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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赵洪涛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最新报告,2024年汽车产销累计完成3128.2万辆和3143.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7%和4.5%,产销量继续保持在3000万辆以上规模;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288.8万辆和1286.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4.4%和35.5%。在国家及地方政策推动下,居民消费潜力不断释放。与此同时,因汽车质量问题导致消费纠纷频发,部分车主维权事件也成为新闻热点。
车主在维权过程中,通常会依次经历与4S店售后部门的协商、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三个阶段,整个维权之路充满挑战,且成功维权的案例并不多见。
在家用汽车发生多次不同故障的情况下,就消费者能否退车的问题,笔者结合去年处理的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分享一些办案心得,以供交流探讨。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李某在A公司购买一辆多用途乘用车。但是,车辆自2021年10月起陆陆续续发生不同的故障,故障范围涵盖空调、中控屏、信号灯等多个汽车功能模块,导致案涉车辆被不停地送修检查。A公司的售后人员对于每次送检的情况均未能准确诊断出具体的故障根源,仅仅通过升级车机软件系统后,便将车辆交还给了李某。由于案涉车辆在后续使用过程中仍会突然发生故障,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求并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退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该案经一审审理后,一审法院以本案不符合合同法定解除条件为由,未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笔者与李某重新梳理了案件事实材料,并针对争议焦点提交相应的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官认定,案涉车辆在出售后出现多次故障,经过多次维修、更换部件后仍然无法排除根本故障,已经无法实现安全驾驶的合同目的,达到合同法定解除条件,并支持了李某退还车辆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分析
1. 案涉车辆故障是否属于“同一质量问题”?
案涉车辆故障表现在多个方面,但是,A公司在售后维修时均是通过升级车机软件系统解决。那么,案涉车辆故障是否可统一认定为“车机软件系统问题”?
法官认为,随着车辆电气化、智能化程度的提升,车载系统对于各项功能对应的软件模块的集成度也随之提高,不同软件模块的故障将会导致车辆不同功能无法正常使用。因此,不能仅凭案涉车辆发生的故障均系车载软件漏洞所致即认定这些故障属于“同一质量问题”,而应根据普通消费者的理解,从软件系统控制的对应功能失效的情形是否相同来判断,并最终认定案涉车辆发生的故障不属于同一质量问题。
对于法官的观点,笔者持保留态度,理由主要包括两点:一是,从技术方面讲,软件升级通常分为远程下载软件包、校验软件包的完整性、启动升级、升级完成、功能验证、切换到新版本软件工作,车载系统对于各项功能对应的软件模块的集成度越来越高,就意味着车机软件系统的整体性、统一性、各软件模块间的关联性越强。二是,车辆制造商全程通过软件远程操作完成升级,而A公司则负责查明软件系统故障的原因。在诉讼过程中,A公司始终无法查明故障发生的根本原因,法官根据“普通消费者的理解”来认定故障事实,这无疑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2. 车辆发生故障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退货?
根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由于一审法官认定案涉车辆故障并非同一质量问题,并由此认定本案不满足法定退车条件。
但是,二审法官对一审判决做了两方面的纠正。一方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案涉车辆购买时间是2021年6月,本案应适用当时生效执行的法律文件,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根据该法律文件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同一产品质量问题只属于更换汽车的法定情形。另一方面,对案涉车辆故障的发生次数以及故障根本原因无法排除予以充分考虑,根据案涉车辆发生故障的事实,最终认定案涉车辆已经无法实现安全驾驶的合同目的并支持了李某退车的诉讼请求。
3. 本案一审认定的事实与二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一致,为什么二审结果会不一样?
对于诉讼案件,当事人普遍有一个认知误区:二审就是法官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直白点说就是“我对一审判决不认可,请二审法官对案件再审理一遍”。毫不夸张地说,凡是抱着这一认知的当事人,大概率会得到一份“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作为代理律师,需要分析案情并有针对性地制定诉讼策略。其中,二审法官如何查明案件事实,无疑至关重要。因此,笔者仅对本案事实呈现方式进行分享。
在历经与4S店售后的多次交涉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当事人积累了大量案件相关资料,然而这些资料却显得杂乱无序。为了更好地呈现案件事实,笔者对案件材料进行了重新梳理,并绘制了如下图表,有效地向法官呈现了二百多页证据材料所要说明的事实。
法条链接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2)》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消费者选择更换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更换或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累计更换2次后,或者发动机、变速器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发动机、变速器与其主要零件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三)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主要零件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1)》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
(一)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2次修理,但仍未排除该故障或者出现新的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二)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传动系统、污染控制装置、车身的同一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0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4次的。
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的更换次数与其主要零部件的更换次数不重复计算。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主线束等特殊零部件和动力蓄电池的运输时间,以及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修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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