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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及合规建议(一)
王庆瑞 | 2025-02-25

「一次财务漏洞,可能让企业赔掉千万!」——职务侵占罪频发,你的公司做好防范了吗?

近年来,随着经济形态的复杂化,职务侵占罪正成为悬在企业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其中辽宁地区因传统工业转型与新兴经济交织,成为案件高发“重灾区”。

企业高管虚构合同套取资金、仓库管理员盗卖库存、电商运营篡改数据侵吞货款……这些看似隐蔽的操作,实则暗藏刑事风险。一旦案发,不仅行为人面临3年至无期徒刑的严惩,企业更可能因内控漏洞陷入经营危机,甚至背负巨额债务。

为何职务侵占罪认定争议频发?
——一人公司股东侵占资产算不算犯罪?
——员工以“拖欠工资”为由扣留货款能否免责?
——辽宁司法实践中,金额标准与量刑规则有何特殊性?

作为律师,我们在实务中发现,许多企业因对法律认知不足,误将“职务便利”等同于“权力自由”,最终付出惨痛代价。本文结合最高法最新司法解释与典型案例,深度解析职务侵占罪的四大构成要件、金额认定“红线”,并为企业量身定制3大合规策略,助您筑牢风险防火墙,守护企业核心资产。

 一、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学理解释,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一)客体要件:单位财产权与公共权力双重法益

通说认为,职务侵占罪相较于一般的财产类犯罪,其不仅侵害财产权,还破坏单位内部权力运行的廉洁性[1],例如从事某企业部门经理利用审批权侵占公司资金,这一行为也损害了企业的治理秩序。

(二)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便利”与“非法占有”

在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两个因素十分重要,其一是“利用职务便利”,这强调行为人获取财物是基于职务对财物具有控制、支配地位,与之相对应的短暂接触财务,很难构成职务上的便利(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例如某超市收银员利用收银系统漏洞侵占营业款,如果他不是收银员就根本接触不到收银系统,因此这种持续接触资金流就会被司法认定为“职务便利”。

另一要点则是“非法占有”的行为手段,通说来看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手段包括三种:

上述三种行为必须以利用职务之便为前提,若未利用职务便利,仅利用工作环境熟悉度(如普通员工偷同事财物),则可能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不过关于行为方式的独立性在学界存在争议,例如张明楷教授采取“独立说”认为侵吞、窃取、骗取是三种独立行为类型,需严格区分,侵吞需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如出纳截留现金);窃取需利用职务权限突破单位控制(如仓库管理员偷配钥匙盗货);骗取需虚构事实使单位主动交付(如采购员虚报价格套取差价)。所以快递分拣员将包裹带出仓库(窃取),与谎称包裹丢失向公司索赔(骗取),应分别评价。而周光权教授则认为应采取“包容说”,认为三种行为本质均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无需机械区分。所以在上述情况中业务员通过虚假合同侵占货款,可能同时包含骗取与侵吞要素,统一评价为职务侵占即可。

(三)主体要件:单位人员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是典型的身份犯,要求必须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相当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根据《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主体表述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这里就涉及一个关键的定义判断,什么是“单位人员”?除了公司的正式员工外,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非正式职工:如实习人员、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等;

2.实际控制人[2]:虽无正式职务,但通过协议或事实关系掌握单位财物支配权的人员;

3.特殊行业人员[3]:如快递员、仓库管理员等,若对财物具有持续性控制权的人员。

对于单位人员司法普遍采取实质认定,即不看形式身份,而看实质职责,只要该人员实际具有对应财务管理职责即可构成。当然在辽宁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单位人员”认定较为严格,需结合劳动合同、岗位职责综合判断。

除此之外,关于单位的组织形式亦有很多争议:

Q:一人公司的工作人员能否成为本罪的主体?

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要分情况讨论。

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即便一人股东侵占了公司财产,但公司内部没有其他股东,所保护的法益并没有被侵害,至于损害公司外债权人的利益,则可以通过《公司法》上的人格否认制度予以解决,没有必要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张明楷教授执此观点,另外持此观点的法院不在少数,例如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锦刑二终字第00025号。

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除了公司内部股东利益外,还要保护公司外部债权人利益,当一人股东侵占公司财务必然导致外部债权人利益受损,一人公司也是公司,并不能作为例外情况处理,即便有人格否认制度,但也不能作为出罪理由。持此观点的法院,例如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例如(2013)徐刑初字第1103号。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有罪无罪的分歧关键在于:职务侵占罪所保护的公司财产利益,针对的是公司内部(无罪)还是公司外部(有罪),另外如果构成犯罪,公司法上的“人格混同”能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抗辩理由(一人股东否认侵占,主张仅是公司财产混同)。

本文观点倾向于后者,一人公司仍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虽然目前从司法观念上并没有广泛认定为有罪行为,但并不能以实然代替应然判断。另外,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法研〔2011〕20号)中提到: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的“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主要理由是: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单位”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的单位概念不尽一致,前者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单位”,后者是指财产被侵害需要刑法保护的“单位”,责任追究针对的是该“单位”中的个人。有关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企业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主要是考虑此类企业因无独立财产、个人与企业行为的界限难以区分;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立法的目的基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行为,因此该款规定的“单位”应当也包括独资企业。

由此可知对于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在司法中仍旧认为属于职务侵占罪中的单位,而原本具有法人资格的一人公司,更应属于职务侵占罪中规定的单位。而且通过举轻以明重可以看出,该复函中明确提到“个人独资企业虽无独立财产、不具备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职务侵占罪的立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单位财产,惩处单位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产”,此处并没有因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而区分公司财产的保护范围,所以一人公司相较于个人独资企业,从组织形式上有更严格的规范义务,更具备可罚性的基础。

Q:一人股东能否以“财产混同”为由主张不存在侵占行为?

这个问题涉及我国公司法与刑法两个部门法的衔接问题,《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公司股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需要一人股东自己证明公司与个人财产独立,否则视为财产混同。但民商法领域的举证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刑法领域,所以被告人在刑事审判中不能消极举证,而要积极证明所谓的公司财产其实也是个人财产,以不存在侵占公司财产作为出罪理由。(参照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25刑终11号)

实践中法院往往不会因财产混同就认定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是更多的去考察涉案财产的来源,例如公司对外收到明确的货款,一人股东随即侵占了款项,这种情况下还是存在涉嫌职务侵占的风险,所以公司财产的权属边界清晰,不仅对民事责任承担关联重大,还能进一步防范刑事风险。

Q: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不属于。如果上述人员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则应该适用《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贪污罪),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Q:侵占“三无企业”资产的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无”企事业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客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08〕79号)

行为人通过虚假验资骗取工商营业执照成立的企业,即便为“三无”企业,只要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并且不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不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当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能够成为刑法第271条第1款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这些单位中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Q:业主委员会成员能否构成犯罪主体??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关于对范x涉嫌职务侵占案犯罪主体问题征求意见的函》的回复意见:

“经研究,倾向于同意你局意见,即范x构成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利用其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将小区警卫室用房对外出租后所得租金占为己有,属于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Q:村民小组长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Q:教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

可以。根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犯罪主体的批复》(公经〔2004〕643号)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5号令)等有关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属于刑法第271条和第272条所规定的“其他单位”的范围”。

所以教会人员侵占教会资产可以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综上,对于单位组织形式来看,并不意味着只有公司企业才可以成为职务侵占的对象,还包括广泛的“其他单位”,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村(居)民委员会等等。在认定时“其他单位”时会充分考虑该组织的财产独立性、组织管理性。

(四)主观要件:“自助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需明知财物归属单位,仍以永久剥夺为目的实施侵占行为。在实践中被告人常见的抗辩理由是以公司拖欠工资、分红等为由,主张通过自助行为截留款项,因此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对此应着重考察以下两点,其一该自助行为所指向的利益是否为合法权益;其二自助行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例如扣取超额款项作为补偿)。需要警惕的是,通常情况下行为人很难准确进行上述判断,为了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职务侵占,可以考虑通过自助行为寻求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机会,而非直接占有、处分公司财物。 

 二、犯罪数额标准与量刑规则

▪ 立案标准:3万元以上;

▪ 数额较大:6万元-100万元,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并处罚金;

▪ 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目前暂无明确规定(辽宁地区为500万元),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与“数额较大标准”

关于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值得一提的是,该项规定是2022年5月14日修改后的结果,此前的立案标准为五千元至一万元,可以看出随着经济发展对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也适当进行了放宽。

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万元—100万元,这时很多人就会问了,职务侵占罪的追诉标准到底是3万元还是6万元?

由上可知,2022年公安部与最高检制定的立案标准为3万元,2016年最高检与最高法发布的司法解释中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为6万元,这里涉及到多部门司法文件相互衔接的问题。有人认为按照时间效力前后,应适用2022年3万元标准;也有人认为按照文件级别,2022年的立案标准虽然较新但属于内部办案文件,效力低于2016年的司法解释,所以应适用6万元标准。对此目前尚无统一解释,仍处于全国规范过渡时期。不过从部门协同角度理解,可以认为立案阶段适用3万元标准,换句话说3万元是启动公安立案的条件,而审查起诉阶段适用6万元标准,是追诉刑罚的数额条件。

目前在辽宁地区,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辽高法〔2024〕79号)再次重申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标准为6万元,因此在实务中应以6万元作为刑事责任的启动标准进行考量。

(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由此可以发现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数额巨大标准(100万以上),却没有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是多少。

由于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对应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所以当被告人犯罪金额巨大时,此时“数额特别巨大”可以成为一个辩护要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1500万元。理由是虽然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职务侵占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但可以参照贪污罪对应数额标准的5倍执行,也就是1500万元(300万*5)。

第二种观点是结合地方实际经济情况确定,例如北京市为600万元、山西省为300万,根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试行)》,辽宁地区标准为500万元。因此在刑事辩护中要密切关注本地区的金额规定,有针对性地发表辩护意见。

三、预防职务侵占罪的合规建议

——以辽宁地区为例 

(一)职务侵占罪高发行业分布

▪ 传统工业领域

1.国企改制遗留问题:原管理人员利用交接期监管漏洞侵占资产。

2.涉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社管理人员利用集体资金监管松散的特点,虚构项目挪用资金。

▪ 新兴经济领域

1.电商行业:平台运营人员篡改订单数据侵占货款。

2.物流行业:司机管理难度大,利用信息闭塞侵占货物。

(二)企业防范重点环节

1.财务环节:直接侵吞现金、虚构报销、虚报薪酬;

2.业务端:私自收取客户费用、虚增交易成本;

3.实物管理:挪用设备、盗卖库存;

4.技术岗位:利用系统权限篡改数据、盗卖虚拟财产。

(三)企业合规与司法建议

1.强化单位人员招录、考核制度

单位员工监守自盗,反映出单位用人方面存在着缺陷。单位首先应从源头上把好用人关,在招录人员过程中,不仅要注重考察员工的业务素质,还要注重考察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特别是任用经营、生产、仓库保管、购销、会计等部门中的职员时,尤其要予以高度重视。其次,在工作过程中,要通过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填补工作上的漏洞,不给企图职务侵占的人员以可趁之机。

2.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没有规矩、难成方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其日常管理必将是混乱的。为遏制和消除职务侵占犯罪,必须在加强工作流程管理的同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流转的科学管理制度,以确保单位的物资、财务均在可控可查的范围之内。 

3.引入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机制

近年来办理的职务案件表明,犯罪的形成与有关人员缺乏守法观念联系较大。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员工的法制教育,不仅要求他们了解法律的基本常识,而且要让他们明白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注释

[1]刘伟琦. 职务侵占罪中"职务"范围的合目的性解读[J]. 当代法学,2015,29(6):56-67. DOI:10.3969/j.issn.1003-4781.2015.06.006.

[2]周光权. 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J]. 政治与法律,2018(7):49-56.

[3]孙仁玲. 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研究[D]. 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7. DOI:10.7666/d.D01221390.


本文作者

王庆瑞

中联大连办公室 律师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公司商事、企业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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