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 简 介
SGLA
姚志刚
中联律师事务所
成都办公室 高级合伙人
邮箱:
zhigang.yao@sgla.com
执业领域:刑事与合规
SGLA
杜小兰
中联律师事务所
成都 律师
邮箱:
xiaolan.du@sgla.com
执业领域:刑事与合规
摘 要
随着经济技术的高速发展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在刑事犯罪领域逐渐呈现轻罪化趋势,轻罪治理现代化的概念也应运而生。在轻罪治理、认罪认罚、刑事辩护全覆盖等多重背景的影响下,给刑辩律师的业务以及辩护工作都带来了新的困境和挑战,而精细化辩护无疑是破局之良策和最优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轻罪治理 认罪认罚 精细化辩护
一、轻罪治理背景下的路径抉择
2023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迎两会.新时代检察这五年”系列首场新闻发布会,最高检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孙谦在发布会上提到,2022年起诉杀人、抢劫、绑架等暴力犯罪人数为近二十年来最低,严重暴力犯罪起诉人数占比由1999年25%下降至2022年3.9%,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轻罪案件占85.5%。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犯罪率最低、安全感最高的国家之一。从以上案件的占比可以看出,我国随着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已步入轻罪化时代。
与重罪相比何为轻罪?中国传统刑法理论长期以“3年”为分界线将犯罪体系分为重罪和轻罪[1],张明楷教授也主张将法定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归为轻罪,除此之外,实务中也进一步将轻罪理解为该罪的法定刑中包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即属于轻罪。
目前刑法483个罪名中,有461个罪名在3年以下或者可能判处3年以下。且根据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可以看出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刑事犯罪的趋势已经从严重的暴力犯罪走向了轻罪化。这种变化势必会导致法治体系以及各项制度同步更新迭代,为了顺应轻罪治理现代化的需求,刑事辩护也需要及时作出相应的抉择寻求最佳的应对之策。
对于案件的辩护人来说,我们无法决定案件的结果,但是我们可以影响案件的过程。通过规范化、技术化及精细化的辩护过程,力求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又能让客户深切的感知和认同律师专业化的能力以及对案件的诸多付出。
刑事罪名虽有轻罪和重罪的说法,但刑事案件无大小事之分,精细化辩护无疑是刑辩律师应对轻罪治理背景下辩护业务萎缩、辩护价值难以体现、自我认可度降低等难题应当始终坚持的底线和方向。
二、轻罪案件精细化辩护要点
精细化辩护的内涵在于,注重细节、由简入繁,从细微的小事着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程序法到实体法都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把每一项工作都做精、做细,形成体系化和模式化。轻罪相较于重罪而言,本身的辩护空间相对较小,辩护效果也不甚明显,因此就更应当注重细节和流程的精细化辩护,让客户感知到律师的专业和付出。
加之,认罪认罚制度、少捕慎诉制度被大量应用于轻罪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202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提到,认罪认罚在检察环节的适用率已超过90%。面对这一现状,轻罪案件的刑事辩护工作要做好精细化,辩护重心不得不由之前的审判阶段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是侦查阶段,同时辩护模式也由传统的对抗式辩护逐渐倾向于协商式辩护,辩护要点的选择也应当更具系统性和针对性,将工作做精、做细,方能实现对轻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一)精细化的辩护工作要前移
面对轻罪案件,以及大量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就认罪认罚,辩护重心以及更为精细化的辩护工作不得不从之前的审判阶段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有些可能存在无罪空间的案件应当将工作重心和细致化的工作前移到侦查阶段,力求更快更早的介入,通过对案件的全面分析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如能够在侦查阶段争取取保候审的案件,就要加大和公安机关的沟通,力求在侦查阶段能够把人保出来,以免长期羁押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伤害。当然对有些案件可能无法在侦查阶段取得好的辩护效果或取保候审的,则可以将重心放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
前两个阶段已经尽力争取的情况下,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阅卷,对案件有了更为全面了解的情况下,需要加深与检察官的沟通,形式包括书面沟通、当面沟通、电话沟通不等,为了将工作做的更为精细,可以三种方式并用。沟通内容可以将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结合。
笔者团队曾经办理的一起挪用公款罪案,我们在尚未立案前就已提前介入,整个辩护程序前置,辩护重心前移,为案件后续的顺利推进打好了基础。其一、在律师的建议下,当事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配合监委的调查,为当事人争取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其二、当事人投案前,律师详细的为其讲述了该案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让其做到心中有数,并能做好准备从容面对。其三、当事人听从律师建议,在自首后主动申请办案机关对涉案的全部奢侈品进行了扣押,并表示愿意主动退缴全部赃物。本案律师将辩护重心前移,一开始就在为细致化的辩护工作做好铺垫,最终取得了较好的结果。
(二)协商式的辩护模式要精进
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模式已由传统的对抗模式变为协商式模式,很多辩护工作不仅仅只是通过法庭呈现,大多数案件尤其是轻罪案件通过审前阶段的沟通和协商就能够基本解决。这种辩护模式的变化,不仅要求辩护律师专业能力过硬,同时需要有较好的沟通能力。这种沟通能力不仅体现在和办案单位的沟通上,还体现在和当事人以及家属的沟通上。
1.与办案人员的沟通技能
与办案人员沟通和协商时,尽量不要将自己放在对立面,毕竟刑事案件辩护人的角色更多的是帮助办案单位还原案件事实、发现问题指出问题、监督办案单位规范办案流程,防止冤家错案的出现。同时,注意每次沟通前都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方能有的放矢、重点突出、提升沟通效率和效果,以求在该阶段能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为下一个阶段奠定好的基础,最大限度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笔者团队办理的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经过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解情况并不断的挖掘细节和有利的证据线索,发现嫌疑人L某极有可能是被冤枉的。在辩护人与公安的沟通过程中,警官坚定的认为我们的当事人L某主观上是明知的,认为其在说假话、不老实交代。因此,就该案件而言辩护人很难与侦查人员建立起友好的沟通模式。于是果断调整策略将辩护重心放在报捕阶段,后续不断的将工作细化加强和检察官的沟通和协商。
首先,辩护人向检察官反馈了L某本人的真实反映,其认为自己很冤枉,明明是自己被骗了,自己是受害人,为什么反而却被关起来了,自己想不通每天以泪洗面,郁郁寡欢。辩护人在与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也把这一情况传递给检察官,并希望检察官在作出决定前能够亲自去见一下嫌疑人,让其能够通过卷宗材料之外再重新认识一下嫌疑人,也加强嫌疑人和检察官之间的沟通和协商,便于检察官更直观的作出判断。
其次,因为该阶段律师还无权阅卷,所了解的情况都是来自嫌疑人单方面的陈述,很可能与最终证据所呈现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偏差甚至是较大的偏差。因此,该阶段在与检察官沟通的时候,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能一上来就说嫌疑人一定是被冤枉的,而是表明自己所了解的情况有限,以现有了解情况为基础提出嫌疑人被冤枉的诸多可能性并阐明理由,尽量去说服检察官,这样可能不太容易引起检察官的反感,双方更能够友好的沟通。本案是L某因为缺钱在网上贷款,有人联系他说其贷款资质有问题,需要其提供身份证和银行卡并按照他们的要求操作转款走流水,操作完后最终也没贷到款,自己还被当作嫌疑人抓起来了。在向检察官阐述还原事实的基础上,辩护人还罗列了能够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以及证据线索,希望检察关能够对上述可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引起关注和重视。
最终,该案件经过与检察官的多次沟通和协商取得了不予批准逮捕的结果,后面公安机关也决定撤案处理。
2.与家属的沟通技能
与家属沟通时,要注重时效和方式方法。毕竟当辩护工作前移,律师的很多工作无法通过法庭展示,当事人和家属无法较为直观的感受到律师的工作内容和付出,因此应当将与当事人以及家属的沟通工作贯穿到案件办理的全流程,律师做的每一步工作应当及时和当事人及家属反馈,并征求他们的意见。同时,因刑事案件事实具有保密性,故与家属的沟通也要注意方法,与家属沟通应多体现为事务性事项和程序性事项。
(三)辩护内容多细化
轻罪案件辩护内容细化的节点可以前置到侦查阶段,笔者以侦查阶段举例说明如何具体的细化辩护内容。
侦查阶段,还可以细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30天内的刑拘期、7天内的报捕期、报捕后的侦查期。
1.第一阶段30天内刑拘期
30天内的刑拘期,辩护律师可以做好类案/法规检索,检索相关的判决和法律法规,作出初步判断,让家属心中“有底”;及时会见嫌疑人,询问案情、专业辅导,制定辩护策略,并同步亲友了解基本情况;专案分析,根据会见情况和记录,针对疑难案件召开专案会议讨论;搜集有利证据或线索,并及时和办案单位沟通;申请取保候审;积极退赔、取得谅解;家属指导,让家属知道自己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不要盲目焦虑;形成书面律师意见,并和办案单位反复沟通。
就搜集有利证据或线索而言,很多案件都可以将工作做得更精细一些,有可能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例如笔者团队曾经办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经和嫌疑人家属细聊时了解到嫌疑人患有抑郁症、强迫症、焦虑症等精神疾病多年,一直在吃药治疗。经笔者会见嫌疑人后也能明显感知其精神状况和常人有些许差别,且其虽盗窃次数多,但每次盗窃的物品价值很小,而且每次盗窃的物品都是一样的。为此,笔者认为嫌疑人的盗窃行为很可能属于“病理性行窃”,进而应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相应的鉴定。于是,笔者在30天的刑拘期内,重点让家属查找和搜集了嫌疑人的全部病例资料和就诊记录等,为了便于办案单位查看和全面了解其病情笔者将潦草的手写病例提前翻译成打印版一起提交。后经申请,办案单位同意对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嫌疑人在案发期间内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为该案后续争取不起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第二阶段7天内的报捕期
7天内的报捕期,律师的工作重点是争取不予批准逮捕。7天的时间虽然很短,但是在这期间仍然要加强和嫌疑人的沟通,让其了解案件的重点和为自己争取的方向,同时也要通过书面和见面多种方式加强和检察官的沟通,尽量说服检察官不予批准逮捕。
在该阶段将工作做细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其一、随时和公安机关保持联系,了解案件最新进展,尤其是了解案件具体的报捕时间,同时为了保险起见也可同步联系对应的检察院的案管询问案件是否已经报捕,双管齐下可以保证第一时间了解案件报捕进展,以免跟丢案子,延误了辩护时机。其二、了解到案件已经报捕,可尽快与承办检察官联系进行初步的沟通,并可约定具体时间见面沟通并当面递交详细的书面意见和相应的证据材料,律师在与检察官的初步沟通中尽量提议让检察官亲自去提讯一下嫌疑人,给嫌疑人一个为自己争取的机会。其三、在与检察官进行初步的沟通后,可尽快在报捕的第一二天之内就去再次会见嫌疑人,告知他报捕阶段的流程、该阶段辩护的重点、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检察官来提讯他该如何为自己去争取以及相应的注意事项,让其心中有底并知道努力的方向。其四、与检察官见面沟通递交书面意见之后随时保持电话沟通,了解进展和结果。
3.第三阶报捕后的侦查期
报捕后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不批准逮捕,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二是批准逮捕了,嫌疑人被继续羁押。面对两种不同的结果律师的工作重心也会发生变化。
对于嫌疑人继续被羁押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当通过和检察官的沟通情况结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来分析逮捕的原因是什么。一是可以及时会见嫌疑人并和其家属进行反馈,这个时候当事人及家属一定是最想了解为什么的时候,所以律师可以客观的给他们进行分析和沟通,并告知下一步的努力方向。二是律师通过全面的分析研判确定下一步辩护的方向以及是否有进一步通过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来争取取保候审的机会,如果还有一定的机会就应当不轻言放弃,可在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的过程中继续向公安机关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原本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能在检察机关,但是自2023年11月30日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施行《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后,公安机关在案件审查起诉前也可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对于嫌疑人被取保的案件,承办律师也应随时加强和当事人的会面和沟通,不能因为人被放出来了就不管不顾,要让当事人知道案件还没有了结,侦查工作还在继续,还应当引起重视。律师随时和侦查机关联系了解案件进展,并保持和当事人的信息互通、随时解答当事人的疑惑、沟通辩护方向、告知案件后续流程以及面对公安不规范办案的注意事项。这样将工作做细、做精,才能让当事人感知到律师的付出的同时,也能为下一阶段的辩护工作做好铺垫。
(四)辩护要点多抉择
相较于重罪案件,轻罪案件有争取缓刑、定罪免处、酌定不起诉以及单处罚金等特有的辩护要点,当案件不具有无罪辩护空间时,上述辩点就是辩护律师在轻罪案件中需要通过精细化的辩护努力去争取的结果。就酌定不起诉一项,2022年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的酌定不起诉率已达到22.45%,全国检察机关对超过五分之一的被追诉人予以酌定不起诉。[2]在绝对的无罪难以实现的情况下,在轻罪治理背景下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某些案件争取酌定不诉也是一个非常好的辩护结果。
因此,在轻罪案件辩护要点的抉择上,要善用刑事司法政策,把握案件的每一个关键节点,尽可能的将辩护工作以可视化的形式办细办精,争取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结 语
无论哪个行业,只有够专业才能立足和发展,这是一切的基础。想要专业就得在细化、深入上下功夫,轻罪治理背景下选择精细化辩护路径,是实现有效辩护、获得客户认可度的最优路径。
注 释 与 引 用
[1] 肖中华:《轻罪的范围界定、设置原则与认定规则》,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一期。
[2] 黄京平:《以慎诉刑事司法政策为根据的程序性规模化出罪》,载《公安学研究》202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