经济交易,引导社会形成健康的婚姻观念。所以办理该类案件要有深厚的法律知识、敏锐的社会洞察力以及对人情世故的理解。


参考文献:

[1]《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中彩礼返还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四条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婚姻家庭案件审判指导》,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22页。




撰稿/ 杨   宇
编辑/ 李敬知
审核/ 田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