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这一实务难题写入法律。为了便于读者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规维护合法权益,笔者针对《解释(二)》中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规定,结合相关案例,浅析如下: 一、制度上,明确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后果与救济途径 (一)明确监护权的人格权属性 监护权本质是父母基于身份关系对子女的照管权,具有人格权属性。《解释(二)》第12条1参照民法典第997条2签发禁令,将监护权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符合“身份权利可类推人格权保护”的法理基础(民法典第1001条3)。而此前,仅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4禁止抢夺、藏匿子女,但缺乏具体操作规则。司法实践中则主要依赖《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条款(第103条5),但也因法律依据不足、执行难度大等原因被“踢皮球”,导致行为保全申请成功率低。 (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司法具象化 案件审理中法院对“子女意愿、情感依赖、经济能力”等因素的考量,实质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细化;《解释(二)》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作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负面因素,为案件中正确评估子女真实需求,避免机械适用“维持现状”标准,纠正了既往中以“孩子已经适应当前环境”为由,反而让违法行为人享受抚养权增益的裁判现象。同时需提醒的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仍然紧紧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并非一方做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另一方就必然能获得子女的抚养权。 二、措施上,对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形成三位一体的行为规制体系 (一)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事前防范与应急 依据《解释(二)》第12条,遭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法院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抢夺、藏匿行为并送回子女。通过尽可能恢复子女生活原状等方式,避免对未成年子女造成持续性的心理创伤。例如,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中,法院裁定罗某某7日内送回子女并禁止再次抢夺,有效遏制了非法状态合法化风险。同时也明确了即使存在“家庭暴力、吸毒等情形”的抗辩事由,也需通过法定程序主张,避免滥用抗辩权侵害子女权益。 案例1: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 1.基本案情 颜某某与罗某某婚后生育双胞胎子女罗大某(男)、罗小某(女),因双方发生家庭矛盾未能调和,罗某某及其父母、妹妹等人将罗大某强行带离当前住所到外省居住。颜某某多次与罗某某沟通无果,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法院裁定罗某某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抢夺行为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益和父母另一方因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是一种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该抢夺子女的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的生活环境和亲人陪伴,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严重伤害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故人民法院裁定罗某某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罗大某送回原住所,并禁止罗某某实施抢夺、藏匿子女或擅自将子女带离住所等侵害颜某某监护权的行为。 3.典型意义 本案中,颜某某通过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快速制止了罗某某及其亲属的不法行为,让未成年子女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事先预防性保护,避免未成年子女和另一方受到持续的侵害,充分体现了人格权保护事先预防大于事后赔偿基本理念。 案例2: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张女士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6 1.基本案情 张女士与李先生婚后生育一子小李,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李先生将小李带走,此后张女士便再未见到孩子;多次报警、求助妇联无果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禁止李先生抢夺、藏匿小李。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系人格权行为禁令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化适用。分居期间,李先生客观上造成张女士长时间内无法正常直接接触及联系孩子,侵害了其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故下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作出后,法院与李先生工作单位及其住所地所属社区、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妇联等单位联系,向各部门送达该民事裁定书,请有关单位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3.典型意义 法院可联合妇联、公安等多部门督促执行,并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矫正行为。但同时也反映出,禁令效力依赖于执行联动机制的完善,后续需推动建立跨部门协作平台,形成高效联动机制,保证禁令的执行兜底,形成威慑力。 (二) 确定临时抚养权的事中处理 《解释(二)》 第13条7赋予法院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抚养方的权力,破解“未离婚即无法主张抚养权”的困境。此规则以子女利益为核心,要求暂时抚养方履行协助探视义务,防止“挟子女以令诉讼”的恶意博弈。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28号: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 1.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婚后生育一女李小某,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果,于2021年开始分居,同年7月李某及其母亲擅自将一岁多的李小某带离现居地,张某多次要求探望被拒绝。提起离婚诉讼被驳回后提起监护权纠纷,请求判决李某将李小某送回,由自己行使监护权。 2.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张某没有证据证明李某未抚养保护好李小某为由,驳回张某诉请。直到2022年7月,二审法院认为李某将在哺乳期的李小某带走,不仅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构成对张某因履行监护职责所产生的权利的侵害。虽双方未离婚,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正处于矛盾较易激化的分居状态,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参照民法典第1084条8“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判决李小某暂由张某直接抚养。 3.案例解读 该案发生于《解释(二)》实施之前,虽然在婚内判决了监护权归属,但法院依据的是特殊情况下参照离婚后子女抚养的原则。而在一般情况下,因为法律依据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更多的法院倾向于未离婚时双方均有抚养权而驳回诉请。即使如上述案例得到了支持,也已经是一年后,未成年子女可能已经受到无法逆转的伤害。而《解释(二)》实施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人格权侵权禁令、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将子女送回,或者暂时确定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的方式,在最短的时间内将子女回归正常的生活节奏;不让子女陷入离婚诉讼或监护权诉讼的长时间等待。 (三)离婚诉讼时的否定性评价机制 《解释(二)》第14条将抢夺行为列为抚养权归属的负面评价因素,优先考虑受害方直接抚养。早在《解释(二)》施行前,上海高院也曾有类似观点,即恶意争夺隐匿孩子,作为抚养权归属负面因素考量。此规则颠覆了以往“实际控制即优势”的司法裁判惯性,明确“非法的事实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的法理立场9,同时也对不法行为形成有力的法律震慑。 三、遭遇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时,如何应对? (一)取证上: 1.出警记录:虽然报警后派出所一般以报案事由系家庭纠纷不直接处理,但报警回执是证明对方抢夺孩子的主要证据形式之一。 2.对方抢夺孩子时的视频、照片、录音等影像资料。 3.与对方沟通交涉关于抢夺、藏匿子女等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短信等。 4.证人证言:如目击对方抢夺子女的邻居、路人等。 5.自认材料:如自认的录音、书面材料等。 (二)维权方式上: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受理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通过法院特殊程序10快速裁判的方式立刻禁止对方继续抢孩子并让对方限期把孩子送回来。 2.提起监护权纠纷 要求由自己抚养子女,适用于禁令实施后双方感情未破裂未离婚的情况。 3.提起离婚诉讼,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 离婚时提起一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并提交对方抢夺、藏匿子女和自己更适合抚养子女的证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被驳回后,对方违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11可视为“新情况、新理由”,不用等待6个月即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4.申请强制执行,如果申请禁令甚至判决后对方拒绝送回子女,即可申请执行并向法官说明执行困境,要求联合被申请人工作单位、派出所、妇联等部门联合执行。 另外,《解释(二)》第14条也明确规定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四、新规适用可能面临的困境 1.举证难:抢夺、隐匿子女涉及家庭内部情况,如果在没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带走孩子,事后对方以旅游、临时外出等事由进行推脱,难以区分“抢孩子”而不是“正常带娃”。 2.执行难:比如部门之间协作不足,如法院发了禁令,但对方拒不送回子女,根据法院现有的执行力度,特别在偏远地区,执行更难。虽然法院可以联合公安、妇联、社区等部门执行,但目前并未形成协同执行机制,一旦存在沟通不畅、责任推诿等问题,也会耗费人力资源和时间成本,难以形成常态化,最终导致执行“雷声大雨点小”。 结语 总体上说,《解释(二)》使得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问题的救济有法可依,且具有里程碑意义。同时,对于相关法律的深入适用,以及在处理该问题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格权禁令的申请及执行仍存在客观困境,期待后续能通过类案指导机制及各部门协同治理,形成执行合力,切实解决该问题。同时也呼吁父母放下个人情感纠葛及对立情绪,回归父母角色,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做到以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基本原则,理性处理相关纠纷。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法释〔2025〕1号 第十二条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七条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条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抢夺孩子怎么办?有“令”先行》雁塔法院微信公众号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十三条 夫妻分居期间,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致使另一方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有关规定,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并明确暂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有协助另一方履行监护职责的义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9]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月15日发布的涉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案例三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颜某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裁判结果】第三行。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 三、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程序等问题。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何种程序,反家庭暴力法中没有作出直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比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家事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作出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如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在接受其申请的人民法院并无正在进行的家事案件诉讼,由法官以独任审理的方式审理。至于是否需要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问题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则由承办法官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1条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审核/ 孙仕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