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的概念
PPP的全称为“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Project”,即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在国际上,没有对PPP有权威、同意的概念或定义,但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定义,PPP是指私营方与政府方之间为提供公共资产或服务而签订的长期合同,其中私营方承担重大风险和管理责任,报酬与业绩挂钩
PPP适用场景
PPP一般用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项目,例如:交通(包括:道路、隧道和桥梁、铁路、公共交通系统、港口、机场)、水利和垃圾(散装水处理、配水及污水系统、固体废物管理服务)、电力能源(发电、输电)、社会和政府基础设施(教育-学校设施和服务、医院和其他保健设施和服务、监狱、城市更新和社会住房项目)
PPP项目投资模式
PPP项目存在不同的投资模式,例如:
一、BOT/BOOT/BTO/BOO模式
BOT系指Build-Operation-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这种方式下,私营方占有和控制项目资产,直到合同结束时才转让。
BOOT系指Build-Own-Operation-Transfer(建设-所有-运营-移交)。与BOT模式不同,此种模式项下,私营方不仅占有和控制项目责任,更重要的是,私营方享有对项目资产的所有权。
BTO系指Build-Transfer-Operate(建设-移交-运营)。这种模式下,一旦项目施工完成,资产所有权即转移至政府方。
BOO系指Build-Own-Operate(建设-所有-运营)。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在项目期限届满时,项目设施使用年限也同样到期,无需在进行移交的项目,例如光伏发电项目。
此类模式主要针对新的项目的开放。
二、DBFOM/DBFO/DCMF模式
DBFOM系指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Maintain(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维护);DBFO系指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涉及-建设-融资-运营);DCMF系指Design-Construct-Manage-Finance(设计-建设-管理-融资),系DBFOM的另一种表示。此类模式主要针对新的项目的开放。
三、ROI模式
ROI系指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修复-运营-移交)。该模式项下,私营方有责任对项目进行修复、升级、扩建等。也就是说,这种模式主要针对已有项目。
四、 O&M/Management模式
O&M系指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运营和维护)。Management即管理。这种模式下,国家保留资产所有权,资本支出是公共部门的责任,而运营和维护是由私营方处理。该模式主要是针对已有项目。
事实上,根据不同国家对PPP的理解,还设置了其他类型的PPP项目开发模式。例如柬埔寨《PPP法》还规定了DBL(Design-Build-Lease,设计—建设—租赁)的模式。因此,在针对不同国别开展PPP项目投资时,应当事先了解该国对PPP项目投资模式的规定,选用与拟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形相匹配的投资模式。
典型的PPP投资结构
对于一个新的PPP项目投资,典型的投资结构如下:
这种结构一般用于以BOT/BOOT/BTO/BOO或DBFOM/DBFO/DCMF模式开展的绿地投资。这种结构项下,项目一般通过在项目所在地设立的项目公司(SPV公司)进行投资。结合该图表,与项目公司产生关系的主体及主要的法律关系如下:
一、与政府方
项目公司首先通过与代表东道国政府的政府部门签署PPP协议并获得项目的特许。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不同国家在法律、实践和所投资的领域的要求,所签署的合同有所不同。例如,根据我们过往的服务经验,在老挝开展电网项目签署的是Concession Agreement(特许协议);在柬埔寨开展电力项目签署的是Implementation Agreement(实施协议);在缅甸开展电力项目,签署的是BOT、BOOT或BOO等协议,具体签署何种协议需根据项目所采取的投资模式进行确定;在南非开展电力项目签署的是PPP协议。但无论此类协议名称为何,其本质是与当地政府建立公私合作关系、固定项目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开发权,明确项目公司获得的特许权利以及所获得的投资优惠政策等。此外,在签署PPP协议后,有的国家可能会签发相应的特许权证。例如,在柬埔寨,针对电力项目,电力局会向项目公司签发电力服务许可证,以证明项目公司获得对应该项目的特许权。电力服务许可证随附许可证文件,一般包括授予许可证的决定、许可证的条件(主要明确被许可人的义务、特需费用的支付、项目商业条件、项目技术条件等)、许可证的情形、被许可人的所有者(主要显示被许可人股东/投资人的情况)。
二、与客户/使用方
项目投资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的运营获得投资利益。投资利益从使用项目设施的客户/使用方处获得。为使用项目设施,项目公司会与客户/使用方签署协议,以明确使用项目设施的费用。例如,对于发电项目,项目公司(作为发电商)会与购电方(多为东道国国有电力公司)签署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以明确电价、购电量、支付结算等内容;对于输电项目,项目公司(作为输电服务提供商)会与输电设施使用方(多为东道国国有电力公司)前述输电协议(Power Transmission Agreement),以明确过网费、电量和支付结算等内容;对于高速公路项目,收费标准将在相应的文件中明确,项目受益通过高速公路使用者向项目公司支付过路费获得。
基于各个项目的独特性,可能存在:(1)客户/使用方即为政府方;或(2)项目公司不直接对接客户/使用方,而是由政府方对接客户/使用方,项目收入先由政府方接收,再向项目公司分配等情形。这种情况下,项目公司不再与客户/使用方签署协议,而是与政府方确定项目收益的支付和分配。因此,项目公司可以考虑仅在PPP协议中将该问题一并解决。
三、与股权投资人
项目公司由投资人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设立。股权投资需要满足投资东道国的要求,确保项目公司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对于项目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为公司章程。我们建议公司章程需要结合公司和项目实际特定化编写,以确保公司内容与公司和项目实际的一致性。如果项目公司存在多名股东,我们建议各股东之间形成股东协议,以进一步明确各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与贷款人
在很多情况下,由于项目总投过高,资金并非全部来源于股权投资(即股东对公司资本金的注入),而是来源于项目贷款。项目贷款的提供主体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包括银团),也可以是股东或其他非金融机构。但无论哪种项目贷款,项目公司会与贷款人签署项目贷款协议,以明确贷款总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内容。除项目贷款协议确认的主法律关系外,根据项目的需要,可能还涉及抵质押方面的从法律关系。
为了确保贷款人的利益,有的情况下,贷款人、政府方以及项目公司(视情况而定)会签署直接协议(Direct Agreement),约定在特定情况下(一般为项目经营出现重大问题,导致项目公司无法正常还贷的情况)贷款人可以优先于政府方自行接管或委托第三人接管项目,解决项目经营问题,以保障贷款人的权利。
五、施工方面
工程施工建设方面,根据需求,可能采用EPC(交钥匙)或者其他拆分的方式(即对设计、施工、采购等环节进行拆分,与不同的承包商分别签署阶段性合同)。根据PPP协议和/或服务购买协议的约定以及投资东道国的法律规定,在施工完成后,可能涉及政府或使用方对工程质量的验收。例如,在柬埔寨,承包商必须在施工完成后及建筑物使用之前获得Construction Closing Site Permit(《关闭施工现场许可证》和/或Occupancy Permit(《占用许可证》);在老挝,有的特许协议和/或购电协议/输电协议中会约定政府验收的环节。
六、运维方面
项目公司可能自行运维项目设施,也可能聘用专业的运维商对项目设施进行运维。因此,运维协议并非必然签署,而是根据项目的需求而定。
七、其他
除上述协议外,可能还涉及其他方式的协议或文件,例如土地方面的土地租赁协议和/或土地权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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